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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4244959
公佈日期 : 2021/12/20
採購單位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採購案號 : 111G9005
採購名稱 : 111年度輔助性支援科技設備監控業務勞務承攬採購案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53160624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527,68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1G9005
採購名稱:111年度輔助性支援科技設備監控業務勞務承攬採購案
採購類別:勞務-勞務及派遣
採購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機關地址:402臺中市南區五權南路九十九號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康孝慈
連絡人電話:(04)22600600分機7234
傳真號碼:(04)22601109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1/12/10
截止收件日期:2021/12/14
開標日期:2021/12/15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543,200 元
Email:kang98@judicial.gov.tw
廠商資格 :
1.廠商設立登記文件:廠商登記或設立文件(如公司執照、設立或營業登記證、行業登記證、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如僅提供營利事業登記證者,視為資格不符。) 2.納稅證明:最近一期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投標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納稅證明代之。若為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明相關文件。 3.信用證明:提出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4.餘詳如投標須知。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第七十七條所列投標時應檢附之文件中,除「投標廠商資格與規格文件審查表」未附或欠缺者,機關得逕行審查附具,於廠商資格與規格審查結果不生影響外,其餘文件如未檢附,即為不合格標。 (二)本投標須知為契約條款附件,如就同一事項與契約條款不符或爭議之處,以有利於機關之解釋為主。 (三)請廠商於本須知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廠商未派員到場並經本院通知一定時間內未前來辦理者,視同放棄。本院依廠商投標文件所載電話號碼通知廠商到場,若有廠商電話未接、電話號碼有誤等可歸責廠商之事,視為已通知。 (四)為保障勞工勞動權益,勞務採購案之得標廠商對其派至本院提供勞務之勞工,應依法給付工資(法定最低工資以上),並依規定繳納勞工保險費、就業保險費、全民健康保險費及提繳勞工退休金。本院得視需要請廠商提供相關證明正本。 (五)廠商應善盡管理及休假人力協調責任,派駐人員每月休假天數超過2日時,不論休假之日數或種類,廠商應派員代理。 (六)勞務採購案之履約起算日如為例假日或國定假日(例如1月1日,當日得標廠商仍應為派駐勞工納保(勞、健保)。 (七)如需勘視本院現場請與承辦人聯繫;勘視時間為等標期內之上班日每日上午8時至下午5時(請提早1日事先預約);廠商得標後,不得以未事先勘視現場為由拒絕、遲延履約或要求變更合約。 (八)本契約所需經費,如因立法院未順利審議通過,或經部分刪減者,依政府採購法第64條規定辦理,其中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並不包括所失利益在內。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第七十七條所列投標時應檢附之文件中,除「投標廠商資格與規格文件審查表」未附或欠缺者,機關得逕行審查附具,於廠商資格與規格審查結果不生影響外,其餘文件如未檢附,即為不合格標。 (二)本投標須知為契約條款附件,如就同一事項與契約條款不符或爭議之處,以有利於機關之解釋為主。 (三)請廠商於本須知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廠商未派員到場並經本院通知一定時間內未前來辦理者,視同放棄。本院依廠商投標文件所載電話號碼通知廠商到場,若有廠商電話未接、電話號碼有誤等可歸責廠商之事,視為已通知。 (四)為保障勞工勞動權益,勞務採購案之得標廠商對其派至本院提供勞務之勞工,應依法給付工資(法定最低工資以上),並依規定繳納勞工保險費、就業保險費、全民健康保險費及提繳勞工退休金。本院得視需要請廠商提供相關證明正本。 (五)廠商應善盡管理及休假人力協調責任,派駐人員每月休假天數超過2日時,不論休假之日數或種類,廠商應派員代理。 (六)勞務採購案之履約起算日如為例假日或國定假日(例如1月1日,當日得標廠商仍應為派駐勞工納保(勞、健保)。 (七)如需勘視本院現場請與承辦人聯繫;勘視時間為等標期內之上班日每日上午8時至下午5時(請提早1日事先預約);廠商得標後,不得以未事先勘視現場為由拒絕、遲延履約或要求變更合約。 (八)本契約所需經費,如因立法院未順利審議通過,或經部分刪減者,依政府採購法第64條規定辦理,其中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並不包括所失利益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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