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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4252173
公佈日期 : 2021/12/27
採購單位 : 屏東縣東港鎮公所
採購案號 : 1303110121403
採購名稱 : 東港鎮111年度里鄰長報紙採購—中國時報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03798509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122,016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303110121403
採購名稱:東港鎮111年度里鄰長報紙採購—中國時報
採購類別:採購-印刷及出版品類
採購單位:屏東縣東港鎮公所
機關地址:928屏東縣東港鎮中山路2-100號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顏淑霞
連絡人電話:(08)8324131分機117
傳真號碼:(08)8338323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1/12/14
截止收件日期:2021/12/21
開標日期:2021/12/22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123,000 元
Email:a530000@oa2.pthg.gov.tw
廠商資格 :
投標廠商應備資格: 1.合法登記或設立其營業項目符合得供售或派送報紙者。 2.列有營業項目之公司登記證明或商業登記證(可向公司、商業主管機關申請或在其網路下載)或立案證明。 3.最近一期營業稅納稅證明文件(不及提出者得以前一期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證相關文件代之)。免課稅之廠商請檢附免稅之規定或證明文件或開標前2個月內核發之無欠稅之證明文件。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廠商對於採購內容如有疑問,請洽本所民政課曹先生(電話08-8324131分機152)。 2.第一次公告結果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時,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3條規定,當場改採限制性招標辦理。 3.押標金以現金繳納者,應繳納至第一商業銀行東港分行,戶名:東港鎮公所-保管款專戶,帳號75230094345。請以投標廠商名義繳納並加註採購標案名稱;以金融機構支票、本票、保付支票或郵政匯票繳納者,應為即期並以屏東縣東港鎮公所為受款人。 4.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親自購領:自公告日起至開標前一日止,於每日辦公時間內逕向本所總務課購領。 通訊購領:自公告日起自備回郵大信封,預先書妥收件人姓名、住址,並貼足限時掛號郵資(票)新台幣36元,連同文件費(限郵政匯票註明受款人為屏東縣東港鎮公所)逕寄「東港鎮新勝里中山路2之100號」本所總務課購領。 招標文件費:光碟片每份新台幣50元整。 5.收受投標文件地點:以限時掛號或快捷郵遞寄達屏東縣東港鎮公所或上班時間內專人送達本所1樓收發(屏東縣東港鎮中山路2之100號)。 6.投標廠商應依照招標公告或通知各階段開標之時間及地點,由負責人或委託代理人攜帶身份證件、印章、委託代理授權書到場參加,未能依期限參加或未攜帶合格之印章及授權書辦理者,如有依採購法第五十一條、五十三條、五十四條、五十七條之規定須由廠商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價內容或重新報價時,視同放棄。 7.截止收件日或開標日為辦公日,而該日因故停止辦公致未依原訂截止收件或開標者,順延至恢復上班日;截止收件日與開標日不在同一日者,截止收件日延期,開標日亦一併順延至次一上班日;截止收件或開標日延期,本機關不另通知或公告,請投標廠商自行注意相關單位之公告。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廠商對於採購內容如有疑問,請洽本所民政課曹先生(電話08-8324131分機152)。 2.第一次公告結果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時,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3條規定,當場改採限制性招標辦理。 3.押標金以現金繳納者,應繳納至第一商業銀行東港分行,戶名:東港鎮公所-保管款專戶,帳號75230094345。請以投標廠商名義繳納並加註採購標案名稱;以金融機構支票、本票、保付支票或郵政匯票繳納者,應為即期並以屏東縣東港鎮公所為受款人。 4.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親自購領:自公告日起至開標前一日止,於每日辦公時間內逕向本所總務課購領。 通訊購領:自公告日起自備回郵大信封,預先書妥收件人姓名、住址,並貼足限時掛號郵資(票)新台幣36元,連同文件費(限郵政匯票註明受款人為屏東縣東港鎮公所)逕寄「東港鎮新勝里中山路2之100號」本所總務課購領。 招標文件費:光碟片每份新台幣50元整。 5.收受投標文件地點:以限時掛號或快捷郵遞寄達屏東縣東港鎮公所或上班時間內專人送達本所1樓收發(屏東縣東港鎮中山路2之100號)。 6.投標廠商應依照招標公告或通知各階段開標之時間及地點,由負責人或委託代理人攜帶身份證件、印章、委託代理授權書到場參加,未能依期限參加或未攜帶合格之印章及授權書辦理者,如有依採購法第五十一條、五十三條、五十四條、五十七條之規定須由廠商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價內容或重新報價時,視同放棄。 7.截止收件日或開標日為辦公日,而該日因故停止辦公致未依原訂截止收件或開標者,順延至恢復上班日;截止收件日與開標日不在同一日者,截止收件日延期,開標日亦一併順延至次一上班日;截止收件或開標日延期,本機關不另通知或公告,請投標廠商自行注意相關單位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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