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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4187597
公佈日期 : 2021/09/28
採購單位 : 花蓮縣玉里鎮公所
採購案號 : 1100830-1
採購名稱 : 觀音里新田路燈工程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20069300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230,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00830-1
採購名稱:觀音里新田路燈工程
採購類別:工程-土木工程
採購單位:花蓮縣玉里鎮公所
機關地址:981花蓮縣玉里鎮中正路148號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建設課承辦人:張一旻、採購人員:梁蕙蘭
連絡人電話:(03)8883166分機234、209
傳真號碼:(03)8886687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1/09/14
截止收件日期:2021/09/23
開標日期:2021/09/23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258,946 元
Email:daulian0101@hlyl.gov.tw
廠商資格 :
基本資料: 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土木包工業或電器承裝業(三選一) 1.丙等(含)以上綜合營造業。 2.本縣或毗鄰縣市土木包工業。 3.電器承裝業。 4.公會會員。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檢附證明文件: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及應附具之相關文件(分述如下): 1.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應檢附: (1)營造業有效期限內公會會員證。 (2)綜合營造業登記證。 2.土木包工業應檢附: (1)土木包工業有效期限內公會會員證。 (2)土木包工業登記證。 3.電器承裝業應檢附: (1)有效期限內公會會員證。 (2)廠商登記證明或設立資格證明文件(廠商得逕至經濟部網站:http://gcis.nat.gov.tw/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下載列印。) 二、最近1期完稅證明(申報書收執聯)。 三、押標金繳納憑據(正本)。 四、投標廠商聲明書。 五、切結書。 六、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紙本(於電子領投標系統中「檢驗電子憑據」)之功能列印,俾利本所查驗。 [履約保證金]:契約金額10%。 [其 他]: 1.領標網址http://web.pcc.gov.tw/ 2.投標文件未詳細規定者,依政府採購法及相關法令辦理。 3.依據「花蓮縣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第12條第1項2款本工程剩餘土石方清運至合法土資場,相關規費採固定單價,不隨標比調整。 4.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本所不另行通知)。 5.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 6.本案採電子領標方式辦理,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日前一日,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7.按政府採購法第34條第4項規定:「機關對於廠商投標文件,除供公務上使用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爰機關辦理開標、審標、比價、議價、決標等作業,如涉及廠商投標文件內容,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廠商不得於採購作業現場自行錄音錄影。 8.基於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如廠商與本採購相關人員為關係人,請主動填寫身分關係事前揭露表。 第一次招標更正公告依據110年9月2日1100017427號簽核辦理附上施工圖說。 第一次招標第二次更正公告依據110年9月6日1100017651號簽核辦理更正廠商資格。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檢附證明文件: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及應附具之相關文件(分述如下): 1.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應檢附: (1)營造業有效期限內公會會員證。 (2)綜合營造業登記證。 2.土木包工業應檢附: (1)土木包工業有效期限內公會會員證。 (2)土木包工業登記證。 3.電器承裝業應檢附: (1)有效期限內公會會員證。 (2)廠商登記證明或設立資格證明文件(廠商得逕至經濟部網站:http://gcis.nat.gov.tw/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下載列印。) 二、最近1期完稅證明(申報書收執聯)。 三、押標金繳納憑據(正本)。 四、投標廠商聲明書。 五、切結書。 六、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紙本(於電子領投標系統中「檢驗電子憑據」)之功能列印,俾利本所查驗。 [履約保證金]:契約金額10%。 [其 他]: 1.領標網址http://web.pcc.gov.tw/ 2.投標文件未詳細規定者,依政府採購法及相關法令辦理。 3.依據「花蓮縣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第12條第1項2款本工程剩餘土石方清運至合法土資場,相關規費採固定單價,不隨標比調整。 4.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本所不另行通知)。 5.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 6.本案採電子領標方式辦理,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日前一日,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7.按政府採購法第34條第4項規定:「機關對於廠商投標文件,除供公務上使用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爰機關辦理開標、審標、比價、議價、決標等作業,如涉及廠商投標文件內容,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廠商不得於採購作業現場自行錄音錄影。 8.基於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如廠商與本採購相關人員為關係人,請主動填寫身分關係事前揭露表。 第一次招標更正公告依據110年9月2日1100017427號簽核辦理附上施工圖說。 第一次招標第二次更正公告依據110年9月6日1100017651號簽核辦理更正廠商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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