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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4250465
公佈日期 : 2021/12/24
採購單位 :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採購案號 : 110-4-1064
採購名稱 : 開放應用系統開發、增修暨維護服務專案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22425662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57,000,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0-4-1064
採購名稱:開放應用系統開發、增修暨維護服務專案
採購類別:採購-電腦類
採購單位: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機關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2段55號
採購方式:其他
連絡人:王毓中
連絡人電話:(02)23921310分機2307
傳真號碼:(02)23969290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1/09/17
截止收件日期:2021/10/18
開標日期:2021/10/19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59,486,000 元
Email:joy9002560@mail.post.gov.tw
廠商資格 :
詳附加說明
附加說明 :
壹、廠商資格摘要 一、投標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一)本國廠商: 應檢附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由政府機關(含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等。(營利事業登記證,已不得作為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二)外國廠商: 1.外國所在地之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2.本採購須在我國設立營業據點完成履約事項。 (須檢附經我國政府認許之分公司、分支機構或辦事處等登記證明文件) 。 二、最近1期納稅證明文件(如不及提出最近1期證明者,得以前1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1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三、應為電腦或資訊相關同業公會會員,並提供有效之會員證明。(投標廠商為外國廠商者,得免附具。) 四、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由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金融機構出具之票據信用查覆單,應加蓋查覆單位圖章,始可作為證明之文件。如有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無退票紀錄。 五、須附投標廠商聲明書。 六、依行政院資通安全管理法施行細則,廠商執行本專案業務之相關程序及環境,應通過第三方驗證或具備完善之資通安全管理措施,廠商應檢附「通過第三方驗證之證明文件或廠商資通安全管理措施聲明書」(請填寫招標規範附件4);如有將受託業務分包給其他第三方廠商(含協力廠商),須一併檢附分包廠商(含協力廠商)前述文件。 七、本採購屬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之資訊服務採購,廠商不得為大陸地區廠商、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廠商及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之陸資資訊服務業者。 八、本採購內容涉及國家安全,不允許大陸地區廠商、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廠商及在臺陸資廠商參與。 九、投標廠商如為本公司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通知後,於程序進行中,尚未依第102條第3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屬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4條第1項第6款規定認定不具備履約能力基本資格之廠商,不得參與本公司之採購。 貳、其餘未盡事宜詳本案招標文件。 ※為因應武漢肺炎疫情,本公司進行門禁管制,如發燒或未戴口罩者,均不得入內洽公(含投、開標)。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壹、廠商資格摘要 一、投標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一)本國廠商: 應檢附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由政府機關(含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等。(營利事業登記證,已不得作為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二)外國廠商: 1.外國所在地之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2.本採購須在我國設立營業據點完成履約事項。 (須檢附經我國政府認許之分公司、分支機構或辦事處等登記證明文件) 。 二、最近1期納稅證明文件(如不及提出最近1期證明者,得以前1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1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三、應為電腦或資訊相關同業公會會員,並提供有效之會員證明。(投標廠商為外國廠商者,得免附具。) 四、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由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金融機構出具之票據信用查覆單,應加蓋查覆單位圖章,始可作為證明之文件。如有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無退票紀錄。 五、須附投標廠商聲明書。 六、依行政院資通安全管理法施行細則,廠商執行本專案業務之相關程序及環境,應通過第三方驗證或具備完善之資通安全管理措施,廠商應檢附「通過第三方驗證之證明文件或廠商資通安全管理措施聲明書」(請填寫招標規範附件4);如有將受託業務分包給其他第三方廠商(含協力廠商),須一併檢附分包廠商(含協力廠商)前述文件。 七、本採購屬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之資訊服務採購,廠商不得為大陸地區廠商、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廠商及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之陸資資訊服務業者。 八、本採購內容涉及國家安全,不允許大陸地區廠商、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廠商及在臺陸資廠商參與。 九、投標廠商如為本公司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通知後,於程序進行中,尚未依第102條第3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屬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4條第1項第6款規定認定不具備履約能力基本資格之廠商,不得參與本公司之採購。 貳、其餘未盡事宜詳本案招標文件。 ※為因應武漢肺炎疫情,本公司進行門禁管制,如發燒或未戴口罩者,均不得入內洽公(含投、開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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