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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4190272
公佈日期 : 2021/10/04
採購單位 : 高雄榮民總醫院臺南分院
採購案號 : SE1100500595
採購名稱 : 心導管手術室及CCU整修工程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16457594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0 元整 (採購單位未揭示)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SE1100500595
採購名稱:心導管手術室及CCU整修工程
採購類別:工程-住宅及裝潢類
採購單位:高雄榮民總醫院臺南分院
機關地址:710臺南市永康區復興路427號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陳信志
連絡人電話:(06)3125101分機63105
傳真號碼:(06)3123519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1/09/03
截止收件日期:2021/09/09
開標日期:2021/09/10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35,023,068 元
Email:N279@mail.vhyk.gov.tw
廠商資格 :
(一)廠商資格:乙等綜合營造業(E101011)或室內裝修業(E801060)或具資格之異業共同投標。 (二)投標組合: 1.單獨投標:廠商符合上列全部資格者,得單獨投標。 2.異業共同投標:本機關「允許」投標廠商以「異業共同投標」方式參與本案之投標;家數以3 家為上限。
附加說明 :
(一)應檢附之文件:(採共同投標者,由代表廠商檢附) 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證件影本: (1)E101011乙等綜合營造業: a.承攬工程手冊。 b.綜合營造業登記證。 c.乙等綜合營造業有效期限內之公會會員證。 (2)E801060室內裝修業: a.室內裝修業登記證。 b.專業施工技術人員登記證。 2.經公證或認證之共同投標協議書(正本)。(採共同投標者,由代表廠商檢附) 3.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4.押標金繳納憑證(正本):(如發現二家以上不同廠商間之 押標金連號,查係由同一人或同一廠商繳納或申請退還者,本機關得依工程會91.11.27工程企字第09100516820號令規定視為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除得判定不合格標外並沒收押標金)。 5.納稅證明資料影本(最近一期或前一期)。 6.信用證明文件:查覆單經塗改或無查覆單位圖章無效。 7.服務建議書1式12份(含附件2、3、4)。 (四)應檢具之資格證明文件補充說明: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依據中華民國 98 年4 月 2 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 號函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 年 4 月 13 日起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2.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廠商信用證明: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稿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查覆單經塗改或無加蓋查覆單位圖章者無效)。 4.依政府機關組織法律組成之非公司組織事業機構,依法令免申請核發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承攬或營業手冊、繳稅證明文件或加入商業團體者,參加投標時,得免繳驗該等證明文件。 5.投標廠商聲明書第1 項至第13 項應逐項填寫,投標人欄位應加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或簽署。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一)應檢附之文件:(採共同投標者,由代表廠商檢附) 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證件影本: (1)E101011乙等綜合營造業: a.承攬工程手冊。 b.綜合營造業登記證。 c.乙等綜合營造業有效期限內之公會會員證。 (2)E801060室內裝修業: a.室內裝修業登記證。 b.專業施工技術人員登記證。 2.經公證或認證之共同投標協議書(正本)。(採共同投標者,由代表廠商檢附) 3.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4.押標金繳納憑證(正本):(如發現二家以上不同廠商間之 押標金連號,查係由同一人或同一廠商繳納或申請退還者,本機關得依工程會91.11.27工程企字第09100516820號令規定視為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除得判定不合格標外並沒收押標金)。 5.納稅證明資料影本(最近一期或前一期)。 6.信用證明文件:查覆單經塗改或無查覆單位圖章無效。 7.服務建議書1式12份(含附件2、3、4)。 (四)應檢具之資格證明文件補充說明: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依據中華民國 98 年4 月 2 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 號函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 年 4 月 13 日起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2.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廠商信用證明: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稿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查覆單經塗改或無加蓋查覆單位圖章者無效)。 4.依政府機關組織法律組成之非公司組織事業機構,依法令免申請核發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承攬或營業手冊、繳稅證明文件或加入商業團體者,參加投標時,得免繳驗該等證明文件。 5.投標廠商聲明書第1 項至第13 項應逐項填寫,投標人欄位應加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或簽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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