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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4187661
公佈日期 : 2021/09/29
採購單位 : 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三區養護工程處
採購案號 : 1100092294
採購名稱 : 大武工務段轄內110-111年度省道預約經常性公路零星修復工程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85088245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9,661,14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00092294
採購名稱:大武工務段轄內110-111年度省道預約經常性公路零星修復工程
採購類別:工程-地方建設和建築類
採購單位: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三區養護工程處
機關地址:920屏東縣潮州鎮光復路259號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養護科劉茹如
連絡人電話:(08)7893456分機1206
傳真號碼:(08)7862120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1/09/14
截止收件日期:2021/09/22
開標日期:2021/09/23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9,858,308 元
Email:jhklzz@thb.gov.tw
廠商資格 :
丙等(含)以上綜合營造業(E101011)
附加說明 :
一、 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9年4月29日工程企字第1090100288號令,基於廠商違法或違約行為,經本處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通知後,於程序進行中,尚未依第102條第3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爰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4條第1項第6款規定認定,該廠商不具備履約能力之基本資格,不得參與本處之採購。 二、書寫押標金票據抬頭請寫明: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三區養護工程處 (書寫錯誤視為不合格標)。 三、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四、專人送達之地點為:本處發包中心收件處(請投標廠商自行估算密封之投標文件送達所需時間)逾時視為無效標。 凡經寄(送)出之投標文件,投標廠商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更改、作廢或退還。 五、施工說明書(技術規定、修訂對照表)不另發售,請至交通部公路總局網站http://www.thb.gov.tw/ 交通部公路總局網站首頁//各類文件//招標文件下載;文件及設計圖工本費,得標與否概不退還。 六、招標文件請至政府採購網購買取得【電子領標之廠商請於投標封內附上該標案最近一次招標公告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之前有流廢標之招標文件請勿再使用,須購買最新公告之招標文件投標),或於開標後依機關通知再行提出】。招標文件及應附之投標文件不得任意複製、抄襲、轉載及篡改,如有填寫錯誤經塗改處請加蓋印章(加蓋之處勿影響辨識),違者依政府採購法第50條及投標須知規定辦理。 七、截止投標日或開標日若因故(如颱風或其他天然災害等因素)停止上班之 處理原則:(1)截止投標日因故停止上班時,原定截止投標時間延至次一辦公 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時間,且原定開標時間一併延至該延長後截止投標日之次 一辦公日。(2)原定開標日因故停止上班時,則延至次一辦公日。 八、得標廠商應負擔所有契約裝訂費用。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一、 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9年4月29日工程企字第1090100288號令,基於廠商違法或違約行為,經本處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通知後,於程序進行中,尚未依第102條第3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爰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4條第1項第6款規定認定,該廠商不具備履約能力之基本資格,不得參與本處之採購。 二、書寫押標金票據抬頭請寫明: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三區養護工程處 (書寫錯誤視為不合格標)。 三、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四、專人送達之地點為:本處發包中心收件處(請投標廠商自行估算密封之投標文件送達所需時間)逾時視為無效標。 凡經寄(送)出之投標文件,投標廠商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更改、作廢或退還。 五、施工說明書(技術規定、修訂對照表)不另發售,請至交通部公路總局網站http://www.thb.gov.tw/ 交通部公路總局網站首頁//各類文件//招標文件下載;文件及設計圖工本費,得標與否概不退還。 六、招標文件請至政府採購網購買取得【電子領標之廠商請於投標封內附上該標案最近一次招標公告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之前有流廢標之招標文件請勿再使用,須購買最新公告之招標文件投標),或於開標後依機關通知再行提出】。招標文件及應附之投標文件不得任意複製、抄襲、轉載及篡改,如有填寫錯誤經塗改處請加蓋印章(加蓋之處勿影響辨識),違者依政府採購法第50條及投標須知規定辦理。 七、截止投標日或開標日若因故(如颱風或其他天然災害等因素)停止上班之 處理原則:(1)截止投標日因故停止上班時,原定截止投標時間延至次一辦公 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時間,且原定開標時間一併延至該延長後截止投標日之次 一辦公日。(2)原定開標日因故停止上班時,則延至次一辦公日。 八、得標廠商應負擔所有契約裝訂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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