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

TBN CC #: 4191512
公佈日期 : 2021/10/05
採購單位 : 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
採購案號 : S42-110
採購名稱 : 110年度心理專業處遇專案委託勞務承攬採購案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42481846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336,6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S42-110
採購名稱:110年度心理專業處遇專案委託勞務承攬採購案
採購類別:勞務-勞務及派遣
採購單位: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
機關地址:266宜蘭縣三星鄉拱照村三星路三段365巷安農新村1號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陳力豪
連絡人電話:(03)9894166分機337
傳真號碼:(03)9895161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1/09/23
截止收件日期:2021/09/27
開標日期:2021/09/28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341,400 元
Email:ilp00743@mail.moj.gov.tw
廠商資格 :
心理師之廠商資格如下(擇一符合): 1.依法設置(登記)之心理諮商所、心理治療所、精神醫療及心理諮商相關機關團體、可提供合格心理諮商或心理治療服務人員之機關團體、已立案且經評鑑合格設有精神科或身心科之醫療院所。 2.合法立案之心理師事務所、心理或社會工作專業人員協會,應檢具設立證明文件。 3.派駐人員或自然人須具備心理相關系所碩士(含)以上學歷領有心理師執照或具心理師應考資格。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廠商投標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影本: 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自98年4月13日起營利事業登記證停止使用,請廠商勿再以營利事業登記證作為證明文件)。前項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派駐人員或自然人應附具身分證、學歷證明及相關證照影本。 2、廠商納稅證明: 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如依法免繳納營業稅或所得稅者,則繳交核定通知書影本或其他依法免稅之證明文件影本。 3、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4、委託代理出席授權書(正本)-(可放置於標封內或現場提供、負責人本人出席者可免)。 5、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廠商應附具之證明文件請加蓋投標廠商及負責人印。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廠商投標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影本: 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自98年4月13日起營利事業登記證停止使用,請廠商勿再以營利事業登記證作為證明文件)。前項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派駐人員或自然人應附具身分證、學歷證明及相關證照影本。 2、廠商納稅證明: 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如依法免繳納營業稅或所得稅者,則繳交核定通知書影本或其他依法免稅之證明文件影本。 3、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4、委託代理出席授權書(正本)-(可放置於標封內或現場提供、負責人本人出席者可免)。 5、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廠商應附具之證明文件請加蓋投標廠商及負責人印。

provider:UCS.In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