X

TBN CC #: 4252637
公佈日期 : 2021/12/27
採購單位 : 花蓮縣政府
採購案號 : ST110110401
採購名稱 : 110年度花蓮縣立體育場轄下各場館消防設備改善勞務採購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54721390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1,400,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ST110110401
採購名稱:110年度花蓮縣立體育場轄下各場館消防設備改善勞務採購
採購類別:採購-消防保險安全保全
採購單位:花蓮縣政府
機關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羅可欣
連絡人電話:(03)8580686
傳真號碼:(03)8581038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1/11/26
截止收件日期:2021/12/08
開標日期:2021/12/08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1,443,652 元
Email:koko18@nt.hl.gov.tw
廠商資格 :
1. 廠商資格:廠商須為政府核准登記具有消防安全設備檢修業(IF01010)或消防安全設備安裝工程業(E603040)。 2. 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A. 各該業登記證影印本。(登記機關核准商業登記之核定函、或商業登記抄本、或列印「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商業登記資料廠商;得自經濟部網站http://gcis.nat.gov.tw/main/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下載列印)。 B. 當年度公會會員證影印本。 C. 納稅證明文件影印本(最近一期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稅額申報書收執聯)。 D. 押標金票據(新台幣2萬元整)。 E. 退還押標金申請單。 F. 切結書。 G. 投標廠商聲明書。 H. 負責人無法出席請檢附委託代理出席授權書。 I. 證件封內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紙本(該明細請廠商於政府電子採購網列印)俾利查驗。 J. 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投標廠商或其受雇人員、從業人員具有「消防專技人員資格」:如合格消防設備師(或設備士)證照,及其任職於投標廠商之勞保證明。(影本)
附加說明 :
一、招標文件領取及付款方式:本案依據政府採購法第93條之1及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6條規定,不提供書面招標文件。請廠商自行至「政府電子採購網」網站(網址http://web.pcc.gov.tw)付費下載,相關事宜可洽詢中華電信各營業窗口或撥服務電話0800-080-412。 二、廠商以電子領標者請於證件封內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紙本﹝該明細請廠商於政府電子採購網下列印﹞俾利本府查驗,如經查驗未合格或有重﹝複﹞製之情形,視同無效標。如未繳交者,本府得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及其施行細則第60條規定,通知廠商提出說明,若廠商未附電子領標憑據書面明細紙本又未派員到場說明,經本府於開標當日以電話通知仍無法聯繫者,視同放棄。 三、公告事項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投標須知辦理。 四、本案開標不另行通知,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未派員到場辦理上開條文規定情形者視同放棄。 五、廠商負責人或代理人於參加開標、減價或比減價時,應依下列規定出示身分證件及授權書: (一)、投標廠商若由負責人攜帶廠商印鑑及負責人印鑑親至開標地點,應出示身分證件,授權書則無須填寫出示。 (二)、投標廠商若委由代理人出席參加開標,請攜帶廠商及負責人印章或授權投標專用章,則應完整填寫授權書及身分證。 六、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起或邀標次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 七、投標廠商於等標期內應隨時注意本公告是否有更正事項。 八、工程及勞務案,應納之印花稅,應向財政稅務局申請以「印花稅大額憑證應納稅額繳款書」繳納。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一、招標文件領取及付款方式:本案依據政府採購法第93條之1及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6條規定,不提供書面招標文件。請廠商自行至「政府電子採購網」網站(網址http://web.pcc.gov.tw)付費下載,相關事宜可洽詢中華電信各營業窗口或撥服務電話0800-080-412。 二、廠商以電子領標者請於證件封內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紙本﹝該明細請廠商於政府電子採購網下列印﹞俾利本府查驗,如經查驗未合格或有重﹝複﹞製之情形,視同無效標。如未繳交者,本府得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及其施行細則第60條規定,通知廠商提出說明,若廠商未附電子領標憑據書面明細紙本又未派員到場說明,經本府於開標當日以電話通知仍無法聯繫者,視同放棄。 三、公告事項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投標須知辦理。 四、本案開標不另行通知,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未派員到場辦理上開條文規定情形者視同放棄。 五、廠商負責人或代理人於參加開標、減價或比減價時,應依下列規定出示身分證件及授權書: (一)、投標廠商若由負責人攜帶廠商印鑑及負責人印鑑親至開標地點,應出示身分證件,授權書則無須填寫出示。 (二)、投標廠商若委由代理人出席參加開標,請攜帶廠商及負責人印章或授權投標專用章,則應完整填寫授權書及身分證。 六、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起或邀標次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 七、投標廠商於等標期內應隨時注意本公告是否有更正事項。 八、工程及勞務案,應納之印花稅,應向財政稅務局申請以「印花稅大額憑證應納稅額繳款書」繳納。

provider:UCS.In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