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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4194602
公佈日期 : 2021/10/13
採購單位 : 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三區養護工程處
採購案號 : 1100100210
採購名稱 : 台29線雙連堀路段瀰富羅-板布努瀾橋通車典禮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27683914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721,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00100210
採購名稱:台29線雙連堀路段瀰富羅-板布努瀾橋通車典禮
採購類別:工程-委外服務類
採購單位: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三區養護工程處
機關地址:920屏東縣潮州鎮光復路259號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秘書室黃子豪
連絡人電話:(08)7893456分機1602
傳真號碼:(08)7862156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1/09/27
截止收件日期:2021/09/29
開標日期:2021/09/30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728,847 元
Email:tzuhao@thb.gov.tw
廠商資格 :
一、領有得提供本採購標的內容相關之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合法登記或設立營業之證明文件者。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需用廠商可透過經濟部(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查詢)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資訊網站查詢登記資料,下載用印。(註: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98.4.14工程企字第09800159220號函)。 二、廠商納稅之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9年4月29日工程企字第1090100288號令,基於廠商違法或違約行為,經本處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通知後,於程序進行中,尚未依第102條第3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爰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4條第1項第6款規定認定,該廠商不具備履約能力之基本資格,不得參與本處之採購。 二、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三、採購金額: 未達公告金額,依據「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擇符合需要者辦理比價或議價。本案依據投標廠商提供書面報價或企劃書之整體表現,擇最優良者議價。 四、本案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第一次公告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時,將改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 五、專人送達之地點為:本處發包中心收件處(請投標廠商自行估算密封之投標文件送達所需時間)逾時視為無效標。凡經寄(送)出之投標文件,投標廠商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更改、作廢或退還。 六、提供電子領標:自公告之日起至截止投標期限前,逕至政府電子採購網下載招標文件,惟不得任意複製、抄襲、轉載及篡改。(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封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或於開標後依機關通知再行提出。 七、截止投標日或開標日若因故(如颱風或其他天然災害等因素)停止上班之處理原則:(1)截止投標日因故停止上班時,原定截止投標時間延至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時間,且原定開標時間一併延至該延長後截止投標日之次一辦公日。 (2)原定開標日因故停止上班時,則延至次一辦公日。 八、【招標順序】:(1)廠商資格審查。(2)機關評審。(3)議價。 九、資格審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者,另行通知參與後續階段之企劃書簡報評審。 十、[履約地點]台29線2K+950-道路右側腹地。(暫定) 十一、[履約期限]自決標日起至110年10月15日通車典禮完成日止(暫定)。(屆時如配合上級機關因故延期通車典禮日期,得標廠商應無條件配合辦理) ●更正事由: 本標案【公告金額誤植為92萬8,847元,今修正同投標須知金額為72萬8,847元】,開標日期延順至110年09月30日上午09時30分開標。 [購領招標文件]:自購110年09月22日至110年09月29日17時00分(截止領標日期)。已電子領標者,請至電子領投標系統重新異動部分招標文件,特此公告。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9年4月29日工程企字第1090100288號令,基於廠商違法或違約行為,經本處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通知後,於程序進行中,尚未依第102條第3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爰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4條第1項第6款規定認定,該廠商不具備履約能力之基本資格,不得參與本處之採購。 二、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三、採購金額: 未達公告金額,依據「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擇符合需要者辦理比價或議價。本案依據投標廠商提供書面報價或企劃書之整體表現,擇最優良者議價。 四、本案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第一次公告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時,將改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 五、專人送達之地點為:本處發包中心收件處(請投標廠商自行估算密封之投標文件送達所需時間)逾時視為無效標。凡經寄(送)出之投標文件,投標廠商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更改、作廢或退還。 六、提供電子領標:自公告之日起至截止投標期限前,逕至政府電子採購網下載招標文件,惟不得任意複製、抄襲、轉載及篡改。(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封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或於開標後依機關通知再行提出。 七、截止投標日或開標日若因故(如颱風或其他天然災害等因素)停止上班之處理原則:(1)截止投標日因故停止上班時,原定截止投標時間延至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時間,且原定開標時間一併延至該延長後截止投標日之次一辦公日。 (2)原定開標日因故停止上班時,則延至次一辦公日。 八、【招標順序】:(1)廠商資格審查。(2)機關評審。(3)議價。 九、資格審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者,另行通知參與後續階段之企劃書簡報評審。 十、[履約地點]台29線2K+950-道路右側腹地。(暫定) 十一、[履約期限]自決標日起至110年10月15日通車典禮完成日止(暫定)。(屆時如配合上級機關因故延期通車典禮日期,得標廠商應無條件配合辦理) ●更正事由: 本標案【公告金額誤植為92萬8,847元,今修正同投標須知金額為72萬8,847元】,開標日期延順至110年09月30日上午09時30分開標。 [購領招標文件]:自購110年09月22日至110年09月29日17時00分(截止領標日期)。已電子領標者,請至電子領投標系統重新異動部分招標文件,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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