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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4196005
公佈日期 : 2021/10/15
採購單位 :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採購案號 : MGC1070002
採購名稱 : 111-112年度桃廠沙崙外海第一、二浮筒附屬設備修護及協助油輪靠卸長約工作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00691905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75,070,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MGC1070002
採購名稱:111-112年度桃廠沙崙外海第一、二浮筒附屬設備修護及協助油輪靠卸長約工作
採購類別:採購-機具設備類
採購單位: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機關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19樓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康歆翎
連絡人電話:(02)87258329
傳真號碼:(02)87899033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1/09/22
截止收件日期:2021/09/28
開標日期:2021/09/29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77,797,233 元
Email:631400@cpc.com.tw
廠商資格 :
基本資格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廠商納稅之證明 3.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基於廠商違法或違約行為,經本公司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通知後,於程序進行中,尚未依第102條第3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不得參與本公司之採購。 因字數限制,特定資格請詳附加說明
附加說明 :
※「本案契約之訂定係依公共工程委員會之契約範本並略作調整以符合本公司需求」 ※本案履約地點:沙崙外海、竹圍中油碼頭 ※本案履約期限:自桃園煉油廠監造部門通知開工日起730日曆天或履約金額累計達契約總額95%以上,以先屆者為準。 ※本案疑義、異議受理單位:本公司採購處:電話:(02)8725-8329,傳真:(02)8789-9033,地址:台北市松仁路3號。 接續廠商資格摘要 特定資格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者 於截止投標日前十年內,曾承攬並完成下列(1)~(4)項同性質之工作(工程)契約之一,且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新臺幣壹仟萬元,或累計金額不低於新臺幣參仟萬元,並持有完工證明文件,投標時須檢附承攬該項工作(工程)之完工證明文件,若完工證明文件無法明確顯示下列(1)~(4)項同性質之工作(工程)之一者,則廠商應併檢附該項工作(工程)之契約文件供審(契約可節錄部分條文內容、但必須能明確看出訂約雙方之公司名稱、負責人名稱及下列(1)~(4)項同性質之工作(工程)之一之工作內容及範圍等)。 (1)外海卸油設備之水下安裝、維護工作,並檢附具有水下蛇管拆裝實績之證明文件。 (2)外海鑽油平台設備之水下安裝、維護工作。 (3)海底管線鋪設工作。 (4)海底放流管鋪設工作等海事工作或工程。 前述(3)及(4)之海底管線或海底放流管係指卸油或其他流體輸送用途之銲接鋼管,投標廠商若以其他非金屬材質之管線、電纜線等以及管線或電纜線內部或外部保護管鋪設之海事工作或工程之實績投標則將視為不合格。 2.具有相當設備者 廠商須具備下列(1)及(2)船具(含航政主管機關規定之船隻配置人力)且航行區域為“沿海”,並於投標時提供主管機關核發之證件(20噸以上須附國籍證書);若尚無自有者,得以租賃、租賃承諾證明或採購中或得標後承諾採購證明代之(承諾切結書詳工作說明書附件15.3)。 (1)工作船:250hp以上鐵殼船一艘,並須持有航政主管機關核發之執照含船舶檢查紀錄(漁船不得投標)。 (2)起重船:起重機能力需三十噸(含)以上(至少1部),並須持有航政主管機關核發之執照含船舶檢查紀錄,起重船長寬須為30公尺×12公尺(含)以上。 附註: 以上資格證明文件若非中文者,須檢附原文影本及其中文譯本,並應經公證或認證(例如:由我國駐外館處認證,或公證單位公證,或商業公會認證。)。中文譯本內容有誤者,以原文為準。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本案契約之訂定係依公共工程委員會之契約範本並略作調整以符合本公司需求」 ※本案履約地點:沙崙外海、竹圍中油碼頭 ※本案履約期限:自桃園煉油廠監造部門通知開工日起730日曆天或履約金額累計達契約總額95%以上,以先屆者為準。 ※本案疑義、異議受理單位:本公司採購處:電話:(02)8725-8329,傳真:(02)8789-9033,地址:台北市松仁路3號。 接續廠商資格摘要 特定資格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者 於截止投標日前十年內,曾承攬並完成下列(1)~(4)項同性質之工作(工程)契約之一,且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新臺幣壹仟萬元,或累計金額不低於新臺幣參仟萬元,並持有完工證明文件,投標時須檢附承攬該項工作(工程)之完工證明文件,若完工證明文件無法明確顯示下列(1)~(4)項同性質之工作(工程)之一者,則廠商應併檢附該項工作(工程)之契約文件供審(契約可節錄部分條文內容、但必須能明確看出訂約雙方之公司名稱、負責人名稱及下列(1)~(4)項同性質之工作(工程)之一之工作內容及範圍等)。 (1)外海卸油設備之水下安裝、維護工作,並檢附具有水下蛇管拆裝實績之證明文件。 (2)外海鑽油平台設備之水下安裝、維護工作。 (3)海底管線鋪設工作。 (4)海底放流管鋪設工作等海事工作或工程。 前述(3)及(4)之海底管線或海底放流管係指卸油或其他流體輸送用途之銲接鋼管,投標廠商若以其他非金屬材質之管線、電纜線等以及管線或電纜線內部或外部保護管鋪設之海事工作或工程之實績投標則將視為不合格。 2.具有相當設備者 廠商須具備下列(1)及(2)船具(含航政主管機關規定之船隻配置人力)且航行區域為“沿海”,並於投標時提供主管機關核發之證件(20噸以上須附國籍證書);若尚無自有者,得以租賃、租賃承諾證明或採購中或得標後承諾採購證明代之(承諾切結書詳工作說明書附件15.3)。 (1)工作船:250hp以上鐵殼船一艘,並須持有航政主管機關核發之執照含船舶檢查紀錄(漁船不得投標)。 (2)起重船:起重機能力需三十噸(含)以上(至少1部),並須持有航政主管機關核發之執照含船舶檢查紀錄,起重船長寬須為30公尺×12公尺(含)以上。 附註: 以上資格證明文件若非中文者,須檢附原文影本及其中文譯本,並應經公證或認證(例如:由我國駐外館處認證,或公證單位公證,或商業公會認證。)。中文譯本內容有誤者,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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