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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4191309
公佈日期 : 2021/10/05
採購單位 : 花蓮縣政府
採購案號 : SC110091302
採購名稱 : 國風國中「110學年度技藝教育及生涯發展教育社區高中職參訪車輛租賃」採購案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16800041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829,48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SC110091302
採購名稱:國風國中「110學年度技藝教育及生涯發展教育社區高中職參訪車輛租賃」採購案
採購類別:採購-交通工具類
採購單位:花蓮縣政府
機關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事務組長 張詠涵
連絡人電話:(03)8323847分機42
傳真號碼:(03)8338659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1/09/15
截止收件日期:2021/09/28
開標日期:2021/09/28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840,664 元
Email:9321125@gmail.com
廠商資格 :
1.公司、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列印公開於該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廠商得自經濟部網站:http://gcis.nat.gov.tw/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下載列印)須登記交通事業者; 2.有效公會會員證; 3.其他詳如「廠商投標證件審查表」所列資料; 4.以上符合資格之廠商如為原住民個人、機構、法人或團體,請依原住民工作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八條規定檢附縣(市)主管機關核發有效期間(6個月)之證明文件或公函(獨資者免附但須檢附負責人原住民身份之戶籍謄本查核);但第1次招標無法決標而須辦理第二次(或以上)招標時則不在此限; 5.第1次公告即開放原住民及非原住民廠商投標,並於招標公告或招標文件敘明將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如無原住民廠商投標、無原住民廠商為合格標,或原住民廠商之標價經洽減價仍超底價等無法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之情形,則作成紀錄後改就全部投標廠商辦理擇符合需要者比價或議價。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10.9.15第一次更正招標公告:配合學校期程延後至9/28開標,內容皆無異動。 一.本案依據政府採購法第93條之1及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6條規定,不提供書面招標文件。請廠商自行至「政府電子採購網」網站(網址http://web.pcc.gov.tw)付費下載,相關事宜可洽詢中華電信各營業窗口或撥服務電話0800-080-412。 二.公告事項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投標須知辦理。 三.廠商以電子領標者請於證件封內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紙本﹝該明細請廠商於政府電子採購網下列印﹞俾利本府查驗,如經查驗未合格或有重﹝複﹞製之情形,視同無效標,若未附電子領標憑據書面明細紙本又未派員到場說明,經本府於開標日期以電話通知仍無法聯繫者,視同放棄。 四.本案開標不另行通知,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廠商未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如減價情形全無廠商到場時,應予廢標。 五.廠商負責人或代理人於參加開標、減價或比減價時,應依下列規定出示身分證件及授權書: (一)、投標廠商若由負責人攜帶廠商印鑑及負責人印鑑親至開標地點,應出示身分證件,授權書則無須填寫出示。 (二)、投標廠商若委由代理人出席參加開標,請攜帶廠商及負責人印章或授權投標專用章,並應完整填寫授權書及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六、履約保證金為新台幣80,000元整。 七、本案履約期限:決標日之次日起至111年6月30日。 八、第1次公告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時,將改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採限制性招標,若第1次開標僅1家廠商投標且當場改採議價者,先參考該廠商之報價檢討訂定底價,授權主持(決標)人員於改採議價時擔任底價之核定人,檢討原核定底價是否需調整及其調整金額】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10.9.15第一次更正招標公告:配合學校期程延後至9/28開標,內容皆無異動。 一.本案依據政府採購法第93條之1及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6條規定,不提供書面招標文件。請廠商自行至「政府電子採購網」網站(網址http://web.pcc.gov.tw)付費下載,相關事宜可洽詢中華電信各營業窗口或撥服務電話0800-080-412。 二.公告事項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投標須知辦理。 三.廠商以電子領標者請於證件封內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紙本﹝該明細請廠商於政府電子採購網下列印﹞俾利本府查驗,如經查驗未合格或有重﹝複﹞製之情形,視同無效標,若未附電子領標憑據書面明細紙本又未派員到場說明,經本府於開標日期以電話通知仍無法聯繫者,視同放棄。 四.本案開標不另行通知,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廠商未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如減價情形全無廠商到場時,應予廢標。 五.廠商負責人或代理人於參加開標、減價或比減價時,應依下列規定出示身分證件及授權書: (一)、投標廠商若由負責人攜帶廠商印鑑及負責人印鑑親至開標地點,應出示身分證件,授權書則無須填寫出示。 (二)、投標廠商若委由代理人出席參加開標,請攜帶廠商及負責人印章或授權投標專用章,並應完整填寫授權書及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六、履約保證金為新台幣80,000元整。 七、本案履約期限:決標日之次日起至111年6月30日。 八、第1次公告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時,將改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採限制性招標,若第1次開標僅1家廠商投標且當場改採議價者,先參考該廠商之報價檢討訂定底價,授權主持(決標)人員於改採議價時擔任底價之核定人,檢討原核定底價是否需調整及其調整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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