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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4187596
公佈日期 : 2021/09/28
採購單位 :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採購案號 : 110TFDA-A-537
採購名稱 : 110年度「研檢組感染性廢棄物委外清除」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89922041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580,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0TFDA-A-537
採購名稱:110年度「研檢組感染性廢棄物委外清除」
採購類別:工程-環保醫療類
採購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機關地址:115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李靜雯
連絡人電話:(02)27877847
傳真號碼:(02)26531309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1/09/01
截止收件日期:2021/09/06
開標日期:2021/09/07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630,000 元
Email:fly12250622@fda.gov.tw
廠商資格 :
一、投標廠商基本資格(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及應檢附之資格證明文件(廠商需提出資格文件影本繳驗,必要時本署並得通知廠商提供正本供查驗): □ 財(社)團法人團體、公、協、學會 □ 公(私)立大專院校 □ 政府機關及其附屬之研究機構 ■ 經政府合法登記之公司、行號、機構(投標廠商需具環保主管機關所核發C-05生物醫療廢棄物清除許可證、C-05生物醫療廢棄物處理許可證、C-05生物醫療廢棄物清除兼處理許可證之任一證明文件。) □ 經政府合法登記之醫療機構(含醫院、診所) □ 經政府合法登記之合作社 二、廠商採共同投標時,應符合下列資格: 本案允許共同投標,由處理機構為標案簽約廠商,配合清除業者共同投標,以不超過二家為原則;處理機構負責廢棄物進場責任,並應提出高於本案處理廢棄物之『每月預估量』(根據110年清運重量月統計表,每月預估量約為2,500公斤)及處理設施之餘裕處理能力證明。採共同投標者,投標時需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五條第六項規定之共同投標辦法第十條規定:檢附各成員之負責人或其代理人共同具名,且經公證或認證之共同投標協議書(如附件)於得標後列入契約,其餘規定詳附加說明欄。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本案勞務採購性質特殊,以廢棄物清除法及環保法規為依據,為符合環保局對廢棄物清除、處理之定時申報及確認作業,若共同投標時,以處理廠商承攬為主,配合一家清除廠商為原則。 1.依事業廢棄儲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行政院環保局廢字第0920093481號令修正發布第三十七條文規定:若共同投標時,清除廠商應先與受託處理者簽定書面契約或取得執行機關出具同意處理之證明文件,載明事業廢棄物種類、數量及期限,使得自行清除或委託清除至該廢棄物受託處理者處理。 2.前述受託清除及處理者非屬同一時,事業委託其清除、處理之書面契約,應分別簽訂。 三、應檢附之資格證明文件: ■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影本【如: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上開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注意:依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依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所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準此,投標廠商如以營利事業登記證作為資格證明文件,而無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者,視為資格不符】 □本採購屬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之資訊服務採購,廠商不得為大陸地區廠商、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廠商及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之陸資資訊服務業者。(上開業務範疇及陸資資訊服務業清單公開於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網站http://www.moeaic.gov.tw/)。 ■廠商納稅之證明: (1)營業稅繳稅證明: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本項適用於依營業稅法須報繳營業稅者之情形) (2)所得稅證明:最近一期之所得稅申報證明文件。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年證明文件者,得以前一年之納稅證明文件代之。 (3)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4)依法免繳納營業稅或所得稅者,應繳交核定通知書影本或其他依法免稅之證明文件影本。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影本(如:會員證)。 □前述相關證明,下列單位得以組織條例、規程之影本或准予投標之公函正本(附於投標文件內)代之: 1.公(私)立大專院校 2.政府機關及其附屬之研究機構 ■執行清除及處理本署廢棄物之合作處理廠具有環保主管機關認可之證明文件(且證照有效期限至少至110年12月31日) ■清運車輛需裝置GPS追蹤系統,而該追蹤系統係經環保局或其委託機構現場審驗、鉛封、核發事業廢棄物清運機具及時追蹤系統裝置證明文件,並經環保局單位確認審驗操作合格後核發操作證明文件。 ■投標廠商需具環保主管機關所核發C-05生物醫療廢棄物清除許可證、C-05生物醫療廢棄物處理許可證、C-05生物醫療廢棄物清除兼處理許可證之任一證明文件。 ■本案允許共同投標,由處理機構為標案簽約廠商,配合清除業者共同投標,以不超過二家為原則;處理機構負責廢棄物進場責任,並應提出高於本案處理廢棄物之『每月預估量』(根據110年清運重量月統計表,每月預估量約為2500公斤)及處理設施之餘裕處理能力證明。 (5)廠商需提出資格文件影本繳驗,必要時本署並得通知廠商提供正本供查驗。 四、其他: (一)履約期限:廠商應自決標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以前完成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或預算金額用罄止,兩者以先屆者為準。惟本案生化性廢棄物清除需待原契約(案號110TFDA-A-516E)預算不足支應,依本署通知日期啟用。每次得標廠商需於本署通知之次日起7日內至本署收貨,逾期者每日按契約第13條遲延履約規定辦理。 (二)投標廠商報價不得逾預算金額,投標廠商報價超過預算金額者,依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2款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6年10月2日工程企字第09600396110號函規定,列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三)本案規格承辦人本署研究檢驗組余佳蓉小姐,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電話:02-2787-7756,依採購法第41條「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日期前,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同法第75條「廠商對於機關辦理採購,認為違反法令或我國所締結之條約、協定,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以書面向招標機關提出異議。」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本案勞務採購性質特殊,以廢棄物清除法及環保法規為依據,為符合環保局對廢棄物清除、處理之定時申報及確認作業,若共同投標時,以處理廠商承攬為主,配合一家清除廠商為原則。 1.依事業廢棄儲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行政院環保局廢字第0920093481號令修正發布第三十七條文規定:若共同投標時,清除廠商應先與受託處理者簽定書面契約或取得執行機關出具同意處理之證明文件,載明事業廢棄物種類、數量及期限,使得自行清除或委託清除至該廢棄物受託處理者處理。 2.前述受託清除及處理者非屬同一時,事業委託其清除、處理之書面契約,應分別簽訂。 三、應檢附之資格證明文件: ■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影本【如: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上開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注意:依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依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所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準此,投標廠商如以營利事業登記證作為資格證明文件,而無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者,視為資格不符】 □本採購屬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之資訊服務採購,廠商不得為大陸地區廠商、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廠商及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之陸資資訊服務業者。(上開業務範疇及陸資資訊服務業清單公開於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網站http://www.moeaic.gov.tw/)。 ■廠商納稅之證明: (1)營業稅繳稅證明: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本項適用於依營業稅法須報繳營業稅者之情形) (2)所得稅證明:最近一期之所得稅申報證明文件。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年證明文件者,得以前一年之納稅證明文件代之。 (3)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4)依法免繳納營業稅或所得稅者,應繳交核定通知書影本或其他依法免稅之證明文件影本。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影本(如:會員證)。 □前述相關證明,下列單位得以組織條例、規程之影本或准予投標之公函正本(附於投標文件內)代之: 1.公(私)立大專院校 2.政府機關及其附屬之研究機構 ■執行清除及處理本署廢棄物之合作處理廠具有環保主管機關認可之證明文件(且證照有效期限至少至110年12月31日) ■清運車輛需裝置GPS追蹤系統,而該追蹤系統係經環保局或其委託機構現場審驗、鉛封、核發事業廢棄物清運機具及時追蹤系統裝置證明文件,並經環保局單位確認審驗操作合格後核發操作證明文件。 ■投標廠商需具環保主管機關所核發C-05生物醫療廢棄物清除許可證、C-05生物醫療廢棄物處理許可證、C-05生物醫療廢棄物清除兼處理許可證之任一證明文件。 ■本案允許共同投標,由處理機構為標案簽約廠商,配合清除業者共同投標,以不超過二家為原則;處理機構負責廢棄物進場責任,並應提出高於本案處理廢棄物之『每月預估量』(根據110年清運重量月統計表,每月預估量約為2500公斤)及處理設施之餘裕處理能力證明。 (5)廠商需提出資格文件影本繳驗,必要時本署並得通知廠商提供正本供查驗。 四、其他: (一)履約期限:廠商應自決標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以前完成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或預算金額用罄止,兩者以先屆者為準。惟本案生化性廢棄物清除需待原契約(案號110TFDA-A-516E)預算不足支應,依本署通知日期啟用。每次得標廠商需於本署通知之次日起7日內至本署收貨,逾期者每日按契約第13條遲延履約規定辦理。 (二)投標廠商報價不得逾預算金額,投標廠商報價超過預算金額者,依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2款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6年10月2日工程企字第09600396110號函規定,列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三)本案規格承辦人本署研究檢驗組余佳蓉小姐,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電話:02-2787-7756,依採購法第41條「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日期前,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同法第75條「廠商對於機關辦理採購,認為違反法令或我國所締結之條約、協定,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以書面向招標機關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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