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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4191411
公佈日期 : 2021/10/04
採購單位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
採購案號 : KS110E058
採購名稱 : 「新園圳第四號電動制水閘門等改善工程」委託設計及監造服務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54255107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1,998,15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KS110E058
採購名稱:「新園圳第四號電動制水閘門等改善工程」委託設計及監造服務
採購類別:工程-委外服務類
採購單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
機關地址:813高雄市左營區明誠二路332號
採購方式:公開評選
連絡人:王瓊彬
連絡人電話:(07)5574516分機6357
傳真號碼:(07)5574548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1/04/26
截止收件日期:2021/05/10
開標日期:2021/05/11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2,190,900 元
Email:4620@mail.iakhs.nat.gov.tw
廠商資格 :
投標廠商資格:投標廠商之合法登記營業項目中,應含有提供土木或水利或大地或結構等相關類別之規劃或設計或監造服務業務,且符合下列基本資格之一者: 1.經中央主管機關核發登記證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 2.依法登記開業之技師事務所或聯合技師事務所。
附加說明 :
一、有關本案招標請依照本管理處勞務採購招標文件投標須知。 二、 參加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投標廠商資格:投標廠商之合法登記營業項目中,應含有提供土木或水利或大地或結構等相關類別之規劃或設計或監造服務業務,且符合下列基本資格之一者: 1.經中央主管機關核發登記證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 2.依法登記開業之技師事務所或聯合技師事務所。 (二)人員資格: 1.計畫主持人須為土木或水利或結構工程等高考及格或技師考試及格人員,且須具有三年以上相關從業之規劃、設計相關從業經驗,並應提出具體學經歷及工作服務證明影本。 2.參與本案之組長級人員至少須具有二年以上、一般工程師須具有一年以上之水工構造物設計、工程規劃或設計等其中之一工作經驗。 (三)應繳驗證明文件(證明文件影本,並加蓋廠商印信)【外文資格文件須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 1.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之會員證、行業登記証、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印本(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綱站之資料代之)及納稅證明文件(最近一期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或最近一期無營業者得以稅捐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証明相關文件代之)。技師事務所或聯合技師事務所得以技師執業執照及個人綜合所得稅單為証明文件。 2.主要人員資格證明:須提送參與本案符合前述資格之「人員名單及學經歷保證書」。 3.業績證明:國內外機構出具之業績證明或契約書影本。 4.資格證明文件須依招標文件之「廠商資格證明文件審查表」所列項目核實填寫提列,各項文件須加蓋廠商印信以資確認及保證,裝入證件封內密封提送。 5.證件應繳與原件內容相符之影印本,違者所投標單無效。 三、參加投標廠商聲明書未附於投標文件遞送或所附聲明書內容有誤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 四、投標廠商請自備封套,將所領標之標封正面剪下牢貼於自備之封套或紙箱上,投標案所應檢附之證件及標單等裝入各項標封內,請依投標須知有關規定裝封。 五、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 六、檢舉機關不法函件請寄: (一)中央採購稽核小組,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地址:110207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 (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採購稽核小組,電話:02-2312-3371,傳真:02-2311 -0304,地址:100212 臺北市中正區南海路37號。 (三)法務部調查局,電話:02-2917-7777,免付費檢舉專線:0800-007-007,傳真:02-2918-8888,地址:231209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檢舉電子信箱:service@mjib.gov.tw。 (四)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電話:07-2818888,地址:801612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 (五)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高雄管理處輔導室,電話:07-5590284、07-5591234,地址:813307高雄市左營區明誠二路332號,新興郵局第00448號信箱。 七、本案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及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採限制性招標,並經公開評選徵選優勝廠商且免繳納押標金方式辦理。 八、本案如因故「流標」者,廠商可沿用第1次(或前次)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及投標文件投標。 九、建造費用百分法之規畫設計履約期程規定。 1.簽約日起14日內提送「服務實施計畫書」。 2.得標廠商方於「服務實施計畫書」完成後20日內提送「基本設計報告書」,經本管理處核可後10日內完成「基本設計報告書」。 3. 得標廠商於「基本設計報告書」完成後20日內提送「細部設計報告書」,經本管理處核可後10日內完成「細部設計報告書」。 4. 得標廠商於「細部設計報告書」完成後10日內提送「預算書」及「招標文件」經本管理處核可並配合完成工程決標訂約。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一、有關本案招標請依照本管理處勞務採購招標文件投標須知。 二、 參加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投標廠商資格:投標廠商之合法登記營業項目中,應含有提供土木或水利或大地或結構等相關類別之規劃或設計或監造服務業務,且符合下列基本資格之一者: 1.經中央主管機關核發登記證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 2.依法登記開業之技師事務所或聯合技師事務所。 (二)人員資格: 1.計畫主持人須為土木或水利或結構工程等高考及格或技師考試及格人員,且須具有三年以上相關從業之規劃、設計相關從業經驗,並應提出具體學經歷及工作服務證明影本。 2.參與本案之組長級人員至少須具有二年以上、一般工程師須具有一年以上之水工構造物設計、工程規劃或設計等其中之一工作經驗。 (三)應繳驗證明文件(證明文件影本,並加蓋廠商印信)【外文資格文件須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 1.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之會員證、行業登記証、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印本(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綱站之資料代之)及納稅證明文件(最近一期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或最近一期無營業者得以稅捐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証明相關文件代之)。技師事務所或聯合技師事務所得以技師執業執照及個人綜合所得稅單為証明文件。 2.主要人員資格證明:須提送參與本案符合前述資格之「人員名單及學經歷保證書」。 3.業績證明:國內外機構出具之業績證明或契約書影本。 4.資格證明文件須依招標文件之「廠商資格證明文件審查表」所列項目核實填寫提列,各項文件須加蓋廠商印信以資確認及保證,裝入證件封內密封提送。 5.證件應繳與原件內容相符之影印本,違者所投標單無效。 三、參加投標廠商聲明書未附於投標文件遞送或所附聲明書內容有誤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 四、投標廠商請自備封套,將所領標之標封正面剪下牢貼於自備之封套或紙箱上,投標案所應檢附之證件及標單等裝入各項標封內,請依投標須知有關規定裝封。 五、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 六、檢舉機關不法函件請寄: (一)中央採購稽核小組,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地址:110207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 (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採購稽核小組,電話:02-2312-3371,傳真:02-2311 -0304,地址:100212 臺北市中正區南海路37號。 (三)法務部調查局,電話:02-2917-7777,免付費檢舉專線:0800-007-007,傳真:02-2918-8888,地址:231209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檢舉電子信箱:service@mjib.gov.tw。 (四)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電話:07-2818888,地址:801612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 (五)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高雄管理處輔導室,電話:07-5590284、07-5591234,地址:813307高雄市左營區明誠二路332號,新興郵局第00448號信箱。 七、本案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及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採限制性招標,並經公開評選徵選優勝廠商且免繳納押標金方式辦理。 八、本案如因故「流標」者,廠商可沿用第1次(或前次)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及投標文件投標。 九、建造費用百分法之規畫設計履約期程規定。 1.簽約日起14日內提送「服務實施計畫書」。 2.得標廠商方於「服務實施計畫書」完成後20日內提送「基本設計報告書」,經本管理處核可後10日內完成「基本設計報告書」。 3. 得標廠商於「基本設計報告書」完成後20日內提送「細部設計報告書」,經本管理處核可後10日內完成「細部設計報告書」。 4. 得標廠商於「細部設計報告書」完成後10日內提送「預算書」及「招標文件」經本管理處核可並配合完成工程決標訂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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