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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4248809
公佈日期 : 2021/12/23
採購單位 :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飛航服務總臺
採購案號 : A1100651IMC035H
採購名稱 : 111年員工專區網站委外維護案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27375233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890,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A1100651IMC035H
採購名稱:111年員工專區網站委外維護案
採購類別:採購-電腦類
採購單位: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飛航服務總臺
機關地址:105臺北市松山區濱江街362號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黃小姐
連絡人電話:(03)3841388
傳真號碼:(03)3861301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1/11/02
截止收件日期:2021/11/09
開標日期:2021/11/09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900,000 元
Email:ing@anws.gov.tw
廠商資格 :
(一)廠商基本資格: 凡政府登記合格,無政府採購法103條規定之情形者。 (二)廠商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包含: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證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2.廠商納稅之證明(營業稅或所得稅):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上述各項資格文件影本(加蓋公司章)請放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 領取招標文件:請利用電子領標:請至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網站(網址:http://web.pcc.gov.tw)「政府採購資訊網站」下載「111年員工專區網站委外維護案」招標文件。 (二) 投標方式及注意事項: 1. 投標廠商應依下述分類將投標文件以迴紋針或夾子固定,密封置於1封套內投標。封套外部須書明投標廠商名稱、統一編號、地址、採購案號及名稱。 2. 廠商所提建議書應力求段落清晰,撰寫格式及順序請依照本案招標規範之建議書製作規定。 3. 投標文件寄(送)達本總臺後,投標廠商不得要求撤銷。 (三) 資訊安全保密 為確保本總臺資訊安全,得標廠商應遵守下列資訊安全保密事項: 1.得標廠商對系統內,凡經告知涉及業務機密之資料或項目有保密之義務,非經本總臺書面同意,不得轉錄攜出或透露予任何第三人。 2.得標廠商應採行必要之保密及安全措施,以確保其員工不會將上項所述之資料公開或透露,否則將追究相關刑責。 3.廠商應在本總臺要求或本契約解除、終止、撤銷或期滿時,將本總臺提供給廠商之一切機密文件資料返還予本總臺。 4.廠商應配合本總臺之資訊安全管理作業規定。 5.廠商執行受託業務,違反資通安全相關法令或知悉資通安全事件時,應立即通知本總臺及採行之補救措施。 6.本總臺得定期或於知悉委外廠商發生可能影響受託業務之資通安全事件時,得以稽核或其他適當方式確認受託業務之執行情形。 7.委外廠商辦理業務之相關程序及環境,應具備完善資通安全管理措施或通過第三方驗證。 8.廠商於得標後,應簽署「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飛航服務總臺外部人員保密切結書」並送交本總臺備查。 (四) 所需經費如未獲立法院審議通過或經部分刪減,得依政府採購法第64條規定辦理。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 領取招標文件:請利用電子領標:請至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網站(網址:http://web.pcc.gov.tw)「政府採購資訊網站」下載「111年員工專區網站委外維護案」招標文件。 (二) 投標方式及注意事項: 1. 投標廠商應依下述分類將投標文件以迴紋針或夾子固定,密封置於1封套內投標。封套外部須書明投標廠商名稱、統一編號、地址、採購案號及名稱。 2. 廠商所提建議書應力求段落清晰,撰寫格式及順序請依照本案招標規範之建議書製作規定。 3. 投標文件寄(送)達本總臺後,投標廠商不得要求撤銷。 (三) 資訊安全保密 為確保本總臺資訊安全,得標廠商應遵守下列資訊安全保密事項: 1.得標廠商對系統內,凡經告知涉及業務機密之資料或項目有保密之義務,非經本總臺書面同意,不得轉錄攜出或透露予任何第三人。 2.得標廠商應採行必要之保密及安全措施,以確保其員工不會將上項所述之資料公開或透露,否則將追究相關刑責。 3.廠商應在本總臺要求或本契約解除、終止、撤銷或期滿時,將本總臺提供給廠商之一切機密文件資料返還予本總臺。 4.廠商應配合本總臺之資訊安全管理作業規定。 5.廠商執行受託業務,違反資通安全相關法令或知悉資通安全事件時,應立即通知本總臺及採行之補救措施。 6.本總臺得定期或於知悉委外廠商發生可能影響受託業務之資通安全事件時,得以稽核或其他適當方式確認受託業務之執行情形。 7.委外廠商辦理業務之相關程序及環境,應具備完善資通安全管理措施或通過第三方驗證。 8.廠商於得標後,應簽署「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飛航服務總臺外部人員保密切結書」並送交本總臺備查。 (四) 所需經費如未獲立法院審議通過或經部分刪減,得依政府採購法第64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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