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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4244511
公佈日期 : 2021/12/17
採購單位 :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
採購案號 : B-845-111-E-00-177
採購名稱 : 111年度陽明校區消防檢修材料採購案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22011425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900,5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B-845-111-E-00-177
採購名稱:111年度陽明校區消防檢修材料採購案
採購類別:採購-機具設備類
採購單位:國立陽明交通大學
機關地址:112臺北市北投區立農街二段155號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陳斐純
連絡人電話:(02)28267000分機62065
傳真號碼:(02)28200410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1/11/15
截止收件日期:2021/11/23
開標日期:2021/11/23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998,740 元
Email:fcchen99@nycu.edu.tw
廠商資格 :
(一)公司登記證明文件(營業項目代碼:E603040消防安全設備安裝工程業或IB01010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業或IF01010消防安全設備檢修業或F117010消防安全設備批發業或F217010消防安全設備零售業)。 (二)應檢附證件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2.投標廠商聲明書;3.廠商納稅證明;4.廠商信用證明;5.查詢押標金保證金資料同意書(詳投標須知)。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自公告日起至110年11月23日下午2時30分,上班時間內(下午5時正)到本校陽明校區出納一組不具名繳費(圖說工本費(光碟一片)新台幣400元整)後憑收據至營繕一組不具名領取;或以限時掛號郵寄(請自行斟酌郵寄往返時間)至本校營繕一組領取,信封上並書名招標工程名稱(以郵戳日期為準,逾期原件退回)。郵購圖說工本費應開具兌款郵局為台北郵局,受款人為國立陽明交通大學之郵局匯票及貼足回郵100元整之回郵郵資大額郵票並依郵局規定書妥收件人姓名、地址之信封 ﹝其他﹞: 1.開標方式:一次投標分段開標。 2.招標文件內容疑義:投標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載明請釋廠商名稱、負責人或代表人姓名、聯絡電話、傳真機號碼,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其請釋之期限,為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二分之一,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 3.預定決標日期:同開標日期。 4.本案無預付款。 5.履約保證金額度:同押標金;保固保證金額度:無。 6.書面領標廠商對招標文件如不清楚,得逕洽本校閱覽。 7.票據信用查覆單應加蓋查覆單位圖章,否則無效,詳補充投標須知,請於申辦時要求查覆單位確實加蓋上述圖章。 8.本採購所需相關費用皆含於預算內,投標廠商於投標前請詳閱圖說並詳實探勘現場。 9.本工程完工後相關保固規定,請詳閱招標文件內容。 10.本標案已依勞基法規定考量勞工休息日、例假日或應放假日之相關成本,投標廠商應依勞基法修正後之勞動條件及招標文件規定報價投標,如認為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例如:履約期限不足),得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第1項規定,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自公告日起至110年11月23日下午2時30分,上班時間內(下午5時正)到本校陽明校區出納一組不具名繳費(圖說工本費(光碟一片)新台幣400元整)後憑收據至營繕一組不具名領取;或以限時掛號郵寄(請自行斟酌郵寄往返時間)至本校營繕一組領取,信封上並書名招標工程名稱(以郵戳日期為準,逾期原件退回)。郵購圖說工本費應開具兌款郵局為台北郵局,受款人為國立陽明交通大學之郵局匯票及貼足回郵100元整之回郵郵資大額郵票並依郵局規定書妥收件人姓名、地址之信封 ﹝其他﹞: 1.開標方式:一次投標分段開標。 2.招標文件內容疑義:投標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載明請釋廠商名稱、負責人或代表人姓名、聯絡電話、傳真機號碼,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其請釋之期限,為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二分之一,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 3.預定決標日期:同開標日期。 4.本案無預付款。 5.履約保證金額度:同押標金;保固保證金額度:無。 6.書面領標廠商對招標文件如不清楚,得逕洽本校閱覽。 7.票據信用查覆單應加蓋查覆單位圖章,否則無效,詳補充投標須知,請於申辦時要求查覆單位確實加蓋上述圖章。 8.本採購所需相關費用皆含於預算內,投標廠商於投標前請詳閱圖說並詳實探勘現場。 9.本工程完工後相關保固規定,請詳閱招標文件內容。 10.本標案已依勞基法規定考量勞工休息日、例假日或應放假日之相關成本,投標廠商應依勞基法修正後之勞動條件及招標文件規定報價投標,如認為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例如:履約期限不足),得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第1項規定,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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