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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4246290
公佈日期 : 2021/12/21
採購單位 : 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採購案號 : 111015
採購名稱 : 「111年度臺北市自行劃定更新單元暨提議劃定更新地區委託協助檢查服務委辦案」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81595754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0 元整 (採購單位未揭示)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1015
採購名稱:「111年度臺北市自行劃定更新單元暨提議劃定更新地區委託協助檢查服務委辦案」
採購類別:工程-委外服務類
採購單位: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機關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3段168號17樓
採購方式:其他
連絡人:李建龍
連絡人電話:(02)27815696分機3099
傳真號碼:(02)27810639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1/12/03
截止收件日期:2021/12/07
開標日期:2021/12/08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3,500,000 元
Email:ur00547@mail.taipei.gov.tw
廠商資格 :
1.建築師事務所 2.專業技師事務所 3.I101061工程技術顧問業 4.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或團體 5.學校 6.H701080都市更新重建業、H701090都市更新整建維護業、I503010景觀、室內設計業及IG02010研究發展業
附加說明 :
1.洽領: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收件日止辦公時間至本處秘書室免費領取。 2.郵寄領取:公告日起至截止收件日內(郵戳為憑),請附大型回郵信封(書妥收件人姓名,地址) 貼足國內快捷郵資(臺北市及新北市80元、外縣市120元),信封上請註明購買標單標的名稱及案號,並請自行考量郵遞時程。 3.電子領標:至http://www.geps.gov.tw/下載招標文件。 [其他]: 1.本公告開標日期係指資格審查日,評選會議時間本處將另行通知廠商,屆時請符合資格廠商請進行簡報。 2.履約及保固保證金額度:無 3.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10年11月29日前(因更正公告,故延長至110年12月4日),以書面送達本處請求釋疑,本處將於110年12月2日前(因更正公告,故延長至110年12月5日)以書面答覆;疑義受理單位:本處更新企劃科王純一,聯絡電話:02-27815696分機3048、傳真:02-27810238 4.廠商投標時所提之信用資料查覆單,應加蓋查覆單位圖章,始可作為證明之文件,無查覆單位圖章,認定為無效標。 5.本案委員名單已公告於評選須知中,投標廠商請勿將本案委員列入服務建議書中擔任任何職務。 6.依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14條第2款規定:採購評選委員或其配偶與受評選之廠商或其負責人間現有或3年內曾有僱傭、委任或代理關係,應即辭職或予以解聘。 7.依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14條之1規定:本委員會委員自接獲評選有關資料之時起,不得就該採購案參加投標、作為投標廠商之分包廠商或擔任工作成員。其有違反者,機關應不決標予該廠商。本委員會委員於所評採購個案決標後,不得擔任得標廠商該案之履約工作成員,或協助履約。得標廠商不得委任或聘任本委員會委員為前項之工作;其有違反者,機關得終止或解除該採購契約。 8.依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須知第6點第6款規定:委員於被遴選前或同意擔任委員後,如有本人或其配偶與受評選之廠商或其負責人間現有或3年內曾有僱傭、委任或代理關係情形,應主動通知機關或由機關予以解聘。 9.依投標須知第59點第5項規定:總預算案之審議如不能依地方制度法第40條第1項規定期限完成審議程序時,屬經常持續性且執行不可中斷業務或依計畫辦理期程年度開始即需執行之業務採購案件,得依本點第1款決標原則先辦理決標訂約。如預算遭刪減,則依該規定辦理契約變更、終止或解除等相關事宜。 10.本次更正公告更換評選委員簡瑟芳為謝明同,依規定延長等標期。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1.洽領: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收件日止辦公時間至本處秘書室免費領取。 2.郵寄領取:公告日起至截止收件日內(郵戳為憑),請附大型回郵信封(書妥收件人姓名,地址) 貼足國內快捷郵資(臺北市及新北市80元、外縣市120元),信封上請註明購買標單標的名稱及案號,並請自行考量郵遞時程。 3.電子領標:至http://www.geps.gov.tw/下載招標文件。 [其他]: 1.本公告開標日期係指資格審查日,評選會議時間本處將另行通知廠商,屆時請符合資格廠商請進行簡報。 2.履約及保固保證金額度:無 3.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10年11月29日前(因更正公告,故延長至110年12月4日),以書面送達本處請求釋疑,本處將於110年12月2日前(因更正公告,故延長至110年12月5日)以書面答覆;疑義受理單位:本處更新企劃科王純一,聯絡電話:02-27815696分機3048、傳真:02-27810238 4.廠商投標時所提之信用資料查覆單,應加蓋查覆單位圖章,始可作為證明之文件,無查覆單位圖章,認定為無效標。 5.本案委員名單已公告於評選須知中,投標廠商請勿將本案委員列入服務建議書中擔任任何職務。 6.依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14條第2款規定:採購評選委員或其配偶與受評選之廠商或其負責人間現有或3年內曾有僱傭、委任或代理關係,應即辭職或予以解聘。 7.依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14條之1規定:本委員會委員自接獲評選有關資料之時起,不得就該採購案參加投標、作為投標廠商之分包廠商或擔任工作成員。其有違反者,機關應不決標予該廠商。本委員會委員於所評採購個案決標後,不得擔任得標廠商該案之履約工作成員,或協助履約。得標廠商不得委任或聘任本委員會委員為前項之工作;其有違反者,機關得終止或解除該採購契約。 8.依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須知第6點第6款規定:委員於被遴選前或同意擔任委員後,如有本人或其配偶與受評選之廠商或其負責人間現有或3年內曾有僱傭、委任或代理關係情形,應主動通知機關或由機關予以解聘。 9.依投標須知第59點第5項規定:總預算案之審議如不能依地方制度法第40條第1項規定期限完成審議程序時,屬經常持續性且執行不可中斷業務或依計畫辦理期程年度開始即需執行之業務採購案件,得依本點第1款決標原則先辦理決標訂約。如預算遭刪減,則依該規定辦理契約變更、終止或解除等相關事宜。 10.本次更正公告更換評選委員簡瑟芳為謝明同,依規定延長等標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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