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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4250371
公佈日期 : 2021/12/24
採購單位 : 國立花蓮高級工業職業學校
採購案號 : 110-29
採購名稱 : E化智慧黑板7台採購案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84975384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978,8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0-29
採購名稱:E化智慧黑板7台採購案
採購類別:採購-通信設備類
採購單位:國立花蓮高級工業職業學校
機關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民意里42鄰府前路27號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陳貞秀
連絡人電話:(03)8226108分機602
傳真號碼:(03)8236597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1/12/14
截止收件日期:2021/12/17
開標日期:2021/12/17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980,000 元
Email:cst@msg.hlis.hlc.edu.tw
廠商資格 :
1.應檢附設立登記證明(公司登記或設立資格證明文件影印本-營業項目代碼需為與採購標的相關商品者相關。(廠商得自經濟部網站:http://gcis.nat.gov.tw/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下載列印) 2.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3.納稅證明:最近一期繳納所得稅證明(影本)。(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納稅證明代之,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另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4.服務企劃書(1式6份)。 5.投標廠商聲明書。 6.同意書。 7.切結書1(廠商之責任)。 8.出席代表授權書正本(可於行使代理權時提出,請由被授權人攜帶或置於標封內)。 9.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請投標廠商投標時附於證件封內,或黏貼於外標封處,或於開標時提出。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本採購案為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按「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 8條」規定,投標時應檢附下列證件影本:獨資請檢附負責人原住民身分之戶籍謄本。機構、法人或團體,請檢附縣(市)主管機關核發有效期間(6個月)之證明文件或公函。 (二)標價以標單上中文大寫總價為憑(包含一切稅捐),並以所列總價決標,經開標後以符合投標須知規定並在核定底價以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廠商。如最低標價(報價)超過底價時,本校得與最低標價之廠商議減價格,但優先減價以一次為限。並以書面數字表明之;如仍超過底價時,得當場由有效標之投標廠商填單比減價3次,其標價降至核定底價以內時,應即宣布決標;如經比價後其最低標價仍超過核定底價百分之八時,應即宣布流標,另訂期招標;如最低價超過核定底價未達百分之八時,機關得為應緊急或其他需要得斟酌實際情形於各標中取其最低之標價,當場予以保留,經原底價核定人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如不予決標,即通知該投標廠商並無息發還押標金,投標廠商不得異議。 (三) 標價偏低且顯不合理之處置:廠商報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依「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處理總標價低於百分之八十案件之執行程序」辦理。若廠商之總標價低於底價之百分之八十時(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七十九條),倘為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之虞,得不做為決標對象。如不做為決標對象時,即以次低標廠商為最低標廠商,但如不逕行否定其為決標對象時,本校應通知廠商受通知起五日內提出說明,該說明經本校認為合理時,仍得以其為得標對象。如廠商不說明或該說明經本校認為不合理時,仍以次低標廠商為最低廠商。 (四)合於規定之最低價格如有二家以上之標價相同者,得要求進行競價,若比減價次數依減價程序已達三次者得當場抽籤決定之,投標廠商不得異議。(政府採購施行細則第六十二條) (五)本採購招標公告領標及投標截止日因颱風等災變停止辦公,致未達原定截止領標及投標時間者,則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領標及投標截止時間代之,原訂開標時間亦一併順延至次一辦公日之同一開標時間辦理開標。如開標當日因颱風等災變停止辦公者,則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開標時間代之。 (六) 投標廠商應依照招標公告之時間及地點,由負責人或攜帶委託代理授權書之代理人,攜帶身分證件及印章參加開標。廠商如未到場或代理人未攜帶授權書,視同放棄參與開標或當次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之權益。 (七)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3次)、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開標時未依限派員到場辦理者,視同放棄。 (八) 倘因本土疫情持續嚴峻,投標廠商位於疫情(COVID-19)警戒區,而無法到場出席開標/議(減)/比(減)價等事宜,擬由主持人當場宣布允許使用APP軟體線上視訊說明或傳訊敘(寫)明辦理議/比(減)價事宜(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10年5月18日工程企字第1100100299號函辦理)。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本採購案為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按「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 8條」規定,投標時應檢附下列證件影本:獨資請檢附負責人原住民身分之戶籍謄本。機構、法人或團體,請檢附縣(市)主管機關核發有效期間(6個月)之證明文件或公函。 (二)標價以標單上中文大寫總價為憑(包含一切稅捐),並以所列總價決標,經開標後以符合投標須知規定並在核定底價以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廠商。如最低標價(報價)超過底價時,本校得與最低標價之廠商議減價格,但優先減價以一次為限。並以書面數字表明之;如仍超過底價時,得當場由有效標之投標廠商填單比減價3次,其標價降至核定底價以內時,應即宣布決標;如經比價後其最低標價仍超過核定底價百分之八時,應即宣布流標,另訂期招標;如最低價超過核定底價未達百分之八時,機關得為應緊急或其他需要得斟酌實際情形於各標中取其最低之標價,當場予以保留,經原底價核定人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如不予決標,即通知該投標廠商並無息發還押標金,投標廠商不得異議。 (三) 標價偏低且顯不合理之處置:廠商報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依「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處理總標價低於百分之八十案件之執行程序」辦理。若廠商之總標價低於底價之百分之八十時(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七十九條),倘為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之虞,得不做為決標對象。如不做為決標對象時,即以次低標廠商為最低標廠商,但如不逕行否定其為決標對象時,本校應通知廠商受通知起五日內提出說明,該說明經本校認為合理時,仍得以其為得標對象。如廠商不說明或該說明經本校認為不合理時,仍以次低標廠商為最低廠商。 (四)合於規定之最低價格如有二家以上之標價相同者,得要求進行競價,若比減價次數依減價程序已達三次者得當場抽籤決定之,投標廠商不得異議。(政府採購施行細則第六十二條) (五)本採購招標公告領標及投標截止日因颱風等災變停止辦公,致未達原定截止領標及投標時間者,則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領標及投標截止時間代之,原訂開標時間亦一併順延至次一辦公日之同一開標時間辦理開標。如開標當日因颱風等災變停止辦公者,則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開標時間代之。 (六) 投標廠商應依照招標公告之時間及地點,由負責人或攜帶委託代理授權書之代理人,攜帶身分證件及印章參加開標。廠商如未到場或代理人未攜帶授權書,視同放棄參與開標或當次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之權益。 (七)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3次)、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開標時未依限派員到場辦理者,視同放棄。 (八) 倘因本土疫情持續嚴峻,投標廠商位於疫情(COVID-19)警戒區,而無法到場出席開標/議(減)/比(減)價等事宜,擬由主持人當場宣布允許使用APP軟體線上視訊說明或傳訊敘(寫)明辦理議/比(減)價事宜(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10年5月18日工程企字第1100100299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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