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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4249231
公佈日期 : 2021/12/23
採購單位 : 最高行政法院
採購案號 : TSAC111005
採購名稱 : 最高行政法院111年度電子卷證掃描中心掃描人力委外勞務採購案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82894528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415,8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TSAC111005
採購名稱:最高行政法院111年度電子卷證掃描中心掃描人力委外勞務採購案
採購類別:採購-電腦類
採購單位:最高行政法院
機關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126巷1號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李宗派
連絡人電話:(02)23113691分機153
傳真號碼:(02)23759773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1/12/13
截止收件日期:2021/12/20
開標日期:2021/12/21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420,000 元
Email:p862088@judicial.gov.tw
廠商資格 :
【中文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公告附加說明】無。 【廠商資格摘要】為政府採購法第八條所稱之廠商,經政府機關登記合格無不良記錄,依法令得提供本採購案服務之相關廠商。 (一)廠商設立登記證明文件之影本;其中有關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二)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統一發票購票證明相關文件代之(影本)。 (三)票據交換所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證明及最近三年內(公告日前)無銀行退票紀錄證明書(影本)。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公開取得文件領取方式及處所】 上網領取:本件招標案,允許廠商採用電子領標作業方式,於截止投標期限前自網路上(網址:http://www.geps.gov.tw ─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廠商端領標作業)下載所有招標文件,本院不另備書面招標文件。 【公開取得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無。 【收售報價單或企劃書方式及地點】掛號寄達或專人送達最高行政法院收發室 收。 【開標時間、地點】 本院五樓會議室;民國110年12月21日上午9時30分開標,並與符合規定之投標廠商進行比價或議價。但因故招標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政府宣布停止上班時依下列說明辦理: (一)本招標案截止投標日因故經招標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政府宣布停止上班時,投標文件截止收件時間順延至恢復上班日,開標作業亦同順延至截止投標日後之第一上班日依原時段、場地辦理,不另行通知。 (二)本招標案開標日因故經招標機關所在地之政府宣布停止上班時,開標作業順延至恢復上班當日依原時段、場地辦理,不另行通知。 【押標金額度】無(參照政府採購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免收押標金)。 【其他】 (一)本採購案經第一次公告結果,如未能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改採限制性招標……,逕行與符合規定之投標廠商辦理議(比)價。 (二)在履約期限內,機關如有裁併者,由接收機關繼受其權利義務。 (三)餘詳如投標須知。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公開取得文件領取方式及處所】 上網領取:本件招標案,允許廠商採用電子領標作業方式,於截止投標期限前自網路上(網址:http://www.geps.gov.tw ─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廠商端領標作業)下載所有招標文件,本院不另備書面招標文件。 【公開取得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無。 【收售報價單或企劃書方式及地點】掛號寄達或專人送達最高行政法院收發室 收。 【開標時間、地點】 本院五樓會議室;民國110年12月21日上午9時30分開標,並與符合規定之投標廠商進行比價或議價。但因故招標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政府宣布停止上班時依下列說明辦理: (一)本招標案截止投標日因故經招標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政府宣布停止上班時,投標文件截止收件時間順延至恢復上班日,開標作業亦同順延至截止投標日後之第一上班日依原時段、場地辦理,不另行通知。 (二)本招標案開標日因故經招標機關所在地之政府宣布停止上班時,開標作業順延至恢復上班當日依原時段、場地辦理,不另行通知。 【押標金額度】無(參照政府採購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免收押標金)。 【其他】 (一)本採購案經第一次公告結果,如未能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改採限制性招標……,逕行與符合規定之投標廠商辦理議(比)價。 (二)在履約期限內,機關如有裁併者,由接收機關繼受其權利義務。 (三)餘詳如投標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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