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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4243752
公佈日期 : 2021/12/17
採購單位 : 新北市政府採購處
採購案號 : 1101102-2
採購名稱 : 111年度淡水河系新北市轄段環境維護工作(第2~8區)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69714930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8,160,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01102-2
採購名稱:111年度淡水河系新北市轄段環境維護工作(第2~8區)
採購類別:工程-環保醫療類
採購單位:新北市政府採購處
機關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新北市政府行政大樓)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採購處陳先生/水利局翁小姐
連絡人電話:(02)29603456分機7664 /5005
傳真號碼:(02)29530960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1/10/06
截止收件日期:2021/11/02
開標日期:2021/11/02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86,000,000 元
Email:aq0130@ntpc.gov.tw
廠商資格 :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1.公司或行號,或;2.前款外已立案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相關證明文件得提供機關園藝服務、種苗或景觀服務、環境清潔維護、植栽或景觀綠美化等之業務者)。且 二、廠商信用之證明(投標廠商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 上開廠商資格應備文件詳如本採購案「投標須知-資格文件準備須知/審查表」
附加說明 :
【附加說明】 [後續擴充附加說明] 本採購案之後續擴充項目: 1倘屬新增項目者,將依政府採購法第18條第4項規定辦理議價。 2倘屬原契約既有項目者,係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因後續擴充致原契約所列項目之數量有所增加者,其單價不予調整,倘原契約列有數量增加時之價金調整規定者,亦不適用。 [履約期限附加說明] 自機關通知日起開始履約,每一分案依本機關所定之期限完工,最後分案施作期限為111年11月30日或本案(各區)採購預算用罄止(其餘)詳如本採購案契約(樣稿)第7條。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補充說明] 本案採購金額及標的分類「94」(污水及垃圾處理、公共衛生及其他環保服務)適用臺星經貿夥伴協定,應開放新加坡廠商投標,且非條約協定國家皆未開放投標,考量新加坡廠商採郵政匯票或劃撥方式購標時,恐郵遞曠日廢時及郵資不易計算,僅提供電子領標。 [洽辦機關聯絡人] 新北市政府水利局翁小姐,電話為(02)2960-3456分機5005。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20242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4樓(東側)採購處售標室(請自行考量標單郵寄送達時間以免影響權益)。 [異議受理單位] 本公告「疑義、異議受理單位」欄位因有字數限制,有關本採購案異議受理單位之補充說明如下: 本採購案係為新北市政府水利局洽請新北市政府採購處代辦之採購案件,依採購法第75條,受理廠商異議方式如下: 1.廠商如認為本案招標文件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 者,得自本採購案公告之次日起10日內,以書面向新北市政府採購處提出異議。 2.廠商倘認為[新北市政府水利局]或新北市政府採購處對於本 採購案所作之處置有違反法令,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請逕向該處置機關提出異議。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附加說明】 [後續擴充附加說明] 本採購案之後續擴充項目: 1倘屬新增項目者,將依政府採購法第18條第4項規定辦理議價。 2倘屬原契約既有項目者,係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因後續擴充致原契約所列項目之數量有所增加者,其單價不予調整,倘原契約列有數量增加時之價金調整規定者,亦不適用。 [履約期限附加說明] 自機關通知日起開始履約,每一分案依本機關所定之期限完工,最後分案施作期限為111年11月30日或本案(各區)採購預算用罄止(其餘)詳如本採購案契約(樣稿)第7條。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補充說明] 本案採購金額及標的分類「94」(污水及垃圾處理、公共衛生及其他環保服務)適用臺星經貿夥伴協定,應開放新加坡廠商投標,且非條約協定國家皆未開放投標,考量新加坡廠商採郵政匯票或劃撥方式購標時,恐郵遞曠日廢時及郵資不易計算,僅提供電子領標。 [洽辦機關聯絡人] 新北市政府水利局翁小姐,電話為(02)2960-3456分機5005。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20242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4樓(東側)採購處售標室(請自行考量標單郵寄送達時間以免影響權益)。 [異議受理單位] 本公告「疑義、異議受理單位」欄位因有字數限制,有關本採購案異議受理單位之補充說明如下: 本採購案係為新北市政府水利局洽請新北市政府採購處代辦之採購案件,依採購法第75條,受理廠商異議方式如下: 1.廠商如認為本案招標文件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 者,得自本採購案公告之次日起10日內,以書面向新北市政府採購處提出異議。 2.廠商倘認為[新北市政府水利局]或新北市政府採購處對於本 採購案所作之處置有違反法令,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請逕向該處置機關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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