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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4190051
公佈日期 : 2021/10/01
採購單位 : 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
採購案號 : JH11013P005
採購名稱 : 彩色複印機租賃服務(含彩色複印機3台)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29057255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2,269,125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JH11013P005
採購名稱:彩色複印機租賃服務(含彩色複印機3台)
採購類別:租賃-設備或場地
採購單位: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
機關地址:401臺中市東區精武路40號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徐鈺哲
連絡人電話:(04)23601066分機507906
傳真號碼:(04)23602855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1/09/17
截止收件日期:2021/09/23
開標日期:2021/09/24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11,409,500 元
Email:msmpc401@mail.mil.tw
廠商資格 :
1.公司(商業)登記或設立證明。 2.廠商納稅證明。 3.依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106680號公告事項說明,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依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所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4.為配合電子化政府之推動,登記主管機關應於核准公司登記及商業登記後,將其登記事項於資訊網站公開,各廠商可透過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資訊網站查詢,以取得即時之登記事項,請各位廠商自行下載列印後檢附於投標封內。 5.本案不允許在臺陸資廠商參與投標。
附加說明 :
1.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請於110年9月19日前以書面向本單位提出;異議,請於110年9月28日前以書面向本單位提出(逾時或未具名者得不予受理),電話:(04)23601066、23600765分機507906、傳真:(04)23602855,地址:40142 臺中市東區精武路40號。 2.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訂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及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3.開標時,若參標代表非負責人本人,則應於進入標場時檢附負責人授權書及被授權人之身份證明文件;另請攜帶公司、負責人章戳參標。 4.本案請自備投標信封,存放所有招標所需文件,信封請密封,並於封套上書明廠商名稱、地址、電話及統編(外標封格式詳如投標須知附錄二十二)。 5.本案採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 6.本案預算金額:總價新臺幣11,409,500元(第1組預算金額:8,512,000元;第2組預算金額:2,897,500元)。 7.本案報價及決標方式:分組各項單價報價、分組各項單價計列方式辦理,以各項單價及其預估需求數量之乘積加總計算;投標須知附錄六之廠商投標報價單請填註投標之組數及各分組總價。 8.廠商標價超過分組預算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9.本案押標金:各組投標文件標價百分之三。 10.如欲以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支票、保付支票、郵政匯票等作為本案之押標金,受款人(抬頭)為生產服務基金─生產四0一廠417專戶。 11.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1年01月11日工程企字第10100013140及10100013141號函示,參照最高行政法院98年度判字第38號判決:「…以招標公告為要約引誘,廠商之投標為要約,而採購機關之決標,為承諾性質,且以決標時點意思合致為雙方契約成立時點。準此,採購契約內容於決標時即已確定,而嗣後契約之簽訂僅係將投標須知及公告相關事項,另以書面形式為之,故簽約手續並非契約成立或生效要件,且雙方對締約內容並無任何磋商空間,自不能將形式上之簽約日期視為契約實際成立時點,而應以決標日為契約成立日」,自即日起「招標文件或契約未明定契約生效需經雙方簽署方為有效者,以決標日為生效日」;決標日為契約生效日。 12.本案案內標的物係為龍潭廠區(北印所)及台中廠區(經緯營區)執行印品複(影)印生產作業所需,無涉及資訊(保防)安全或危害國(防)家安全之慮,且符合經濟部公告開放輸入品項,案內複印機(硬碟及記憶體除外)准予可提供大陸地區產製品;為擴增商源,依國防部98年04月17日國備採管字第0980005065號令,案內可提供大陸地區生產製造之物品。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1.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請於110年9月19日前以書面向本單位提出;異議,請於110年9月28日前以書面向本單位提出(逾時或未具名者得不予受理),電話:(04)23601066、23600765分機507906、傳真:(04)23602855,地址:40142 臺中市東區精武路40號。 2.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訂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及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3.開標時,若參標代表非負責人本人,則應於進入標場時檢附負責人授權書及被授權人之身份證明文件;另請攜帶公司、負責人章戳參標。 4.本案請自備投標信封,存放所有招標所需文件,信封請密封,並於封套上書明廠商名稱、地址、電話及統編(外標封格式詳如投標須知附錄二十二)。 5.本案採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 6.本案預算金額:總價新臺幣11,409,500元(第1組預算金額:8,512,000元;第2組預算金額:2,897,500元)。 7.本案報價及決標方式:分組各項單價報價、分組各項單價計列方式辦理,以各項單價及其預估需求數量之乘積加總計算;投標須知附錄六之廠商投標報價單請填註投標之組數及各分組總價。 8.廠商標價超過分組預算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9.本案押標金:各組投標文件標價百分之三。 10.如欲以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支票、保付支票、郵政匯票等作為本案之押標金,受款人(抬頭)為生產服務基金─生產四0一廠417專戶。 11.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1年01月11日工程企字第10100013140及10100013141號函示,參照最高行政法院98年度判字第38號判決:「…以招標公告為要約引誘,廠商之投標為要約,而採購機關之決標,為承諾性質,且以決標時點意思合致為雙方契約成立時點。準此,採購契約內容於決標時即已確定,而嗣後契約之簽訂僅係將投標須知及公告相關事項,另以書面形式為之,故簽約手續並非契約成立或生效要件,且雙方對締約內容並無任何磋商空間,自不能將形式上之簽約日期視為契約實際成立時點,而應以決標日為契約成立日」,自即日起「招標文件或契約未明定契約生效需經雙方簽署方為有效者,以決標日為生效日」;決標日為契約生效日。 12.本案案內標的物係為龍潭廠區(北印所)及台中廠區(經緯營區)執行印品複(影)印生產作業所需,無涉及資訊(保防)安全或危害國(防)家安全之慮,且符合經濟部公告開放輸入品項,案內複印機(硬碟及記憶體除外)准予可提供大陸地區產製品;為擴增商源,依國防部98年04月17日國備採管字第0980005065號令,案內可提供大陸地區生產製造之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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