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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4193054
公佈日期 : 2021/10/07
採購單位 : 南投縣草屯鎮公所
採購案號 : 1102084
採購名稱 : 110年鎮內各里道路路面修復改善工程-委託設計及監造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54886907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0 元整 (採購單位未揭示)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02084
採購名稱:110年鎮內各里道路路面修復改善工程-委託設計及監造
採購類別:工程-委外服務類
採購單位:南投縣草屯鎮公所
機關地址:542南投縣草屯鎮南投縣草屯鎮草鞋墩一街8號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許淑韻 .簡揮育
連絡人電話:(049)2338161分機219.216
傳真號碼:(049)2301549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1/09/30
截止收件日期:2021/10/06
開標日期:2021/10/07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740,400 元
Email:swim0219@mail.tsaotun.gov.tw
廠商資格 :
技師事務所、工程顧問有限公司(需符合公共工程委員會各科技師執業範圍規定)。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押標金]:免。 [標函文件投遞方式]:廠商之投標文件,應以書面密封,於投標截止期限前,以郵遞或專人送達本招標機關。 [決標方式]:本案採最有利標精神,以公開取得企劃書方式擇符合需求廠商辦理議約,倘如未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企劃書者改採限制性招標。 本案採固定費率,建造費用新台幣五百萬元以下為 8.0 %,超過五百萬元以上至一千萬元部分為7.4%(工程經費為9,600,000元) [採行協商]:否 [投標文字]:中文。 [其他]: 1.本所財源拮据,可能無法如期付款,得標廠商請體諒包涵。 2.投標手續,廠商應備證件及相關事項請詳閱投標須知;本案招標文件如有未盡事宜或與政府採購法相牴觸時,悉依照政府採購法及其子法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投標廠商於等標期限內應隨時注意本公告是否有「更正事項」。 3.依據南投縣政府109.12.03投稅消字第1090562340號函示:廠商得標後請至南投縣政府稅捐稽徵處依契約性質開立印花稅大額憑證繳款書,並繳納之。 4.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1)非電子領標:標函文件及購圖費新台幣400元整,限郵局匯票〈現金概不受理〉並寫明收款人:南投縣草屯鎮公所〈該二項費用得標與否概不退還〉。(2)電子領標:標函文件及購圖費新台幣200元整,領標網址http://web.pcc.gov.tw。 5.履約期限:(1)工程設計自簽約日起12工作天完成。(2)工程監造自工程開工起至工程完工並完成驗收合格止。 6.本案已使用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三用文件),宣布決標日為契約成立日,並於決標日簽約。 7.廠商應派代表到場以備減價或比減價格,如未依通知期限到場者,依政府採購法第六十條規定視同放棄。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押標金]:免。 [標函文件投遞方式]:廠商之投標文件,應以書面密封,於投標截止期限前,以郵遞或專人送達本招標機關。 [決標方式]:本案採最有利標精神,以公開取得企劃書方式擇符合需求廠商辦理議約,倘如未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企劃書者改採限制性招標。 本案採固定費率,建造費用新台幣五百萬元以下為 8.0 %,超過五百萬元以上至一千萬元部分為7.4%(工程經費為9,600,000元) [採行協商]:否 [投標文字]:中文。 [其他]: 1.本所財源拮据,可能無法如期付款,得標廠商請體諒包涵。 2.投標手續,廠商應備證件及相關事項請詳閱投標須知;本案招標文件如有未盡事宜或與政府採購法相牴觸時,悉依照政府採購法及其子法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投標廠商於等標期限內應隨時注意本公告是否有「更正事項」。 3.依據南投縣政府109.12.03投稅消字第1090562340號函示:廠商得標後請至南投縣政府稅捐稽徵處依契約性質開立印花稅大額憑證繳款書,並繳納之。 4.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1)非電子領標:標函文件及購圖費新台幣400元整,限郵局匯票〈現金概不受理〉並寫明收款人:南投縣草屯鎮公所〈該二項費用得標與否概不退還〉。(2)電子領標:標函文件及購圖費新台幣200元整,領標網址http://web.pcc.gov.tw。 5.履約期限:(1)工程設計自簽約日起12工作天完成。(2)工程監造自工程開工起至工程完工並完成驗收合格止。 6.本案已使用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三用文件),宣布決標日為契約成立日,並於決標日簽約。 7.廠商應派代表到場以備減價或比減價格,如未依通知期限到場者,依政府採購法第六十條規定視同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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