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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4191778
公佈日期 : 2021/10/06
採購單位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花蓮區農業改良場
採購案號 : 110B026-A
採購名稱 : 有機農業研究中心試驗田區環境建構及灌排水系統工程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84074764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19,000,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0B026-A
採購名稱:有機農業研究中心試驗田區環境建構及灌排水系統工程
採購類別:工程-土木工程
採購單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花蓮區農業改良場
機關地址:973花蓮縣吉安鄉吉安村吉安路二段150號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游淑芳
連絡人電話:(03)8521108分機2400
傳真號碼:(03)8535902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1/09/16
截止收件日期:2021/09/23
開標日期:2021/09/24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20,990,000 元
Email:tracyyu@hdares.gov.tw
廠商資格 :
一、丙級以上綜合營造業者。 二、標價超過預算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附加說明 :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 一、可用郵購或親自領取,郵購者須自備回郵信封(建議B4尺寸)及郵資52元;親自領取者至本場秘書室索取。 二、另本案招標文件提供電子領標,敬請多加利用。 【履約保證金額度】 一定金額:新臺幣1,000,000元整。 【保固金額度】 一定金額:新臺幣600,000元整。 【其他】 一、本案執行地點:花蓮區農業改良場有機農業研究中心(地址:花蓮縣壽豐鄉平和村豐坪路三段1411巷26號) 二、本案係第2次公告。投標廠商得自行考量是否參與開標作業,不到場之廠商視同放棄現場比減價權利。 三、以現金繳納押標金者應於截止投標前繳入中央銀行國庫局(代號:0000022),帳戶: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花蓮區農業改良場;帳號:24511802123002本場指定帳戶內,並取具收據聯附於投標文件內於截止投標前寄(送)達本場或於開標時向主辦人員繳驗或提示。 四、參與投標廠商應使用本場表格報價,報價資料連同相關證件於限期內以掛號寄送或親送本場。投標廠商之投標文件應以書面方式將文件裝入大信封後密封並於大信封封面貼上【外信封標籤】寫明廠商資料投寄。標封內文件裝訂順序如附件1「有機農業研究中心試驗田區環境建構及灌排水系統工程」投標文件裝訂順序表。 五、各廠商對於招標機關之異議,請同時提出具體事證、招標機關名稱、廠商名稱、地址、電話等,以利辦理。 六、廠商對於採購異議之處理結果不服,得於收受異議處理結果之次日起15日內,以書面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 七、開標是日,如因天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場停止辦公,則依下列原則處理。 (1)截標日本場停止上班時: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標時間為截標日,如次一辦公日為開標日,則開標亦順延一辦公日。 (2)截標日本場辦公日,其他地區停止上班時:不變更截標日期。 (3)開標日本場停止上班時: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時間為開標時間。 (4)開標日本場辦公日,其他地區停止上班時:如期辦理開標。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 一、可用郵購或親自領取,郵購者須自備回郵信封(建議B4尺寸)及郵資52元;親自領取者至本場秘書室索取。 二、另本案招標文件提供電子領標,敬請多加利用。 【履約保證金額度】 一定金額:新臺幣1,000,000元整。 【保固金額度】 一定金額:新臺幣600,000元整。 【其他】 一、本案執行地點:花蓮區農業改良場有機農業研究中心(地址:花蓮縣壽豐鄉平和村豐坪路三段1411巷26號) 二、本案係第2次公告。投標廠商得自行考量是否參與開標作業,不到場之廠商視同放棄現場比減價權利。 三、以現金繳納押標金者應於截止投標前繳入中央銀行國庫局(代號:0000022),帳戶: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花蓮區農業改良場;帳號:24511802123002本場指定帳戶內,並取具收據聯附於投標文件內於截止投標前寄(送)達本場或於開標時向主辦人員繳驗或提示。 四、參與投標廠商應使用本場表格報價,報價資料連同相關證件於限期內以掛號寄送或親送本場。投標廠商之投標文件應以書面方式將文件裝入大信封後密封並於大信封封面貼上【外信封標籤】寫明廠商資料投寄。標封內文件裝訂順序如附件1「有機農業研究中心試驗田區環境建構及灌排水系統工程」投標文件裝訂順序表。 五、各廠商對於招標機關之異議,請同時提出具體事證、招標機關名稱、廠商名稱、地址、電話等,以利辦理。 六、廠商對於採購異議之處理結果不服,得於收受異議處理結果之次日起15日內,以書面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 七、開標是日,如因天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場停止辦公,則依下列原則處理。 (1)截標日本場停止上班時: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標時間為截標日,如次一辦公日為開標日,則開標亦順延一辦公日。 (2)截標日本場辦公日,其他地區停止上班時:不變更截標日期。 (3)開標日本場停止上班時: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時間為開標時間。 (4)開標日本場辦公日,其他地區停止上班時:如期辦理開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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