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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4248271
公佈日期 : 2021/12/22
採購單位 :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
採購案號 : L0510P2052S
採購名稱 : 臺鐵集集支線基礎設施改善計畫-隧道及邊坡改善統包工程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86415247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0 元整 (採購單位未揭示)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L0510P2052S
採購名稱:臺鐵集集支線基礎設施改善計畫-隧道及邊坡改善統包工程
採購類別:工程-地方建設和建築類
採購單位: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
機關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北平西路3號5樓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專案工程處李先生/材料處薛小姐
連絡人電話:(02)23815226分機4090/4903
傳真號碼:(02)23313267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1/12/09
截止收件日期:2021/12/14
開標日期:2021/12/14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977,935,367 元
Email:0084506@railway.gov.tw
廠商資格 :
(一)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 1.綜合營造業(E101011) 2.外國廠商於投標時應檢附經我國政府認許,並登記成立分公司、分支機構或辦事處等之證明文件。 (二)應檢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1.本國廠商: (1)複查期限內甲等綜合營造業登記證。 (2)承攬工程手冊。 (3)納稅證明文件。 (4)「臺灣區綜合營造業同業公會」會員證。 2.外國廠商: (1)外國廠商已於我國設立營業據點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同本國廠商(外國廠商之公會會員證,得於決標後檢附)。 (2)未經我國政府登記成立分公司之外國公司,則應遵循下列規定辦理: A.需提出該國政府核發公司合法成立之證明文件,得為影印本。並須檢附經我國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正本。 B.應檢附公司負責人簽名文件正本1份。若授權代理人執行權利者,應另外檢附代理人授權書1份。投標文件規定須蓋印章之處,廠商得以其負責人或經授權之代理人之簽名代替。 C.外國廠商之公會會員證,得於決標後檢附。 (三)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詳如附加說明。
附加說明 :
◎【本局檢舉受理單位】: 1、本局採購稽核小組(地址:臺北市北平西路3號5樓、電話:02-23899436、傳真:02-23899564) 2、本局政風室(地址:臺北市北平西路3號5樓、電話:02-23899554、傳真:02-23899548) ◎【投標文件收受地點】: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材料處工程勞務採購科) 1、以專人送達者:臺鐵大樓(臺北車站)西二門(警衛室) 地址:100230台北市北平西路3號 2、以郵遞送達者:臺鐵大樓(臺北車站)東二門(總收發室) 地址:100230台北市北平西路3號 3、以快遞送達者: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材料處工程勞務採購科) 地址:100230台北市北平西路3號5樓(5053室) ◎【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請求釋疑期限】: 本案如有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廠商就當次變更內容請求釋疑之期限為自更正公告刊登日起算至更正公告後剩餘等標期之四分之一之日止。 ◎【其他】: 1、履約期限: ?工程之設計應於機關通知之開工日起150日內完成基本設計以及基本設計核定之次日起180日內完成細部設計,並提送機關審查。設計如不符機關需求而有修正之需要,由機關指定修正項目、期限及機關複審時程,並通知廠商進行修正。同一項目設計內容之修正次數逾2次者(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1次),廠商除應依機關之指示繼續修正設計至獲機關審定為止外,第3次以後之修正及複審期間仍列入履約期限計算。履約各分段進度表由雙方協議訂定之。 ?工程之施工:由機關通知召開協調會議,決定開工日期,並於開工日起1,680日內竣工。 2、履約地點:彰化縣二水鄉/南投縣(名間鄉/集集鎮/水里鄉)。 3、如有關履約問題,請洽嘉義施工隊/劉先生/聯絡電話:(05)2324615-151 4、 (一)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者 其範圍得包括於截止投標日前十年內,完成與招標標的同性質或相當之土建工程契約,其單次契約金額或數量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或數量之五分之二,或累計金額或數量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或數量,並得含採購機關(構)出具之驗收證明或啟用後功能正常之使用情形證明。 2.具有相當財力 其範圍得包括實收資本額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之十分之一,或經會計師簽證或審計機關審定之上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度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其內容合於下列規定者: (1)權益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十二分之一。 (2)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 (3)總負債金額不超過權益4倍。 (二)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1)本國工程實績,採計軍、公機關或公營事業機關之實績者,需檢附合格驗收證明書影本或啟用後功能正常之使用情形證明文件影本。另採計民營實績者應檢附使用執照(惟政府機關核發,不需經公(認)證)、或合格驗收證明書(或啟用後功能正常之使用情形證明文件)及契約等影本各1份,並經法院或民間之公證人公(認)證。 (2)外國工程實績(依「營造業法」之規定取得營造業登記之外國營造業廠商,准用其外國總公司之工程實績)工程實績契約及業主核發之驗收證明書(或啟用功能正常之使用情形證明文件)影本,須經該國政府或公證機構公證且由我國駐外機構認證,並應檢附經本國政府或國內公證人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以證明列入工程實績詳細表之國外工程實績之資料為真實正確。 (3)外國工程實績如非以新臺幣計算,則投標廠商應以招標公告前1日辦公日臺灣銀行外匯交易收盤即期買入匯率折算成新臺幣填入工程實績詳細表內。 2.具有相當財力: (1)投標廠商之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應由會計師依「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之規定辦理查核簽證,表達明確查核意見,並檢附會計師開業證明文件。 (2)外國廠商之財務報表須經該國政府或公證機構公證且由我國駐外機構認證,並應檢附經本國政府或國內公證人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另其所提之財務報表幣值以招標公告前1日辦公日臺灣銀行外匯交易收盤即期買入匯率為匯率計算基準。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本局檢舉受理單位】: 1、本局採購稽核小組(地址:臺北市北平西路3號5樓、電話:02-23899436、傳真:02-23899564) 2、本局政風室(地址:臺北市北平西路3號5樓、電話:02-23899554、傳真:02-23899548) ◎【投標文件收受地點】: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材料處工程勞務採購科) 1、以專人送達者:臺鐵大樓(臺北車站)西二門(警衛室) 地址:100230台北市北平西路3號 2、以郵遞送達者:臺鐵大樓(臺北車站)東二門(總收發室) 地址:100230台北市北平西路3號 3、以快遞送達者: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材料處工程勞務採購科) 地址:100230台北市北平西路3號5樓(5053室) ◎【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請求釋疑期限】: 本案如有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廠商就當次變更內容請求釋疑之期限為自更正公告刊登日起算至更正公告後剩餘等標期之四分之一之日止。 ◎【其他】: 1、履約期限: ?工程之設計應於機關通知之開工日起150日內完成基本設計以及基本設計核定之次日起180日內完成細部設計,並提送機關審查。設計如不符機關需求而有修正之需要,由機關指定修正項目、期限及機關複審時程,並通知廠商進行修正。同一項目設計內容之修正次數逾2次者(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1次),廠商除應依機關之指示繼續修正設計至獲機關審定為止外,第3次以後之修正及複審期間仍列入履約期限計算。履約各分段進度表由雙方協議訂定之。 ?工程之施工:由機關通知召開協調會議,決定開工日期,並於開工日起1,680日內竣工。 2、履約地點:彰化縣二水鄉/南投縣(名間鄉/集集鎮/水里鄉)。 3、如有關履約問題,請洽嘉義施工隊/劉先生/聯絡電話:(05)2324615-151 4、 (一)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者 其範圍得包括於截止投標日前十年內,完成與招標標的同性質或相當之土建工程契約,其單次契約金額或數量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或數量之五分之二,或累計金額或數量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或數量,並得含採購機關(構)出具之驗收證明或啟用後功能正常之使用情形證明。 2.具有相當財力 其範圍得包括實收資本額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之十分之一,或經會計師簽證或審計機關審定之上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度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其內容合於下列規定者: (1)權益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十二分之一。 (2)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 (3)總負債金額不超過權益4倍。 (二)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1)本國工程實績,採計軍、公機關或公營事業機關之實績者,需檢附合格驗收證明書影本或啟用後功能正常之使用情形證明文件影本。另採計民營實績者應檢附使用執照(惟政府機關核發,不需經公(認)證)、或合格驗收證明書(或啟用後功能正常之使用情形證明文件)及契約等影本各1份,並經法院或民間之公證人公(認)證。 (2)外國工程實績(依「營造業法」之規定取得營造業登記之外國營造業廠商,准用其外國總公司之工程實績)工程實績契約及業主核發之驗收證明書(或啟用功能正常之使用情形證明文件)影本,須經該國政府或公證機構公證且由我國駐外機構認證,並應檢附經本國政府或國內公證人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以證明列入工程實績詳細表之國外工程實績之資料為真實正確。 (3)外國工程實績如非以新臺幣計算,則投標廠商應以招標公告前1日辦公日臺灣銀行外匯交易收盤即期買入匯率折算成新臺幣填入工程實績詳細表內。 2.具有相當財力: (1)投標廠商之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應由會計師依「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之規定辦理查核簽證,表達明確查核意見,並檢附會計師開業證明文件。 (2)外國廠商之財務報表須經該國政府或公證機構公證且由我國駐外機構認證,並應檢附經本國政府或國內公證人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另其所提之財務報表幣值以招標公告前1日辦公日臺灣銀行外匯交易收盤即期買入匯率為匯率計算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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