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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4245362
公佈日期 : 2021/12/20
採購單位 : 花蓮縣政府
採購案號 : PO110102501
採購名稱 : 花蓮縣警察局111年度「委外辦理煙毒尿液檢驗工作開口契約」採購案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08152423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2,106,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PO110102501
採購名稱:花蓮縣警察局111年度「委外辦理煙毒尿液檢驗工作開口契約」採購案
採購類別:勞務-勞務及派遣
採購單位:花蓮縣政府
機關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沈正文
連絡人電話:(03)8237983
傳真號碼:(03)8222605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1/11/12
截止收件日期:2021/11/23
開標日期:2021/11/23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2,200,000 元
Email:05yfl6kb@mail2.hlpb.gov.tw
廠商資格 :
一、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概括選任之毒品鑑定機關。 二、依據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函發之「108年5月10日濫用藥物尿液 中常見毒品成分檢驗品質管理相關規定說明會會議紀錄」,各檢驗機構 若欲申請為前揭新興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建議實驗室,應依該署規定格式檢附書面資料,包含完整方法確效研究資料、申請檢驗項目之標準作業流程及相關證明文件等,經該署書面審查確認資料完備,始取得參與本局110年投標資格。 三、經行政院衛生署認可具有管制藥品尿液檢驗能力(檢驗項目需具有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嗎啡、可待因、MDMA(含MDA)或大麻、愷他命等項)之檢驗機構或醫療機構。 四、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認可之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機構合格執照。 五、無政府採購法第103條各項情形之合法廠商。 六、各該業登記或設立資格證明文件影印本(廠商得自「經濟部商業司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站http://gcis.nat.gov.tw/index.jsp商工查詢服務公司登記查詢/公司名稱暨所營事業預查輔助查詢項下下載列印),公立醫院、檢驗機構及學校得免提供。 七、納稅證明及文件影印本,公立醫院、檢驗機構及學校得免提供。
附加說明 :
一.本案依據政府採購法第93條之1及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6條規定,不提供書面招標文件。請廠商自行至「政府電子採購網」網站(網址http://web.pcc.gov.tw)付費下載,相關事宜可洽詢中華電信各營業窗口或撥服務電話0800-080-412。 二.公告事項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投標須知辦理。 三.廠商以電子領標者請於證件封內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紙本﹝該明細請廠商於政府電子採購網下列印﹞俾利本府查驗,如經查驗未合格或有重﹝複﹞製之情形,視同無效標,若未附電子領標憑據書面明細紙本又未派員到場說明,經本府於開標日期以電話通知仍無法聯繫者,視同放棄。 四.本案開標不另行通知,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廠商未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如減價情形全無廠商到場時,應予廢標。 五.廠商負責人或代理人於參加開標、減價或比減價時,應依下列規定出示身分證件及授權書: (一)、投標廠商若由負責人攜帶廠商印鑑及負責人印鑑親至開標地點,應出示身分證件,授權書則無須填寫出示。 (二)、投標廠商若委由代理人出席參加開標,請攜帶廠商及負責人印章或授權投標專用章,並應完整填寫授權書及出示身分證件。 六、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得先辦理保留決標,俟預算通過後始決標生效。本案已納編本局111年度預算案,惟尚未經議會審議通過,未來如經議會審議刪除或刪減,得依政府採購法第64條規定辦理。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一.本案依據政府採購法第93條之1及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6條規定,不提供書面招標文件。請廠商自行至「政府電子採購網」網站(網址http://web.pcc.gov.tw)付費下載,相關事宜可洽詢中華電信各營業窗口或撥服務電話0800-080-412。 二.公告事項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投標須知辦理。 三.廠商以電子領標者請於證件封內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紙本﹝該明細請廠商於政府電子採購網下列印﹞俾利本府查驗,如經查驗未合格或有重﹝複﹞製之情形,視同無效標,若未附電子領標憑據書面明細紙本又未派員到場說明,經本府於開標日期以電話通知仍無法聯繫者,視同放棄。 四.本案開標不另行通知,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廠商未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如減價情形全無廠商到場時,應予廢標。 五.廠商負責人或代理人於參加開標、減價或比減價時,應依下列規定出示身分證件及授權書: (一)、投標廠商若由負責人攜帶廠商印鑑及負責人印鑑親至開標地點,應出示身分證件,授權書則無須填寫出示。 (二)、投標廠商若委由代理人出席參加開標,請攜帶廠商及負責人印章或授權投標專用章,並應完整填寫授權書及出示身分證件。 六、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得先辦理保留決標,俟預算通過後始決標生效。本案已納編本局111年度預算案,惟尚未經議會審議通過,未來如經議會審議刪除或刪減,得依政府採購法第64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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