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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4189340
公佈日期 : 2021/09/30
採購單位 : 桃園市政府民政局
採購案號 : 11012
採購名稱 : 桃園市慶祝110年國慶升旗典禮活動案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52670022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0 元整 (採購單位未揭示)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012
採購名稱:桃園市慶祝110年國慶升旗典禮活動案
採購類別:勞務-勞務及派遣
採購單位:桃園市政府民政局
機關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6樓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張沂潔
連絡人電話:(03)3322101分機5613
傳真號碼:(03)3356110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1/09/11
截止收件日期:2021/09/16
開標日期:2021/09/17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260,000 元
Email:10010915@mail.tycg.gov.tw
廠商資格 :
一、基本資格:依法設立之公司行號或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或學術機構,與本案招標標的有關並有履約能力者,且無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各項情形之合法廠商。 二、應附文件:詳附加說明。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應附文件: (一)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二)一般文件(分述如下): 1.公司行號者: (1)廠商登記或設立相關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需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依據中華民國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函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2)廠商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納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廠商信用證明: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查覆單經塗改或無加蓋查覆單位圖章者無效)。 2.學術機構者,應檢附單位授權證明書正本(非出席開標授權書)或公文正本。 3.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應檢附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證明文件。 (三)服務建議書1式7份。 (四)領標電子憑據。 (五)標價清單(單價分析表)。 二、本案取最有利標精神擇符合需要者,採不訂底價以固定價格方式辦理。 三、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廠商請以電子領標方式下載所有招標文件,本局不提供紙本領標作業。 四、履約期限:自決標日次日起至110年11月1日止,主活動期程為110年10月10日。 五、其他: (一)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日前一天,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二)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 (三)廠商投標文件審查合格後,評審會議另行通知。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應附文件: (一)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二)一般文件(分述如下): 1.公司行號者: (1)廠商登記或設立相關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需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依據中華民國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函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2)廠商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納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廠商信用證明: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查覆單經塗改或無加蓋查覆單位圖章者無效)。 2.學術機構者,應檢附單位授權證明書正本(非出席開標授權書)或公文正本。 3.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應檢附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證明文件。 (三)服務建議書1式7份。 (四)領標電子憑據。 (五)標價清單(單價分析表)。 二、本案取最有利標精神擇符合需要者,採不訂底價以固定價格方式辦理。 三、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廠商請以電子領標方式下載所有招標文件,本局不提供紙本領標作業。 四、履約期限:自決標日次日起至110年11月1日止,主活動期程為110年10月10日。 五、其他: (一)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日前一天,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二)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 (三)廠商投標文件審查合格後,評審會議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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