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

TBN CC #: 4247013
公佈日期 : 2021/12/21
採購單位 : 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採購案號 : 110-005-119-AE-2-945
採購名稱 : 「總公司2樓營業廳局部修繕工程」採購案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50996570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342,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0-005-119-AE-2-945
採購名稱:「總公司2樓營業廳局部修繕工程」採購案
採購類別:工程-住宅及裝潢類
採購單位: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機關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69號6樓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許廷榮
連絡人電話:(02)27849151分機2621
傳真號碼:(02)27050013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1/12/14
截止收件日期:2021/12/17
開標日期:2021/12/17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370,000 元
Email:110584@twfhclife.com.tw
廠商資格 :
廠商應為營造業(含土木包工業)或室內裝修業 1.應附具之證明文件:(詳附加說明)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本項文件亦需可證明該廠商為營造業(含土木包工業)或室內裝修業)。 (2)廠商納稅之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 (3)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無退票紀錄證明。第一類、第二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應加蓋「查覆單位圖章」。 (4)廠商參與公共工程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切結書1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本案電子領標網址為 http://web.pcc.gov.tw 廠商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前項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廠商附具之證明文件,其內容與招標文件之規定有異,但截止投標前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該廠商最新資料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得允許廠商列印該最新資料代之(本項文件亦需可證明該廠商為營造業(含土木包工業)或室內裝修業)。 (2)廠商納稅之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無退票紀錄證明,如有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無退票紀錄。機關有證據顯示廠商於截止投標期限前,係拒絕往來戶或有退票紀錄者,依證據處理。第一類、第二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應加蓋「查覆單位圖章」。 (4)廠商參與公共工程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切結書1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本案電子領標網址為 http://web.pcc.gov.tw 廠商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前項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廠商附具之證明文件,其內容與招標文件之規定有異,但截止投標前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該廠商最新資料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得允許廠商列印該最新資料代之(本項文件亦需可證明該廠商為營造業(含土木包工業)或室內裝修業)。 (2)廠商納稅之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無退票紀錄證明,如有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無退票紀錄。機關有證據顯示廠商於截止投標期限前,係拒絕往來戶或有退票紀錄者,依證據處理。第一類、第二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應加蓋「查覆單位圖章」。 (4)廠商參與公共工程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切結書1

provider:UCS.In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