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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4188170
公佈日期 : 2021/09/29
採購單位 : 金門國家公園管理處
採購案號 : KM11028011
採購名稱 : 慈湖三角堡外牆油漆保養工作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16832607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1,160,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KM11028011
採購名稱:慈湖三角堡外牆油漆保養工作
採購類別:工程-委外服務類
採購單位:金門國家公園管理處
機關地址:892金門縣金寧鄉伯玉路二段460號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王玉琪
連絡人電話:(082)313272
傳真號碼:(082)313208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1/09/17
截止收件日期:2021/09/27
開標日期:2021/09/28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1,180,000 元
Email:1102@kmnp.gov.tw
廠商資格 :
經主管機關登記合格之公司,需領有合法設立登記證明文件或得向經濟部商業司「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營業登記資料公示查詢」下載公司資料。
附加說明 :
一.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一) 營業項目與招標標的有關證件: 經主管機關登記合格,具提供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廠商附具之證明文件,其內容與招標文件之規定有異,但截止投標前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該廠商最新資料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機關得允許廠商列印該最新資料代之。 (二) 廠商納稅證明: 1. 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依法令無須繳納者,請附證明文件)。 2. 依法免繳納營業稅稅金者應附文件:應繳交申報書影本。 3. 自然人繳納綜合所得稅證明者: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稅納稅證明書或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繳費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年證明者,得以前一年之納稅證明代之。 4. 依法免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稅金者應附文件:應繳交核定通知書影本或其他依法免稅之證明文件影本。 (三) 廠商信用證明: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並符合下列規定: 1. 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收件日前半年以內。 2. 票據交換所或其委託金融機構出具之第一類或第二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 3. 查覆單上應載明之內容如下: (1) 資料來源為票據交換機構。 (2) 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 (3) 資料查詢日期。 (4) 廠商統一編號及名稱。 公開招標公告(稿) - 4 - 4. 查覆單經塗改或無加蓋查覆單位圖章者無效。 (四) 廠商聲明書(正本)須依式填寫完整並加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者。 (五) 授權書(正本)(得當場提出)。 (六) 切結書(正本)須依式填寫完整並加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者。 二. 領標時間:公告期間上班時間內。 三. 領標地點:本處行政中心服務台。 四. 領標方式: (一)親自領取:親洽本處領取;地址: 89248金門縣金寧鄉伯玉路二段460號 (三)電子領標:逕自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電子採購網下載,網址http://web.pcc.gov.tw/。 五. 履約保證金:(一)金額:新臺幣10萬元整(二)有效期:履約保證金以銀行開發保履約保證金以銀行開發保兌之銀行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書面連帶保證、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兌之銀行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書面連帶保證、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者,其有效期應較契約規定之最後施工、供應或安裝期限長者,其有效期應較契約規定之最後施工、供應或安裝期限長9090日以上,廠商未能依合日以上,廠商未能依合約規定期限履約或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無法於有效期內完成驗收者,履約保證金約規定期限履約或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無法於有效期內完成驗收者,履約保證金之有效期應按遲延期間延之有效期應按遲延期間延長之。長之。(三)繳納期間及處所:決標日起10個辦公日內,繳納處所為本處出納人員,或中央銀行國庫局(代號:0000022),收款人帳號:24081102121068,收款人戶名:金門國家公園管理處。 六. 疑議、異議受理:本處西區管理站:承辦人(082)313272;傳真(082)313208 本處協辦政風人員投訴電話:電話:082-313160;傳真(082)313161。 七.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話:02-87897530、87897523,地址台北市信義區松仁路三號9樓。 八. 公職人員應遵守「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身分揭露義務。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一.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一) 營業項目與招標標的有關證件: 經主管機關登記合格,具提供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廠商附具之證明文件,其內容與招標文件之規定有異,但截止投標前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該廠商最新資料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機關得允許廠商列印該最新資料代之。 (二) 廠商納稅證明: 1. 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依法令無須繳納者,請附證明文件)。 2. 依法免繳納營業稅稅金者應附文件:應繳交申報書影本。 3. 自然人繳納綜合所得稅證明者: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稅納稅證明書或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繳費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年證明者,得以前一年之納稅證明代之。 4. 依法免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稅金者應附文件:應繳交核定通知書影本或其他依法免稅之證明文件影本。 (三) 廠商信用證明: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並符合下列規定: 1. 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收件日前半年以內。 2. 票據交換所或其委託金融機構出具之第一類或第二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 3. 查覆單上應載明之內容如下: (1) 資料來源為票據交換機構。 (2) 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 (3) 資料查詢日期。 (4) 廠商統一編號及名稱。 公開招標公告(稿) - 4 - 4. 查覆單經塗改或無加蓋查覆單位圖章者無效。 (四) 廠商聲明書(正本)須依式填寫完整並加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者。 (五) 授權書(正本)(得當場提出)。 (六) 切結書(正本)須依式填寫完整並加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者。 二. 領標時間:公告期間上班時間內。 三. 領標地點:本處行政中心服務台。 四. 領標方式: (一)親自領取:親洽本處領取;地址: 89248金門縣金寧鄉伯玉路二段460號 (三)電子領標:逕自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電子採購網下載,網址http://web.pcc.gov.tw/。 五. 履約保證金:(一)金額:新臺幣10萬元整(二)有效期:履約保證金以銀行開發保履約保證金以銀行開發保兌之銀行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書面連帶保證、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兌之銀行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書面連帶保證、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者,其有效期應較契約規定之最後施工、供應或安裝期限長者,其有效期應較契約規定之最後施工、供應或安裝期限長9090日以上,廠商未能依合日以上,廠商未能依合約規定期限履約或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無法於有效期內完成驗收者,履約保證金約規定期限履約或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無法於有效期內完成驗收者,履約保證金之有效期應按遲延期間延之有效期應按遲延期間延長之。長之。(三)繳納期間及處所:決標日起10個辦公日內,繳納處所為本處出納人員,或中央銀行國庫局(代號:0000022),收款人帳號:24081102121068,收款人戶名:金門國家公園管理處。 六. 疑議、異議受理:本處西區管理站:承辦人(082)313272;傳真(082)313208 本處協辦政風人員投訴電話:電話:082-313160;傳真(082)313161。 七.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話:02-87897530、87897523,地址台北市信義區松仁路三號9樓。 八. 公職人員應遵守「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身分揭露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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