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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4193221
公佈日期 : 2021/10/08
採購單位 : 宜蘭縣政府文化局
採購案號 : L11007001
採購名稱 : 宜蘭縣縣定古蹟「寒溪神社遺跡」修復規劃設計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41631419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768,55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L11007001
採購名稱:宜蘭縣縣定古蹟「寒溪神社遺跡」修復規劃設計
採購類別:工程-委外服務類
採購單位:宜蘭縣政府文化局
機關地址:260宜蘭縣宜蘭市復興路2段101號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林先生
連絡人電話:(03)9322440分機651
傳真號碼:(03)9360732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1/07/26
截止收件日期:2021/08/16
開標日期:2021/08/17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780,000 元
Email:happy531026@mail.e-land.gov.tw
廠商資格 :
投標廠商須符合「建築師事務所」或「技師事務所」或「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任一資格,並經政府登記合格,具備合格證件,且無政府採購法第103條情形。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本案履約期限摘要如下:(詳細內容請詳閱契約條款) 1.服務實施計畫書:乙方應依契約第8條於決標日起30日內提送服務實施計畫書送甲方審查。 2.期中報告書:乙方應於服務實施計畫書送甲方審查通過日起90日內提交期中報告書10份供甲方辦理審查。 3.期末報告書:乙方應於期中報告書經甲方審查通過日起120日內提交期末報告書10份供甲方辦理審查。 4.成果報告書:乙方應於期末報告書經甲方審查通過並提送本縣文化資產審議委員會審查通過日起30日內檢送成果報告書20冊及可讀寫編輯及PDF檔之光碟各3份(需含照片及圖檔等)。 二、本案聯絡方式: 1.本案承辦人:林先生,(03)9322440*651 2.招標採構承辦人:余小姐,(03)9322440*152 三、開標當日廠商負責人如無法至現場,請受委託人攜帶用印之委託授權書及受委託人身分證明文件至現場。 四、未盡事宜請詳閱招標文件,並依政府採購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五、廠商親遞投標文件者,請務必送至本局行政科完成送件並蓋時間戳章。 六、本案屬原住民地區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第1次公告開放原住民及非原住民廠商投標,資格審查合格之所有廠商一併進行評審作業,議價採2階段方式辦理,第1階段由取得優勝廠商資格之原住民廠商依排定名次依序辦理議價。如無法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時,第2階段由全部取得優勝廠商資格之廠商,依排定名次依序進行議價。 七、本案計畫主持人應符合「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10條第1項第1款規定,具開業建築師或相關執業技師資格,且應實際執行完成古蹟或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之規劃設計或監造,累積經驗達2年以上或公告金額以上1件者,並應提出前述主持人資格及執行實績證明文件。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本案履約期限摘要如下:(詳細內容請詳閱契約條款) 1.服務實施計畫書:乙方應依契約第8條於決標日起30日內提送服務實施計畫書送甲方審查。 2.期中報告書:乙方應於服務實施計畫書送甲方審查通過日起90日內提交期中報告書10份供甲方辦理審查。 3.期末報告書:乙方應於期中報告書經甲方審查通過日起120日內提交期末報告書10份供甲方辦理審查。 4.成果報告書:乙方應於期末報告書經甲方審查通過並提送本縣文化資產審議委員會審查通過日起30日內檢送成果報告書20冊及可讀寫編輯及PDF檔之光碟各3份(需含照片及圖檔等)。 二、本案聯絡方式: 1.本案承辦人:林先生,(03)9322440*651 2.招標採構承辦人:余小姐,(03)9322440*152 三、開標當日廠商負責人如無法至現場,請受委託人攜帶用印之委託授權書及受委託人身分證明文件至現場。 四、未盡事宜請詳閱招標文件,並依政府採購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五、廠商親遞投標文件者,請務必送至本局行政科完成送件並蓋時間戳章。 六、本案屬原住民地區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第1次公告開放原住民及非原住民廠商投標,資格審查合格之所有廠商一併進行評審作業,議價採2階段方式辦理,第1階段由取得優勝廠商資格之原住民廠商依排定名次依序辦理議價。如無法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時,第2階段由全部取得優勝廠商資格之廠商,依排定名次依序進行議價。 七、本案計畫主持人應符合「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10條第1項第1款規定,具開業建築師或相關執業技師資格,且應實際執行完成古蹟或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之規劃設計或監造,累積經驗達2年以上或公告金額以上1件者,並應提出前述主持人資格及執行實績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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