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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4194546
公佈日期 : 2021/10/13
採購單位 : 法務部矯正署臺中戒治所
採購案號 : 110A009
採購名稱 : 擴增視訊課程直播設施採購案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27896162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664,08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0A009
採購名稱:擴增視訊課程直播設施採購案
採購類別:採購-通信設備類
採購單位:法務部矯正署臺中戒治所
機關地址:408臺中市南屯區春社里培德路3號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劉漢文
連絡人電話:(04)23803642分機118
傳真號碼:(04)23844819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1/09/14
截止收件日期:2021/09/23
開標日期:2021/09/24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715,796 元
Email:a1213937@mail.moj.gov.tw
廠商資格 :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公司營業項目應與本案相符)。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它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請勿再提供)請就下列方式擇一辦理: 1、逕至「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之商工登記資料查詢網頁列印「公司基本資料」或「商業登記基本資料」。 2、向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發給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3、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二)、廠商納稅之證明影本(如營業稅或所得稅等)。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廠商對於招標文件如有疑義,請以書面向本所提出。 (二)、請廠商於投標前務必了解本案投標須知及契約內容,以避免決標後發生履約糾紛: 1、招標文件相關疑問,請洽法務部矯正署臺中戒治所總務科劉先生,電話:04-23803642分機118 2、規格相關疑問,請洽法務部矯正署臺中戒治所輔導科黃先生,電話:04-23803642分機285 (三)、進入本所之洽公訪客應全程佩戴口罩,並配合大門門衛進行體溫量測及執行手部衛生,並詢問旅遊史travel history、職業別occupation、接觸史contact history 及是否群聚cluster等資料,嚴格拒絕最近21天內具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感染風險或最近10天內有發燒、呼吸道等疑似症狀之洽公訪客進入本所。 (四)、攜帶違禁品之處罰:廠商進入本所,其出入必須遵守機關一切法令規章事項,如攜帶違禁物品(如附件)進入戒護區經查獲者,除暫時留供調查瞭解外,第1次查獲者,懲罰新臺幣1萬元;第2次查獲者,懲罰新臺幣2 萬元;第3次查獲者,懲罰新臺幣3萬元。累計達3次,機關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並沒收履約保證金及其孳息得不予發還。其情節重大者,依法移送檢察機關偵辦。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廠商對於招標文件如有疑義,請以書面向本所提出。 (二)、請廠商於投標前務必了解本案投標須知及契約內容,以避免決標後發生履約糾紛: 1、招標文件相關疑問,請洽法務部矯正署臺中戒治所總務科劉先生,電話:04-23803642分機118 2、規格相關疑問,請洽法務部矯正署臺中戒治所輔導科黃先生,電話:04-23803642分機285 (三)、進入本所之洽公訪客應全程佩戴口罩,並配合大門門衛進行體溫量測及執行手部衛生,並詢問旅遊史travel history、職業別occupation、接觸史contact history 及是否群聚cluster等資料,嚴格拒絕最近21天內具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感染風險或最近10天內有發燒、呼吸道等疑似症狀之洽公訪客進入本所。 (四)、攜帶違禁品之處罰:廠商進入本所,其出入必須遵守機關一切法令規章事項,如攜帶違禁物品(如附件)進入戒護區經查獲者,除暫時留供調查瞭解外,第1次查獲者,懲罰新臺幣1萬元;第2次查獲者,懲罰新臺幣2 萬元;第3次查獲者,懲罰新臺幣3萬元。累計達3次,機關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並沒收履約保證金及其孳息得不予發還。其情節重大者,依法移送檢察機關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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