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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4188649
公佈日期 : 2021/09/30
採購單位 : 屏東縣政府
採購案號 : E1100913-1
採購名稱 : 民政處督導業務車輛租賃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97273940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244,8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E1100913-1
採購名稱:民政處督導業務車輛租賃
採購類別:採購-交通工具類
採購單位:屏東縣政府
機關地址:900屏東縣屏東市自由路527號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民政處宗教禮俗科白香蘭
連絡人電話:(08)7320415分機3132
傳真號碼:(08)7340738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1/09/22
截止收件日期:2021/09/27
開標日期:2021/09/28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288,000 元
Email:a002017@oa.pthg.gov.tw
廠商資格 :
基本資格:凡經營租賃車輛公司或行號。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親自購領:自公告日起至開標前1日止,於每日辦公時間內逕向本府行政處庶務科購領。 通訊購領:自公告日起自備回郵大信封,預先書妥收件人姓名、住址,並貼足限時掛號郵基本資格:凡經營租賃車輛公司或行號。資(票)新台幣37元,連同文件費(限郵政匯票註明受款人為屏東縣政府)逕寄「屏東市自由路527號」本府行政處庶務科購領。 電子領標:自公告日起至開標前1日止,自行連結「政府電子採購網」繳費下載電子檔案。 招標文件費:光碟片乙份新台幣50元整。 (二)、收受投標文件方式及地點:以限時掛號或快捷郵遞寄達本府行政處採購品管科或於上班時間內專人送達本府行政處文書檔案科。 (三)、押標金、履約保證金:新台幣0元。 (四)、開標地點:900屏東縣屏東市自由路527號(本府121開標室) (五)、依政府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1款及第53條規定辦理。 (六)、本案以每日租金單價決標,每日預計金額:2,000元。預定租用車輛日數144日。 (七)、截止投標日或開標日本府因故(如天然災害等)停止辦公時,其截止投標日與開標日均分別順延至該日之次辦公日。 (八)、為配合行政院核定98年4月13日起廢止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自即日起,營利事業登記證停止使用,請各投標廠商以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提出,另須檢附詳細營業項目資料,未檢附或檢附不齊全者為無效。前述證明文件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九)、有關投標、開標或審標等相關疑義可先洽詢本府行政處採購品管科吳小姐分機6142,餘如契約條款、評選及服務內容等相關疑義,請逕洽民政處宗教禮俗科白香蘭,電話:08-7320415轉3132。 備註:1、本採購依據政府採購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變更招標文件內容(如更正對照表更正項目)延長等標期。 2、本採購案原訂領標及投標期限民國110年9月22日17時30分及開標時間民國110年9月23日09時30分,茲更正延長為領標及投標期限民國 110年9月27日17時30分及開標時間民國110年9月28日09時30分。 3、已領標廠商得持原購領憑證至本府行政處採購品管科換領本次更正部分之招標文件(光碟),已電子領標者亦請於異動後重新辦理電子領標下載,未依更正文件投標者,得標後仍應依本次更正內容辦理訂約。 4.更正公告刊登日前已投標或已將投標文件交郵遞之廠商,得於更正公告及延長等標期間由申領人攜帶本人身分證件、公司及負責人印章(需與投標廠商聲明書相符)至本府行政處採購品管科申請退費還投標文件。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親自購領:自公告日起至開標前1日止,於每日辦公時間內逕向本府行政處庶務科購領。 通訊購領:自公告日起自備回郵大信封,預先書妥收件人姓名、住址,並貼足限時掛號郵基本資格:凡經營租賃車輛公司或行號。資(票)新台幣37元,連同文件費(限郵政匯票註明受款人為屏東縣政府)逕寄「屏東市自由路527號」本府行政處庶務科購領。 電子領標:自公告日起至開標前1日止,自行連結「政府電子採購網」繳費下載電子檔案。 招標文件費:光碟片乙份新台幣50元整。 (二)、收受投標文件方式及地點:以限時掛號或快捷郵遞寄達本府行政處採購品管科或於上班時間內專人送達本府行政處文書檔案科。 (三)、押標金、履約保證金:新台幣0元。 (四)、開標地點:900屏東縣屏東市自由路527號(本府121開標室) (五)、依政府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1款及第53條規定辦理。 (六)、本案以每日租金單價決標,每日預計金額:2,000元。預定租用車輛日數144日。 (七)、截止投標日或開標日本府因故(如天然災害等)停止辦公時,其截止投標日與開標日均分別順延至該日之次辦公日。 (八)、為配合行政院核定98年4月13日起廢止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自即日起,營利事業登記證停止使用,請各投標廠商以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提出,另須檢附詳細營業項目資料,未檢附或檢附不齊全者為無效。前述證明文件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九)、有關投標、開標或審標等相關疑義可先洽詢本府行政處採購品管科吳小姐分機6142,餘如契約條款、評選及服務內容等相關疑義,請逕洽民政處宗教禮俗科白香蘭,電話:08-7320415轉3132。 備註:1、本採購依據政府採購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變更招標文件內容(如更正對照表更正項目)延長等標期。 2、本採購案原訂領標及投標期限民國110年9月22日17時30分及開標時間民國110年9月23日09時30分,茲更正延長為領標及投標期限民國 110年9月27日17時30分及開標時間民國110年9月28日09時30分。 3、已領標廠商得持原購領憑證至本府行政處採購品管科換領本次更正部分之招標文件(光碟),已電子領標者亦請於異動後重新辦理電子領標下載,未依更正文件投標者,得標後仍應依本次更正內容辦理訂約。 4.更正公告刊登日前已投標或已將投標文件交郵遞之廠商,得於更正公告及延長等標期間由申領人攜帶本人身分證件、公司及負責人印章(需與投標廠商聲明書相符)至本府行政處採購品管科申請退費還投標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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