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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4249815
公佈日期 : 2021/12/23
採購單位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採購案號 : GF5-109136
採購名稱 : 智能理財系統暨1年維護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13129492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16,797,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GF5-109136
採購名稱:智能理財系統暨1年維護
採購類別:採購-電腦類
採購單位: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機關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武昌街一段45號
採購方式:其他
連絡人:臺灣銀行採購部開標二科
連絡人電話:(02)23497673
傳真號碼:(02)23822010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1/09/24
截止收件日期:2021/10/15
開標日期:2021/10/15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19,797,000 元
Email:bot232@mail.bot.com.tw
廠商資格 :
一、本案屬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之資訊服務採購,投標廠商不得為大陸地區廠商、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廠商及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之陸資資訊服務業者。 二、本案內容涉及國家安全,不允許大陸地區廠商、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廠商及在臺陸資廠商參與。 三、投標廠商應為依法設立登記並依法納稅之廠商,且應於投標文件內附具下述資格之證明文件: 1.「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2.營業稅繳稅證明。 3.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4.投標廠商具有資通安全之專業能力,並應提送以下證明文件: (1)廠商須具備完善之資通安全管理措施(符合CNS27001、CNS 27018任一國家標準、或通過ISO 27001、ISO27018任一國際認證、或具有資通安全管理相關內控規章或查核紀錄),以證明具備資通安全之專業能力。 (2)投標廠商需提供技術人員經資通安全訓練之證明(如行政院公告之資通安全專業證照清單之證照),以證明具備資通安全之專業能力。 餘詳招標文件規定。
附加說明 :
1.【郵遞投標收受投標文件地點】:臺灣銀行採購部管理科(10044臺北市中正區武昌街1段45號7樓) 2.【現場投標收受投標文件地點】:臺灣銀行採購部投標服務中心(10044臺北市中正區武昌街1段45號3樓) 3.【電子領標網址】:本案不提供書面領標,僅提供電子領標,電子領標網址http://web.pcc.gov.tw (政府電子採購網)。【電子領標廠商請注意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9年9月14日工程企字第1090100528號令修正之「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序號十一、(十三)情形】。 4.外國廠商不可參與投標且廠商不得報列中國大陸原產地及品牌產品。。 5.投標廠商如為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十五條規範之利害關係人,且為決標對象時,須俟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報請董事會決議通過或符合經董事會決議概括授權經理部門依相關內部作業規範辦理後,該決標始生效力。倘經決議或簽核不通過者,交易關係自始不成立。 6.廠商不得以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所出具之書面連帶保證繳交本案保證金,違反者不予受理。 7.【其他】檢舉受理單位: 受理疑義之機關: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地址:10044臺北市中正區武昌街1段45號,電話:(02)2349-7673,傳真:(02)2382-2010。 招標決標階段受理異議之機關: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地址:10044臺北市中正區武昌街1段45號,電話:(02)2349-7673,傳真:(02)2382-2010。 8.【履約期限】:本案分成二階段履約。 第一階段應用軟體: (1)廠商應於簽約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完成需求訪談及電子表單設計,需求訪談紀錄需經雙方訪談人簽名。 (2)廠商應於簽約日之次日起四個月內完成符合需求訪談內容之功能需求說明書。 (3)廠商應於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確認功能需求說明書符合日之次日起十個月內完成應用軟體開發。廠商應於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通知第一階段履約發文日之次日起一個月內完成第一階段應用軟體之交貨安裝、測試及正式環境順利運轉。 第二階段維護服務:依維護規範書規定辦理。 餘詳招標文件規定。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1.【郵遞投標收受投標文件地點】:臺灣銀行採購部管理科(10044臺北市中正區武昌街1段45號7樓) 2.【現場投標收受投標文件地點】:臺灣銀行採購部投標服務中心(10044臺北市中正區武昌街1段45號3樓) 3.【電子領標網址】:本案不提供書面領標,僅提供電子領標,電子領標網址http://web.pcc.gov.tw (政府電子採購網)。【電子領標廠商請注意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9年9月14日工程企字第1090100528號令修正之「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序號十一、(十三)情形】。 4.外國廠商不可參與投標且廠商不得報列中國大陸原產地及品牌產品。。 5.投標廠商如為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十五條規範之利害關係人,且為決標對象時,須俟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報請董事會決議通過或符合經董事會決議概括授權經理部門依相關內部作業規範辦理後,該決標始生效力。倘經決議或簽核不通過者,交易關係自始不成立。 6.廠商不得以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所出具之書面連帶保證繳交本案保證金,違反者不予受理。 7.【其他】檢舉受理單位: 受理疑義之機關: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地址:10044臺北市中正區武昌街1段45號,電話:(02)2349-7673,傳真:(02)2382-2010。 招標決標階段受理異議之機關: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地址:10044臺北市中正區武昌街1段45號,電話:(02)2349-7673,傳真:(02)2382-2010。 8.【履約期限】:本案分成二階段履約。 第一階段應用軟體: (1)廠商應於簽約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完成需求訪談及電子表單設計,需求訪談紀錄需經雙方訪談人簽名。 (2)廠商應於簽約日之次日起四個月內完成符合需求訪談內容之功能需求說明書。 (3)廠商應於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確認功能需求說明書符合日之次日起十個月內完成應用軟體開發。廠商應於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通知第一階段履約發文日之次日起一個月內完成第一階段應用軟體之交貨安裝、測試及正式環境順利運轉。 第二階段維護服務:依維護規範書規定辦理。 餘詳招標文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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