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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4189892
公佈日期 : 2021/10/01
採購單位 : 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
採購案號 : APS1100914
採購名稱 : 111年度高壓變電站設備及發電機設備保養維護案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530,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APS1100914
採購名稱:111年度高壓變電站設備及發電機設備保養維護案
採購類別:採購-機具設備類
採購單位: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
機關地址:337桃園市大園區埔心里航勤北路27號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范姜英揆
連絡人電話:(03)3982231分機6187
傳真號碼:(03)3834429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1/09/24
截止收件日期:2021/09/29
開標日期:2021/09/30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550,000 元
Email:cutis@dns.apb.gov.tw
廠商資格 :
甲級電器承裝業(需電機技師簽證)或電機技師事務所或工程技術顧問登記證(具電機技師執業),且未受主管機關停業處分仍在案者。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影本): 如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前述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如「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得為登記機關核准公司登記之核准函、公司登記表或依公司法第392條核發之證明書;「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得為登記機關核准商業登記之核准函、商業登記抄本或依商業登記法第25條發給之證明書;廠商亦得列印公開於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址:http://gcis.nat.gov.tw/main/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之「公司登記資料查詢網站」之「公司基本資料」或同網站之「商業登記資料查詢網站」之「商業登記基本資料」,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資訊網站查詢列印之公司或商業登記資料。若廠商附具之證明文件,其內容與招標文件之規定有異,但截止投標前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該廠商最新資料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廠商得列印該最新資料代之。(注意:依據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營利事業登記證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2.廠商納稅之證明(影本):如營業稅或所得稅等。 (1)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1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 (2)廠商不及提出最近1期證明者,得以前1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3)新設立且未屆第1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4)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1期或前1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廠商信用之證明(影本):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4.公會會員證(有效期限內)。 5.技師證書。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影本): 如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前述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如「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得為登記機關核准公司登記之核准函、公司登記表或依公司法第392條核發之證明書;「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得為登記機關核准商業登記之核准函、商業登記抄本或依商業登記法第25條發給之證明書;廠商亦得列印公開於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址:http://gcis.nat.gov.tw/main/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之「公司登記資料查詢網站」之「公司基本資料」或同網站之「商業登記資料查詢網站」之「商業登記基本資料」,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資訊網站查詢列印之公司或商業登記資料。若廠商附具之證明文件,其內容與招標文件之規定有異,但截止投標前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該廠商最新資料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廠商得列印該最新資料代之。(注意:依據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營利事業登記證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2.廠商納稅之證明(影本):如營業稅或所得稅等。 (1)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1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 (2)廠商不及提出最近1期證明者,得以前1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3)新設立且未屆第1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4)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1期或前1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廠商信用之證明(影本):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4.公會會員證(有效期限內)。 5.技師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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