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

TBN CC #: 4193951
公佈日期 : 2021/10/12
採購單位 : 新北市政府採購處
採購案號 : 1100910B
採購名稱 : 110-112年新北市政府無人機採購暨管理系統建置及維運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85050472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0 元整 (採購單位未揭示)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00910B
採購名稱:110-112年新北市政府無人機採購暨管理系統建置及維運
採購類別:採購-電腦類
採購單位:新北市政府採購處
機關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13樓(新北市政府行政大樓)
採購方式:其他
連絡人:王先生/黃小姐(02)29603456分機8729
連絡人電話:(02)29603456分機7659
傳真號碼:(02)29530960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1/09/06
截止收件日期:2021/09/11
開標日期:2021/09/11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8,003,500 元
Email:ap3942@ntpc.gov.tw
廠商資格 :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1.技師事務所,且其執業執照所列技師科別包括資訊科者,或;2.公司或行號,或;3.前2款外已立案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相關證明文件得提供機關資訊軟體服務、資訊軟體之規劃、設計開發、研究、分析、建置、組合、測試、維護、整合或相關業務者)。 且二、廠商信用之證明(投標廠商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 且三、廠商納稅之證明(投標廠商係為公司或行號者,其營業稅繳稅證明)。 且四、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廠商不得為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之陸資資訊服務業者)。 且五、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廠商不得為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之在臺陸資廠商) ※上開廠商資格應備文件詳如本採購案「投標須知-資格文件準備須知/審查表」。
附加說明 :
[第1次更正公告] 1.依據新北市政府資訊中心110年9月3日便簽辦理。 2.本次修正需求說明書,第貳章履約項目及需求_第一條無人機軟硬體設備_第一款無人機硬體規格說明_第3目搭載熱像儀無人機(3台)與同級距練習機(3台)之「同級距練習機(3台)之規格第2點軸距:900mm(含)以下」更正為「同級距練習機(3台)之規格第2點軸距:900mm(含)以上」。(詳需求說明書第12頁) 3.依招標期限標準第7條第1項規定,延長至110年9月11日上午9時40分截標並於110年9月11日上午10時00分開標(詳投標須知第4頁)。 4.此更正公告涉及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6年3月2日工程企字第09600064690號函示,允許更正公告刊登日以前已投標或已將投標文件交郵遞之廠商申請撤回其報價或更正有關之內容;請已投標擬申請撤回報價或更正投標文件之廠商,派員檢具「收執聯*」及領取人身分證明文件,至採購處售標室(電話:29603456分機5658)領取投標文件;未檢具者,不允領取。(*收執聯:(1)投標文件以專人送達採購處售標室者,為該售標室開立之「廠商投標文件收取憑單第三聯(廠商收執)」,或其他足以證明廠商已投標且採購處售標室或新北市政府秘書處總收文已收訖投標文件之相關文件之文件。(2)投標文件以郵遞方式送達者,為中華郵政公司收訖寄件人交寄之掛號郵件所開立之「執據」。) 5.請電子領標廠商自行至「電子領標及電子投標系統」(http://web.pcc.gov.tw/)之廠商端下載更新異動檔案。 6.廠商如認為本處就本更正公告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於本更正公告內容之次日起10日內,以書面向本處提出異議。 [履約期限] 自決標翌日起至112年11月30日止,其餘詳如本採購案契約書(樣稿)第7條及需求說明書。 [業務主辦機關聯絡人] 新北市政府資訊中心 (數位推廣科)黃小姐,電話:(02)29603456分機8729 [異議受理單位] 本公告「疑義、異議受理單位」欄位因有字數限制,有關本採購案異議受理單位之補充說明如下:本採購案係為新北市政府資訊中心洽請新北市政府採購處代辦之採購案件,依採購法第75條,受理廠商異議方式如下: (1)廠商如認為本案招標文件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自本採購案公告之次日起10日內,以書面向新北市政府採購處提出異議。 (2)廠商倘認為新北市政府資訊中心或新北市政府採購處對於本採購案所作之處置有違反法令,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請逕向該處置機關提出異議。 [其他招標文件購買方式] 本採購案僅提供電子領標。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20242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4樓(東側)採購處售標室(請自行考量標單郵寄送達時間以免影響權益)。 [附記救濟程序] 廠商如認為本處就本招標文件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於自本採購案公告之次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向本處提出異議。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第1次更正公告] 1.依據新北市政府資訊中心110年9月3日便簽辦理。 2.本次修正需求說明書,第貳章履約項目及需求_第一條無人機軟硬體設備_第一款無人機硬體規格說明_第3目搭載熱像儀無人機(3台)與同級距練習機(3台)之「同級距練習機(3台)之規格第2點軸距:900mm(含)以下」更正為「同級距練習機(3台)之規格第2點軸距:900mm(含)以上」。(詳需求說明書第12頁) 3.依招標期限標準第7條第1項規定,延長至110年9月11日上午9時40分截標並於110年9月11日上午10時00分開標(詳投標須知第4頁)。 4.此更正公告涉及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6年3月2日工程企字第09600064690號函示,允許更正公告刊登日以前已投標或已將投標文件交郵遞之廠商申請撤回其報價或更正有關之內容;請已投標擬申請撤回報價或更正投標文件之廠商,派員檢具「收執聯*」及領取人身分證明文件,至採購處售標室(電話:29603456分機5658)領取投標文件;未檢具者,不允領取。(*收執聯:(1)投標文件以專人送達採購處售標室者,為該售標室開立之「廠商投標文件收取憑單第三聯(廠商收執)」,或其他足以證明廠商已投標且採購處售標室或新北市政府秘書處總收文已收訖投標文件之相關文件之文件。(2)投標文件以郵遞方式送達者,為中華郵政公司收訖寄件人交寄之掛號郵件所開立之「執據」。) 5.請電子領標廠商自行至「電子領標及電子投標系統」(http://web.pcc.gov.tw/)之廠商端下載更新異動檔案。 6.廠商如認為本處就本更正公告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於本更正公告內容之次日起10日內,以書面向本處提出異議。 [履約期限] 自決標翌日起至112年11月30日止,其餘詳如本採購案契約書(樣稿)第7條及需求說明書。 [業務主辦機關聯絡人] 新北市政府資訊中心 (數位推廣科)黃小姐,電話:(02)29603456分機8729 [異議受理單位] 本公告「疑義、異議受理單位」欄位因有字數限制,有關本採購案異議受理單位之補充說明如下:本採購案係為新北市政府資訊中心洽請新北市政府採購處代辦之採購案件,依採購法第75條,受理廠商異議方式如下: (1)廠商如認為本案招標文件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自本採購案公告之次日起10日內,以書面向新北市政府採購處提出異議。 (2)廠商倘認為新北市政府資訊中心或新北市政府採購處對於本採購案所作之處置有違反法令,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請逕向該處置機關提出異議。 [其他招標文件購買方式] 本採購案僅提供電子領標。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20242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4樓(東側)採購處售標室(請自行考量標單郵寄送達時間以免影響權益)。 [附記救濟程序] 廠商如認為本處就本招標文件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於自本採購案公告之次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向本處提出異議。

provider:UCS.In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