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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4190209
公佈日期 : 2021/10/04
採購單位 :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
採購案號 : 1100676
採購名稱 : 臺灣民俗文化創意園區視覺形象識別系統建置計畫案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80079823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920,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00676
採購名稱:臺灣民俗文化創意園區視覺形象識別系統建置計畫案
採購類別:勞務-勞務及派遣
採購單位:桃園市政府文化局
機關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21號
採購方式:其他
連絡人:鍾先生
連絡人電話:(03)3322592分機8510
傳真號碼:(03)3354384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1/08/06
截止收件日期:2021/08/23
開標日期:2021/08/23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960,000 元
Email:10055791@mail.tycg.gov.tw
廠商資格 :
-登記證明或設立證明文件影本一份。 1.大專院校、學術研究機構:主管機關核准立案證明文件(或相當證明文件)影本。 2.立案財團法人、社團法人:法人登記證書影本獲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立案)之證明文件影本。 3.工作室:經主管機關核准立案之工作室登記證書影本。 4.公司組織:公司登記(營利事業登記證業自98年4月13日停止使用,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例如:經濟部http://gcis.nat.gov.tw/index.jsp)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納稅證明文件(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應依規定繳納營業稅者,納稅證明文件為下列規定之一: 最近一期之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廠商倘符所得稅法第4條規定免納所得稅者免附,並檢附相關佐證文件。 -信用之證明。 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未使用票據者,向票據交換所或其委託金融機構申請,亦會發給本證明文件)。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如允許依法令免申請核發本項基本資格證明文件之廠商參與投標,一併載明該等廠商免繳驗之證明文件;另如允許合作社為投標廠商,且投標廠商為合作社者,應依合作社法之規定,並附具合作社章程,且章程業務項目需涵蓋本採購委託工作項目):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1.大專院校、學術研究機構:主管機關核准立案證明文件(或相當證明文件)影本。 2.立案財團法人、社團法人:法人登記證書影本獲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立案)之證明文件影本。 3.工作室:經主管機關核准立案之工作室登記證書影本。 4.公司組織:公司登記(營利事業登記證業自98年4月13日停止使用,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例如:經濟部http://gcis.nat.gov.tw/index.jsp)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二)納稅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應依規定繳納營業稅者,納稅證明文件為下列規定之一:最近一期之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廠商倘符所得稅法第4條規定免納所得稅者免附,並檢附相關佐證文件。 (三)信用之證明: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未使用票據者,向票據交換所或其委託金融機構申請,亦會發給本證明文件)。 (四)投標廠商聲明書(依式填寫並加蓋廠商及負責人章)。 (五)採購標單(兼切結書)(依式填寫並加蓋廠商及負責人章)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廠商請以電子領標方式下載所有招標文件,本局不提供紙本領標作業。(依政府採購法「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六條規定辦理) (依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直轄市政府及市縣市政府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例如:經濟部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 如非負責人出席應檢具委託出席授權書及出席者身份證明。 [其他]:餘詳列投標須知及契約稿本及其它招標文件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日前一日,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日,因故停止上班,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代之。 開標日如遇不可抗力之災害,本機關停止上班,無法如期開標時,開標時間由本機關另行電話或傳真通知投標廠商。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如允許依法令免申請核發本項基本資格證明文件之廠商參與投標,一併載明該等廠商免繳驗之證明文件;另如允許合作社為投標廠商,且投標廠商為合作社者,應依合作社法之規定,並附具合作社章程,且章程業務項目需涵蓋本採購委託工作項目):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1.大專院校、學術研究機構:主管機關核准立案證明文件(或相當證明文件)影本。 2.立案財團法人、社團法人:法人登記證書影本獲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立案)之證明文件影本。 3.工作室:經主管機關核准立案之工作室登記證書影本。 4.公司組織:公司登記(營利事業登記證業自98年4月13日停止使用,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例如:經濟部http://gcis.nat.gov.tw/index.jsp)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二)納稅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應依規定繳納營業稅者,納稅證明文件為下列規定之一:最近一期之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廠商倘符所得稅法第4條規定免納所得稅者免附,並檢附相關佐證文件。 (三)信用之證明: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未使用票據者,向票據交換所或其委託金融機構申請,亦會發給本證明文件)。 (四)投標廠商聲明書(依式填寫並加蓋廠商及負責人章)。 (五)採購標單(兼切結書)(依式填寫並加蓋廠商及負責人章)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廠商請以電子領標方式下載所有招標文件,本局不提供紙本領標作業。(依政府採購法「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六條規定辦理) (依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直轄市政府及市縣市政府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例如:經濟部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 如非負責人出席應檢具委託出席授權書及出席者身份證明。 [其他]:餘詳列投標須知及契約稿本及其它招標文件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日前一日,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日,因故停止上班,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代之。 開標日如遇不可抗力之災害,本機關停止上班,無法如期開標時,開標時間由本機關另行電話或傳真通知投標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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