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4190429
公佈日期 : 2021/10/04
採購單位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採購案號 : GF5-110089
採購名稱 : Informatica PowerCenter軟體升級暨應用程式升級移轉服務
決標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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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代碼 : 27522299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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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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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價金額 : 新台幣 7,331,000元整
決標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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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GF5-110089
採購名稱:Informatica PowerCenter軟體升級暨應用程式升級移轉服務
採購類別:採購-電腦類
採購單位: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機關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武昌街一段45號
採購方式:其他
連絡人:臺灣銀行採購部開標一科
連絡人電話:(02)23497661
傳真號碼:(02)23822010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1/09/08
截止收件日期:2021/09/23
開標日期:2021/09/23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7,573,500 元
Email:bot232@mail.bot.com.tw
廠商資格 :
一、本案屬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之資訊服務採購,投標廠商不得為大陸地區廠商、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廠商及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之陸資資訊服務業者。
二、本案內容涉及國家安全,不允許大陸地區廠商、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廠商及在臺陸資廠商參與。
三、投標廠商須為合法營業且依法納稅之廠商,投標廠商應於「規格標」內檢附下列「資格文件」供審查:
1.「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2.營業稅繳稅證明。
3.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4.投標廠商需具備完成類似本案之承做能力,並由投標廠商提出「契約影本及驗收合格」文件。
5.投標廠商具有安裝及資通安全之專業能力,並應提送以下證明文件:
(1)投標廠商之技術人員應具備本案Informatica PowerCenter軟體安裝及升級移轉之專業訓練之證明(如相關之證照或訓練課程證明等),以證明具備安裝、及開發設計之專業能力。
(2)投標廠商需提供技術人員經資通安全訓練之證明(如行政院公告之資通安全專業證照清單之證照或相關訓練課程證明等),以證明具備資通安全之專業能力。
餘詳招標文件規定。
附加說明 : 1.【郵遞投標收受投標文件地點】: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管理科(10044臺北市中正區武昌街1段45號7樓)。
2.【現場投標收受投標文件地點】: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投標服務中心(10044臺北市中正區武昌街1段45號3樓)。
3.【電子領標網址】:本案不提供書面領標,僅提供電子領標,電子領標網址http://web.pcc.gov.tw (政府電子採購網)。【電子領標廠商請注意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9年9月14日工程企字第1090100528號令修正之「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序號十一、(十三)情形】。
4.外國廠商不可參與投標。我國廠商所供應財物原產地得為外國者,惟不得為中國大陸原產地及品牌產品。
5.投標廠商如為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十五條規範之利害關係人,且為決標對象時,須俟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報請董事會決議通過或符合經董事會決議概括授權經理部門依相關內部作業規範辦理後,該決標始生效力。倘經決議或簽核不通過者,交易關係自始不成立,押標金由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未得標程序無息退還。
6.【其他】檢舉受理單位:
(1).受理疑義之機關: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地址:10044臺北市中正區武昌街1段45號,電話:(02)2349-7661,傳真:(02)2382-2010。
(2).招標決標階段受理異議之機關: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地址:10044臺北市中正區武昌街1段45號,電話:(02)2349-7661,傳真:(02)2382-2010。
7.【履約期限及授權期間】:廠商履約時程及授權期間如下:
(1).廠商應於簽約日之次日起1個月內完成系統軟體交貨,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交貨日起即取得系統軟體原生產商授權規定之直接授權,授權期間為交貨日起3年,立約商應於交貨日之次日起1個月內提供該授權文件。
(2).廠商應於簽約日之次日起4個月內完成本案專業服務。
餘詳招標文件規定。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1.【郵遞投標收受投標文件地點】: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管理科(10044臺北市中正區武昌街1段45號7樓)。
2.【現場投標收受投標文件地點】: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投標服務中心(10044臺北市中正區武昌街1段45號3樓)。
3.【電子領標網址】:本案不提供書面領標,僅提供電子領標,電子領標網址http://web.pcc.gov.tw (政府電子採購網)。【電子領標廠商請注意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9年9月14日工程企字第1090100528號令修正之「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序號十一、(十三)情形】。
4.外國廠商不可參與投標。我國廠商所供應財物原產地得為外國者,惟不得為中國大陸原產地及品牌產品。
5.投標廠商如為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十五條規範之利害關係人,且為決標對象時,須俟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報請董事會決議通過或符合經董事會決議概括授權經理部門依相關內部作業規範辦理後,該決標始生效力。倘經決議或簽核不通過者,交易關係自始不成立,押標金由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未得標程序無息退還。
6.【其他】檢舉受理單位:
(1).受理疑義之機關: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地址:10044臺北市中正區武昌街1段45號,電話:(02)2349-7661,傳真:(02)2382-2010。
(2).招標決標階段受理異議之機關: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地址:10044臺北市中正區武昌街1段45號,電話:(02)2349-7661,傳真:(02)2382-2010。
7.【履約期限及授權期間】:廠商履約時程及授權期間如下:
(1).廠商應於簽約日之次日起1個月內完成系統軟體交貨,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交貨日起即取得系統軟體原生產商授權規定之直接授權,授權期間為交貨日起3年,立約商應於交貨日之次日起1個月內提供該授權文件。
(2).廠商應於簽約日之次日起4個月內完成本案專業服務。
餘詳招標文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