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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4249659
公佈日期 : 2021/12/23
採購單位 :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北區養護工程分局
採購案號 : 110B040P006
採購名稱 : 參與救災及災後復原重建人員團體傷害保險(111)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83245728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460,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0B040P006
採購名稱:參與救災及災後復原重建人員團體傷害保險(111)
採購類別:採購-消防保險安全保全
採購單位: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北區養護工程分局
機關地址:114臺北市內湖區成功路2段193巷12號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林庭緯
連絡人電話:(02)27936555分機2506
傳真號碼:(02)87913513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1/12/13
截止收件日期:2021/12/17
開標日期:2021/12/17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530,550 元
Email:ai6000@freeway.gov.tw
廠商資格 :
一、營業登記有案財政部核發營業執照之我國保險業之廠商,未受停業處分者。 二、無「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4項、第38條、第39條、第103條第1項及「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8條不得參與採購之情形者。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投標應檢附資格證明文件]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1.公司/商業登記證明文件(請至經濟部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下載列印工商登記資料)。[影本] 2.營業執照。[影本] 二、廠商納稅之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影本] 三、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上開無退票紀錄證明,如有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無退票紀錄。機關有證據顯示廠商於截止投標期限前,係拒絕往來戶或有退票紀錄者,依證據處理。[正本或影本] 四、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五、廠商切結書1。[正本] 六、授權書。[正本] (不授權出席開標者可不檢附) 七、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事前揭露[正本] (非契約必要之點之文件) [廠商疑義、釋疑及補充說明領取] 一、領標廠商如對本工程招標文件有任何疑義,應按招標文件規定格式於110年12月14日前提出請求釋疑,逾期招標機關得不受理。 二、廠商疑義之釋疑涉及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或招標機關自行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將於110年12月16日政府採購公報上公告其補充說明內容,或領取方式,請各領標者注意;如未公告者無補充說明。 [其他]: 一、領標及投標期限或開標日期,該日如因故停止辦公,領標及投標期限或開標日期依前述日期之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時間代之。 二、預算如未獲立法院審議通過或經部分刪減,得依採購法第64條規定辦理。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投標應檢附資格證明文件]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1.公司/商業登記證明文件(請至經濟部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下載列印工商登記資料)。[影本] 2.營業執照。[影本] 二、廠商納稅之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影本] 三、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上開無退票紀錄證明,如有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無退票紀錄。機關有證據顯示廠商於截止投標期限前,係拒絕往來戶或有退票紀錄者,依證據處理。[正本或影本] 四、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五、廠商切結書1。[正本] 六、授權書。[正本] (不授權出席開標者可不檢附) 七、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事前揭露[正本] (非契約必要之點之文件) [廠商疑義、釋疑及補充說明領取] 一、領標廠商如對本工程招標文件有任何疑義,應按招標文件規定格式於110年12月14日前提出請求釋疑,逾期招標機關得不受理。 二、廠商疑義之釋疑涉及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或招標機關自行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將於110年12月16日政府採購公報上公告其補充說明內容,或領取方式,請各領標者注意;如未公告者無補充說明。 [其他]: 一、領標及投標期限或開標日期,該日如因故停止辦公,領標及投標期限或開標日期依前述日期之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時間代之。 二、預算如未獲立法院審議通過或經部分刪減,得依採購法第64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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