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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4195072
公佈日期 : 2021/10/13
採購單位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高雄區農業改良場
採購案號 : 110A051-a
採購名稱 : 「旗南分場冷凍庫設備建置」採購案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23355572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392,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0A051-a
採購名稱:「旗南分場冷凍庫設備建置」採購案
採購類別:採購-冷涷空調類
採購單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高雄區農業改良場
機關地址:908屏東縣長治鄉德和村德和路2-6號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吳怜緻
連絡人電話:(08)7389158分機714
傳真號碼:(08)7389117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1/09/08
截止收件日期:2021/09/16
開標日期:2021/09/17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400,000 元
Email:an3055@mail.kdais.gov.tw
廠商資格 :
(一)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或其他主管機關合法登記、設立)證明文件載有下列相關營業項目之廠商。 E602011冷凍空調工程業 E604010機械安裝業 E603050自動控制設備工程業 EZ15010保溫、保冷安裝工程業 CE01010 一般儀器製造業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二)應附具之證明文件或資料(註:依政府機關組織法律組成之非公司組織事業機構,依法令免申請核發行業登記證、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承攬或營業手冊、繳稅證明文件或加入商業團體者,參加投標時,得免繳驗該等證明文件。): 1. 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此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請入經濟部「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系統」或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營業登記資料公示查詢」下載相關佐證資料)】(註:營利事業登記證已不得作為此項證明之用)、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2. 廠商納稅證明:廠商就下列證明文件擇一檢附。 (1)營業稅繳稅證明: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1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1期證明者,得以前1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1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本項適用於依營業稅法須報繳營業稅者之情形) (2)所得稅證明:最近1年所得稅納稅證明或所得稅結算申報繳費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1年證明文件者,得以前1年之納稅證明文件代之。 (3)以上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4)依法免繳納營業稅或所得稅者,應繳交核定通知書影本或其他依法免稅之證明文件影本。 (三)與履約能力有關: 1.廠商信用證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註:證明書上查詢日期以截標日前半年內取得方為有效且查覆單以由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金融機構出具,加蓋查覆單位圖章,始可作為證明文件】。無退票紀錄證明,如有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無退票紀錄。機關有證據顯示廠商於截止投標期限前,係拒絕往來戶或有退票紀錄者,依證據處理。 2.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廠商違法或違約行為,經本場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通知後,於程序進行中,尚未依第102條第3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其履約能力已有疑義,廠商不具備履約能力之基本資格,不得參與本場之採購。 (四)其他應提出之文件: 1.投標廠商聲明書。 2.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交易或補助對象屬公職人員或關係人者,請填寫此表。非屬公職人員或關係人者,免填此表。) 3.委託代理授權書。(負責人親自出席則免填、免附)。 4.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投標標價清單。 5.企劃書一式7份。 6.電子領標憑據。(招標文件請至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s://web.pcc.gov.tw下載,並列印「電子領標憑據」),得於開標時提出,未提出者,依投標須知第80點辦理。 備註:投標文件文字請使用中文(正體字),但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使用英文。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二)應附具之證明文件或資料(註:依政府機關組織法律組成之非公司組織事業機構,依法令免申請核發行業登記證、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承攬或營業手冊、繳稅證明文件或加入商業團體者,參加投標時,得免繳驗該等證明文件。): 1. 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此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請入經濟部「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系統」或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營業登記資料公示查詢」下載相關佐證資料)】(註:營利事業登記證已不得作為此項證明之用)、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2. 廠商納稅證明:廠商就下列證明文件擇一檢附。 (1)營業稅繳稅證明: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1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1期證明者,得以前1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1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本項適用於依營業稅法須報繳營業稅者之情形) (2)所得稅證明:最近1年所得稅納稅證明或所得稅結算申報繳費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1年證明文件者,得以前1年之納稅證明文件代之。 (3)以上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4)依法免繳納營業稅或所得稅者,應繳交核定通知書影本或其他依法免稅之證明文件影本。 (三)與履約能力有關: 1.廠商信用證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註:證明書上查詢日期以截標日前半年內取得方為有效且查覆單以由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金融機構出具,加蓋查覆單位圖章,始可作為證明文件】。無退票紀錄證明,如有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無退票紀錄。機關有證據顯示廠商於截止投標期限前,係拒絕往來戶或有退票紀錄者,依證據處理。 2.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廠商違法或違約行為,經本場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通知後,於程序進行中,尚未依第102條第3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其履約能力已有疑義,廠商不具備履約能力之基本資格,不得參與本場之採購。 (四)其他應提出之文件: 1.投標廠商聲明書。 2.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交易或補助對象屬公職人員或關係人者,請填寫此表。非屬公職人員或關係人者,免填此表。) 3.委託代理授權書。(負責人親自出席則免填、免附)。 4.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投標標價清單。 5.企劃書一式7份。 6.電子領標憑據。(招標文件請至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s://web.pcc.gov.tw下載,並列印「電子領標憑據」),得於開標時提出,未提出者,依投標須知第80點辦理。 備註:投標文件文字請使用中文(正體字),但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使用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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