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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4194336
公佈日期 : 2021/10/12
採購單位 : 苗栗縣苑裡鎮公所
採購案號 : 11008051
採購名稱 : 苗栗縣苑裡鎮客庄社區活動中心耐震補強工程委託規劃設計暨監造技術服務案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53978153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188,744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008051
採購名稱:苗栗縣苑裡鎮客庄社區活動中心耐震補強工程委託規劃設計暨監造技術服務案
採購類別:工程-委外服務類
採購單位:苗栗縣苑裡鎮公所
機關地址:358苗栗縣苑裡鎮客庄里信義路1號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課員 林只筠
連絡人電話:(037)869599
傳真號碼:(037)852000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1/10/01
截止收件日期:2021/10/07
開標日期:2021/10/07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188,873 元
Email:l27@yuanli.gov.tw
廠商資格 :
(一)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凡政府登記合格之建築師、土木、結構技師工程顧問機構(事務所或顧問公司),並具備合格證件,無不良記錄者(詳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規定)且合乎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0年3月16日90工程企字第90009471號函之規定。 (二)廠商應附具之資格審查證明文件(影本):請詳閱本案投標須知第六十點。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本案預算金額含技師簽證費用預算新台幣6萬元整。本案契約價金給付方式:屬委託規劃設計暨監造者,以建造費用百分比法計算價金;屬技師簽證費用者以總包價法計算價金,請詳閱契約第三條。 ※本採購案預算經費如涉及中央或上級單位補助款者,需俟補助款入庫狀況撥付廠商款項,於付款前不生本所遲延問題。 1.相關採購投標程序問題,請洽發包中心承辦人:陳慧如。 2.發包中心聯絡電話:037-853237。因發包中心目前編制僅承辦及協辦各一員,且需兼辦其他業務(有時需外出勘查其他業務),如需購領紙本標函者,請預先電話聯絡,倘造成不便之處敬請見諒。 3.廠商若未派員或無授權人到場,視同放棄減(加)價權利。 4.本案評審時間為110年10月7日下午2:10於本所二樓會議室。原則同日辦理議價。 5.本案參照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6條第1項規定,委員會成立後委員名單應公開於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網站:本案評審委員為蔡昆霖委員、鄭智元委員、鍾永坤委員、曾美華委員、戴志明委員共五人(備選委員為蔡錦繡委員),並由鍾永坤委員擔任召集人。 6.廠商切結書、廠商授權書(若有需要)、廠商投標聲明書及電子領標憑據書面明細請務必附上並蓋章以免造成不合格標。 7.本採購如屬依採購法以公告程序辦理或同法第105條辦理之情形者,且廠商就本採購案,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請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如未揭露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8條第3項處罰。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本案預算金額含技師簽證費用預算新台幣6萬元整。本案契約價金給付方式:屬委託規劃設計暨監造者,以建造費用百分比法計算價金;屬技師簽證費用者以總包價法計算價金,請詳閱契約第三條。 ※本採購案預算經費如涉及中央或上級單位補助款者,需俟補助款入庫狀況撥付廠商款項,於付款前不生本所遲延問題。 1.相關採購投標程序問題,請洽發包中心承辦人:陳慧如。 2.發包中心聯絡電話:037-853237。因發包中心目前編制僅承辦及協辦各一員,且需兼辦其他業務(有時需外出勘查其他業務),如需購領紙本標函者,請預先電話聯絡,倘造成不便之處敬請見諒。 3.廠商若未派員或無授權人到場,視同放棄減(加)價權利。 4.本案評審時間為110年10月7日下午2:10於本所二樓會議室。原則同日辦理議價。 5.本案參照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6條第1項規定,委員會成立後委員名單應公開於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網站:本案評審委員為蔡昆霖委員、鄭智元委員、鍾永坤委員、曾美華委員、戴志明委員共五人(備選委員為蔡錦繡委員),並由鍾永坤委員擔任召集人。 6.廠商切結書、廠商授權書(若有需要)、廠商投標聲明書及電子領標憑據書面明細請務必附上並蓋章以免造成不合格標。 7.本採購如屬依採購法以公告程序辦理或同法第105條辦理之情形者,且廠商就本採購案,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請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如未揭露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8條第3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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