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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4192091
公佈日期 : 2021/10/06
採購單位 : 新竹市政府
採購案號 : 109A019
採購名稱 : 新竹大車站綜合規劃案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28412550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38,960,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09A019
採購名稱:新竹大車站綜合規劃案
採購類別:工程-委外服務類
採購單位:新竹市政府
機關地址:300新竹市北區中正路120號
採購方式:其他
連絡人:高晉祥
連絡人電話:(03)5249009
傳真號碼:(03)5249398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1/08/18
截止收件日期:2021/09/13
開標日期:2021/09/14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39,000,000 元
Email:02793@ems.hccg.gov.tw
廠商資格 :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 (1)營業項目及代碼為「I101061(工程技術顧問業)」之公司或行號。 (2)建築師事務所
附加說明 :
*投標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如下(如允許依法令免申請核發本項基本資格證明文件之廠商參與投標,一併載明該等廠商免繳驗之證明文件;另如允許合作社為投標廠商,且投標廠商為合作社者,應依合作社法之規定,並附具合作社章程,且章程業務項目需涵蓋本採購委託工作項目):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制度已於98.4.13起停止使用,不得作為資格證明文件。) (2)納稅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一)營業項目及代碼為「I101061(工程技術顧問業)」之公司或行號: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納稅證明。 (3)當年度工程技術顧問全國商會(或地方)同業公會會員證。 (4)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核發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 (5)技師執業執照(土木工程技師、都市計畫技師、交通工程技師)擇一。 (6)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如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製造、供應或承做之文件、招標文件規定之樣品、現有或得標後可取得履約所需設備、技術、財力、人力或場所之說明或品質管制能力文件等。 (二)建築師事務所: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納稅證明。 (3)建築師開業證書。 (4)當年度公會會員證。 (5)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如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製造、供應或承做之文件、招標文件規定之樣品、現有或得標後可取得履約所需設備、技術、財力、人力或場所之說明或品質管制能力文件等。 *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限特殊或巨額之採購方可規定特定資格條件):具有相當實績者。其範圍包括於截止投標日前五年內,完成與招標標的同性質或相當之勞務契約,其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之五分之二(新台幣15,600,000元整),或累計金額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新台幣39,000,000元整),並含採購機關(構)出具之驗收證明。 *履約期限: 綜合規畫書階段 1.工作執行計畫書階段: 廠商自簽約次日起20日內,提送工作執行計畫書15份及電子檔案交付機關進行書面或內部審查,並視需要召開審查會議,俟機關審定後據以執行。惟執行期間,機關得視需要要求廠商修改工作執行計畫書,廠商須配合辦理。 2.期中階段: 廠商自工作執行計畫書經機關審查通過發文次日起120日內,提送期中階段報告15份交付機關審查,並由相關人員於審查會中提出簡報並作成紀錄,機關得視審查狀況要求廠商修改報告,廠商須配合辦理。 3.新竹大車站期末階段: 廠商自期中報告經機關審查通過發文次日起120日內,提送期末報告20份交付機關審查,並由相關人員於審查會中提出簡報並作成紀錄,機關得視審查狀況要求廠商修改報告,廠商須配合辦理。 4.說明會或論壇等及大車站模型、3D模型及動畫等辦理期程及內容之規範詳如工作計畫需求書第肆項第一款第十一、十二、十三目之規定。 5.廠商需配合機關及中央審查要求提送依期中、期末階段修正之本案整體報告30份(視中央審議需求數量增加或減少)及電子資料檔交付機關報請中央政府審議(視機關需求協助報告書檢送審議單位),審查結果仍有修正報告之必要時,廠商仍應依限負責修正報告內容,且歷次修正皆須提送機關修正報告30份(視中央審議需求數量增加或減少),供機關續辦報核作業。若綜合規劃經中央政府核定,廠商應於接獲機關書面通知後,依限提送機關定案報告30份及電子資料檔等,交付機關後據以撥付款項。另報中央審議階段以第一次送中央審議次日起起算3年為限,仍未通過中央審議並經機關確認同意不續送中央審議後,撥付契約價金總額3%,並機關得依契約第十六條辦理後續事宜。 (餘詳如契約第七條) *其他:投標廠商請附服務建議書;採電子投標之廠商,請將前開資料另行寄送至本府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開標當日進行資格審查,其他事項詳如投標須知、契約書等招標文件。 *未依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規定領標、投標或未依前述規定檢附各項文件者視為不合格標。 *「電子繳交憑據」請列印併入投送,憑據號碼須經核對符合。 *檢舉受理單位尚有法務單位:新竹市政府政風處:地址:新竹市中正路一二0號,電話:(03)5269193,傳真:(03)5247310 法務部廉政署受理檢舉電子郵件檢舉信箱:gechief-p@mail.moj.gov.tw 新竹調查站傳真:(03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投標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如下(如允許依法令免申請核發本項基本資格證明文件之廠商參與投標,一併載明該等廠商免繳驗之證明文件;另如允許合作社為投標廠商,且投標廠商為合作社者,應依合作社法之規定,並附具合作社章程,且章程業務項目需涵蓋本採購委託工作項目):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制度已於98.4.13起停止使用,不得作為資格證明文件。) (2)納稅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一)營業項目及代碼為「I101061(工程技術顧問業)」之公司或行號: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納稅證明。 (3)當年度工程技術顧問全國商會(或地方)同業公會會員證。 (4)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核發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 (5)技師執業執照(土木工程技師、都市計畫技師、交通工程技師)擇一。 (6)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如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製造、供應或承做之文件、招標文件規定之樣品、現有或得標後可取得履約所需設備、技術、財力、人力或場所之說明或品質管制能力文件等。 (二)建築師事務所: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納稅證明。 (3)建築師開業證書。 (4)當年度公會會員證。 (5)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如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製造、供應或承做之文件、招標文件規定之樣品、現有或得標後可取得履約所需設備、技術、財力、人力或場所之說明或品質管制能力文件等。 *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限特殊或巨額之採購方可規定特定資格條件):具有相當實績者。其範圍包括於截止投標日前五年內,完成與招標標的同性質或相當之勞務契約,其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之五分之二(新台幣15,600,000元整),或累計金額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新台幣39,000,000元整),並含採購機關(構)出具之驗收證明。 *履約期限: 綜合規畫書階段 1.工作執行計畫書階段: 廠商自簽約次日起20日內,提送工作執行計畫書15份及電子檔案交付機關進行書面或內部審查,並視需要召開審查會議,俟機關審定後據以執行。惟執行期間,機關得視需要要求廠商修改工作執行計畫書,廠商須配合辦理。 2.期中階段: 廠商自工作執行計畫書經機關審查通過發文次日起120日內,提送期中階段報告15份交付機關審查,並由相關人員於審查會中提出簡報並作成紀錄,機關得視審查狀況要求廠商修改報告,廠商須配合辦理。 3.新竹大車站期末階段: 廠商自期中報告經機關審查通過發文次日起120日內,提送期末報告20份交付機關審查,並由相關人員於審查會中提出簡報並作成紀錄,機關得視審查狀況要求廠商修改報告,廠商須配合辦理。 4.說明會或論壇等及大車站模型、3D模型及動畫等辦理期程及內容之規範詳如工作計畫需求書第肆項第一款第十一、十二、十三目之規定。 5.廠商需配合機關及中央審查要求提送依期中、期末階段修正之本案整體報告30份(視中央審議需求數量增加或減少)及電子資料檔交付機關報請中央政府審議(視機關需求協助報告書檢送審議單位),審查結果仍有修正報告之必要時,廠商仍應依限負責修正報告內容,且歷次修正皆須提送機關修正報告30份(視中央審議需求數量增加或減少),供機關續辦報核作業。若綜合規劃經中央政府核定,廠商應於接獲機關書面通知後,依限提送機關定案報告30份及電子資料檔等,交付機關後據以撥付款項。另報中央審議階段以第一次送中央審議次日起起算3年為限,仍未通過中央審議並經機關確認同意不續送中央審議後,撥付契約價金總額3%,並機關得依契約第十六條辦理後續事宜。 (餘詳如契約第七條) *其他:投標廠商請附服務建議書;採電子投標之廠商,請將前開資料另行寄送至本府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開標當日進行資格審查,其他事項詳如投標須知、契約書等招標文件。 *未依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規定領標、投標或未依前述規定檢附各項文件者視為不合格標。 *「電子繳交憑據」請列印併入投送,憑據號碼須經核對符合。 *檢舉受理單位尚有法務單位:新竹市政府政風處:地址:新竹市中正路一二0號,電話:(03)5269193,傳真:(03)5247310 法務部廉政署受理檢舉電子郵件檢舉信箱:gechief-p@mail.moj.gov.tw 新竹調查站傳真:(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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