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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4190003
公佈日期 : 2021/10/01
採購單位 : 新北市政府採購處
採購案號 : 1100526A
採購名稱 : 110年新北市韌性防災措施之水情監測設備建置案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80680205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4,920,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00526A
採購名稱:110年新北市韌性防災措施之水情監測設備建置案
採購類別:採購-儀器及實驗室設備類
採購單位:新北市政府採購處
機關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新北市政府行政大樓)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蔡先生/水利局陳先生(分機5065)
連絡人電話:(02)29603456分機7661
傳真號碼:(02)29530960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1/05/18
截止收件日期:2021/05/26
開標日期:2021/05/26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5,355,000 元
Email:AF0462@ntpc.gov.tw
廠商資格 :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1.公司或行號,或;2.前款外之法人、機構或團體時,依相關證明文件其項目列有「資料處理服務業」、「精密儀器零售業」、「電信器材零售業」、「電子資訊供應服務業」或「資訊軟體服務業」或得以製造、販售相關機械設備之業務者。且; 二、廠商信用之證明:投標廠商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且; 三、廠商納稅之證明:投標廠商係為公司或行號者,其營業稅繳稅證明。且; 四、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廠商不得為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之在臺陸資廠商。 ※上開廠商資格應備文件詳如本採購案「投標須知-資格文件準備須知/審查表」
附加說明 :
[更正公告] 1.依據採購案洽辦機關-新北市政府水利局110年5月14日便簽辦理。 2.本次更正-招標文件變更情形如下: (1)刪除契約書附件需求規格書第2項第1款第D目流速量測範圍:可量測表面流速,範圍至少達0.2 m/s-25 m/s。 (2)刪除契約書附件需求規格書第2項第1款第E目流速精準度:±0.05 m/s。 (3)刪除契約書附件需求規格書第2項第2款第C目訊號介面:支援雙SIM Card機制。 (4)契約書附件需求規格書第2項第1款第G目原「量測角度:達0~60°」;修正為「光束角度20°以內」。 (5)契約書附件需求規格書第2項第2款第G目原「不高於1mAh(感測器與記錄器)」;修正為「需滿足休眠時小於0.001W、通訊時最大不超過2W(含)與平均功率不得超過1.0W(感測器與記錄器)」。 3.本案係於等標期截止前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非屬重大改變,且於原定截止日前五日公告或書面通知各廠商,得免延長等標期,符合招標期限標準第七條第二項之規定。 4.此更正公告涉及變更或補充招標文 件內容,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6年3月2日工程企字第09600064690號函示,允許更正公告刊登日以前已投標或已將投標文件交郵遞之廠商申請撤回其報價或更正有關之內容;請已投標擬申請撤回報價或更正投標文件之廠商,派員檢具「收執聯*」及領取人身分證明文件,至採購處售標室(電話:29603456分機5658)領取投標文件;未檢具者,不允領取。 (*收執聯:(1)投標文件以專人 送達採購處售標室者,為該售標室開立之「廠商投標文件收取憑單第三聯(廠商收執)」,或其他足以證明廠商已投標且採購處售標室或新北市政府秘書處總收文已收訖投標文件之相關文件之文件。(2)投標文件以郵遞方式送達者,為中華郵政公司收訖寄件人交寄之掛號郵件所開立之「執據」。) 5.請原已領標廠商持收據聯派員至採購處售標室(電話:29603456轉5658)或領取修正文件,並請電子領標廠商自行至「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www.geps.gov.tw/)之廠商端下載更新異動檔案。 6. 本案原招標文件之疑義請釋截止期限以投標須知[重要條款、二十四、疑義之處理]規定為準,截止期限為110年5月18日;若廠商對本次公告所補充或修正內容有疑義者,該部分請釋截止期限延至110年5月20日止。廠商如認為本處就本修正公告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於本修正公告內容之次日起10日內,以書面向本處提出異議。 [履約期限] 廠商應於簽約日之次日起15日曆天提出工作計劃書,並於工作計劃書核定日之次日起120日曆天內完成履約標的之設置;詳如本採購案契約書(樣稿)第七條及附件。 [其他招標文件購買方式] (1) 劃撥:向郵局索取劃撥單填寫帳號:19485034、戶名:新北市政府採購處、劃撥金額:新臺幣295元、於通訊欄填寫本採購案名、案號後,辦理郵政劃撥、將劃撥收據註明採購案名之招標文件應寄達之地址及收件人員姓名後,傳真至(02)29691661。(電話:29603456分機5657、5658),傳真完妥後請以電話確認。 (2) 以郵政匯票方式:向郵局購買新臺幣280元郵政匯票,以便條紙填寫採購案名稱及收件人姓名、地址,郵寄至本處。 [異議受理單位] 本公告「疑義、異議受理單位」欄位因有字數限制,有關本採購案異議受理單位之補充說明如下: 本採購案係為新北市政府水利局洽請新北市政府採購處代辦之採購案件,依採購法第75條,受理廠商異議方式如下: 1.廠商如認為本案招標文件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自本採購案公告之次日起10日內,以書面向新北市政府採購處提出異議。 2.廠商倘認為新北市政府水利局或新北市政府採購處對於本採購案所作之處置有違反法令,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請逕向該處置機關提出異議。 [附記救濟程序] 廠商如認為本處就本招標文件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於自本採購案公告之次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向本處提出異議。 [業務主辦機關聯絡人] 新北市政府水利局 河川計畫科 陳先生,電話為:02-29603456分機5065 傳真(02)29555557。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更正公告] 1.依據採購案洽辦機關-新北市政府水利局110年5月14日便簽辦理。 2.本次更正-招標文件變更情形如下: (1)刪除契約書附件需求規格書第2項第1款第D目流速量測範圍:可量測表面流速,範圍至少達0.2 m/s-25 m/s。 (2)刪除契約書附件需求規格書第2項第1款第E目流速精準度:±0.05 m/s。 (3)刪除契約書附件需求規格書第2項第2款第C目訊號介面:支援雙SIM Card機制。 (4)契約書附件需求規格書第2項第1款第G目原「量測角度:達0~60°」;修正為「光束角度20°以內」。 (5)契約書附件需求規格書第2項第2款第G目原「不高於1mAh(感測器與記錄器)」;修正為「需滿足休眠時小於0.001W、通訊時最大不超過2W(含)與平均功率不得超過1.0W(感測器與記錄器)」。 3.本案係於等標期截止前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非屬重大改變,且於原定截止日前五日公告或書面通知各廠商,得免延長等標期,符合招標期限標準第七條第二項之規定。 4.此更正公告涉及變更或補充招標文 件內容,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6年3月2日工程企字第09600064690號函示,允許更正公告刊登日以前已投標或已將投標文件交郵遞之廠商申請撤回其報價或更正有關之內容;請已投標擬申請撤回報價或更正投標文件之廠商,派員檢具「收執聯*」及領取人身分證明文件,至採購處售標室(電話:29603456分機5658)領取投標文件;未檢具者,不允領取。 (*收執聯:(1)投標文件以專人 送達採購處售標室者,為該售標室開立之「廠商投標文件收取憑單第三聯(廠商收執)」,或其他足以證明廠商已投標且採購處售標室或新北市政府秘書處總收文已收訖投標文件之相關文件之文件。(2)投標文件以郵遞方式送達者,為中華郵政公司收訖寄件人交寄之掛號郵件所開立之「執據」。) 5.請原已領標廠商持收據聯派員至採購處售標室(電話:29603456轉5658)或領取修正文件,並請電子領標廠商自行至「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www.geps.gov.tw/)之廠商端下載更新異動檔案。 6. 本案原招標文件之疑義請釋截止期限以投標須知[重要條款、二十四、疑義之處理]規定為準,截止期限為110年5月18日;若廠商對本次公告所補充或修正內容有疑義者,該部分請釋截止期限延至110年5月20日止。廠商如認為本處就本修正公告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於本修正公告內容之次日起10日內,以書面向本處提出異議。 [履約期限] 廠商應於簽約日之次日起15日曆天提出工作計劃書,並於工作計劃書核定日之次日起120日曆天內完成履約標的之設置;詳如本採購案契約書(樣稿)第七條及附件。 [其他招標文件購買方式] (1) 劃撥:向郵局索取劃撥單填寫帳號:19485034、戶名:新北市政府採購處、劃撥金額:新臺幣295元、於通訊欄填寫本採購案名、案號後,辦理郵政劃撥、將劃撥收據註明採購案名之招標文件應寄達之地址及收件人員姓名後,傳真至(02)29691661。(電話:29603456分機5657、5658),傳真完妥後請以電話確認。 (2) 以郵政匯票方式:向郵局購買新臺幣280元郵政匯票,以便條紙填寫採購案名稱及收件人姓名、地址,郵寄至本處。 [異議受理單位] 本公告「疑義、異議受理單位」欄位因有字數限制,有關本採購案異議受理單位之補充說明如下: 本採購案係為新北市政府水利局洽請新北市政府採購處代辦之採購案件,依採購法第75條,受理廠商異議方式如下: 1.廠商如認為本案招標文件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自本採購案公告之次日起10日內,以書面向新北市政府採購處提出異議。 2.廠商倘認為新北市政府水利局或新北市政府採購處對於本採購案所作之處置有違反法令,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請逕向該處置機關提出異議。 [附記救濟程序] 廠商如認為本處就本招標文件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於自本採購案公告之次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向本處提出異議。 [業務主辦機關聯絡人] 新北市政府水利局 河川計畫科 陳先生,電話為:02-29603456分機5065 傳真(02)29555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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