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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4243020
公佈日期 : 2021/12/17
採購單位 : 經濟部工業局
採購案號 : 30311103
採購名稱 : 111年度嘉太工業區污水處理廠機械設備採購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12268967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1,080,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30311103
採購名稱:111年度嘉太工業區污水處理廠機械設備採購
採購類別:採購-電子設備類
採購單位:經濟部工業局
機關地址:612嘉義縣太保市嘉太工業區中興路1號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林秀珠、林登財
連絡人電話:(05)2373248分機5331
傳真號碼:(05)2380772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1/12/03
截止收件日期:2021/12/13
開標日期:2021/12/14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1,180,000 元
Email:sjlin1@moeaidb.gov.tw
廠商資格 :
1.依公司法設立之公司、行號:廠商檢附登記或設立之証明文件。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2.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金融機構退票紀錄證明文件、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查覆單以由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金融機構出具,並加蓋查覆單位圖章,始可作為證明之文件】 3.廠商納稅之證明:其屬營業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4.其他:(1)投標廠商聲明書。(2)押標金憑單或單據。(3)查詢押標金保證金相關資料同意書。(4)投標廠商切結書。 詳投標須知64條
附加說明 :
一、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1.郵購:無記名購買(自行估計投標時間,以限時掛號郵戳為憑)另附貼妥回郵郵資新臺幣92元之大型信封,並填妥收件者及地址2.親自至嘉太工業區服務中心(嘉義縣太保市嘉太工業區中興路1號本中心無記名領取)購買,現場領標工本費每份新臺幣500元。3.電子領標者請至工工程會網址http://web.pcc.gov.tw參閱(電子招標文件不得任意複製、抄襲、轉載、篡改)。 二、押標金繳納注意事項: (1)開立支票:支票戶名(抬頭):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嘉太中心442專戶(2)現金繳納之處所:(a)經濟部工業局嘉太工業區服務中心 出納處。(住址:嘉義縣太保市嘉太工業區中興路1號,連絡電話(05)2373248);(b)金融帳號:台灣銀行嘉義分行,戶名: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嘉太中心442專戶,帳號:014-036-070-467(請備註:廠商名稱、案名、案號)。 三、截標日、開標日若遇颱風來襲或其他天然災害,並經當地政府宣佈停止上班時,則順延至恢復上班日同時間舉行,不另通知。 四、本案採購標的如有疑問請洽詢嘉太工業區服務中心,業務承辦人:環保組 林先生(05)2372464分機5407。 五、依政府採購法第93條之1規定辦理電子領標並於招標公告敘明者,等標期得縮短3日。依政府採購法第93條之1規定辦理電子投標並於招標公告或招標文件敘明者,等標期得縮短2日, 且縮短後符合不得低於10日之規定。 六、其他未盡事宜詳如投標須知及招標文件。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一、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1.郵購:無記名購買(自行估計投標時間,以限時掛號郵戳為憑)另附貼妥回郵郵資新臺幣92元之大型信封,並填妥收件者及地址2.親自至嘉太工業區服務中心(嘉義縣太保市嘉太工業區中興路1號本中心無記名領取)購買,現場領標工本費每份新臺幣500元。3.電子領標者請至工工程會網址http://web.pcc.gov.tw參閱(電子招標文件不得任意複製、抄襲、轉載、篡改)。 二、押標金繳納注意事項: (1)開立支票:支票戶名(抬頭):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嘉太中心442專戶(2)現金繳納之處所:(a)經濟部工業局嘉太工業區服務中心 出納處。(住址:嘉義縣太保市嘉太工業區中興路1號,連絡電話(05)2373248);(b)金融帳號:台灣銀行嘉義分行,戶名: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嘉太中心442專戶,帳號:014-036-070-467(請備註:廠商名稱、案名、案號)。 三、截標日、開標日若遇颱風來襲或其他天然災害,並經當地政府宣佈停止上班時,則順延至恢復上班日同時間舉行,不另通知。 四、本案採購標的如有疑問請洽詢嘉太工業區服務中心,業務承辦人:環保組 林先生(05)2372464分機5407。 五、依政府採購法第93條之1規定辦理電子領標並於招標公告敘明者,等標期得縮短3日。依政府採購法第93條之1規定辦理電子投標並於招標公告或招標文件敘明者,等標期得縮短2日, 且縮短後符合不得低於10日之規定。 六、其他未盡事宜詳如投標須知及招標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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