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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4187272
公佈日期 : 2021/09/28
採購單位 :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採購案號 : 111-5-1
採購名稱 : 110年郵票冊電視宣傳影片(中、英文版)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13094986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845,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1-5-1
採購名稱:110年郵票冊電視宣傳影片(中、英文版)
採購類別:工程-活動行銷廣告類
採購單位: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機關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2段55號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丁鳴芳
連絡人電話:(02)23921310分機2386
傳真號碼:(02)23969290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1/08/26
截止收件日期:2021/08/31
開標日期:2021/09/01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860,000 元
Email:ming5650@mail.post.gov.tw
廠商資格 :
1.投標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由政府機關(含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等。(營利事業登記證,已不得作為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2.最近1期納稅證明文件。 3.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由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金融機構出具之票據信用查覆單,應加蓋查覆單位圖章,始可作為證明之文件。如有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無退票紀錄。 4.投標廠商聲明書。(請依本公司提供之格式填製。)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106409台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2段55號3樓301室。 領取方式:(1)至本公司勞安處採購科領取。(2)通訊領標者,請於信封上註明領標案號並附回郵信封貼足郵資(請自行估計郵遞時間採限時掛號或快捷,以便於領標截止前寄達本公司勞安處採購科)並檢附購買標單費用劃撥收據。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售價:新臺幣100元整。請先至本公司出納科(106403臺北市大安區愛國東路216號912室)繳交現金或至郵局劃撥(戶名: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4200-1),取據後至本公司招標文件領取地點領標。 二、規格洽詢:集郵處 盧專員姿伶 電話:(02) 23214311-2421。 三、廠商如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本公司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 四、其餘未盡事宜詳本案招標文件。 五、為因應新冠肺炎「COVID-19」疫情,本公司進行門禁管制,如發燒或未戴口罩者,均不得入內洽公(含投、開標、決標及評選簡報等)。 六、請於截止投標前,隨時留意是否有更正招標公告。 七、本採購案之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說明如下: (一)投標廠商如為本公司依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通知後,於程序進行中,尚未依政府採購法第102條第3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 (二)以本公司於開標前查詢結果為準,投標廠商免付相關證明。 八、履約期限:得標廠商應自決標日次日起60個日曆天(含本公司審查期間15個日曆天)內完成製作並交貨.(110.8.25補正)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106409台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2段55號3樓301室。 領取方式:(1)至本公司勞安處採購科領取。(2)通訊領標者,請於信封上註明領標案號並附回郵信封貼足郵資(請自行估計郵遞時間採限時掛號或快捷,以便於領標截止前寄達本公司勞安處採購科)並檢附購買標單費用劃撥收據。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售價:新臺幣100元整。請先至本公司出納科(106403臺北市大安區愛國東路216號912室)繳交現金或至郵局劃撥(戶名: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4200-1),取據後至本公司招標文件領取地點領標。 二、規格洽詢:集郵處 盧專員姿伶 電話:(02) 23214311-2421。 三、廠商如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本公司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 四、其餘未盡事宜詳本案招標文件。 五、為因應新冠肺炎「COVID-19」疫情,本公司進行門禁管制,如發燒或未戴口罩者,均不得入內洽公(含投、開標、決標及評選簡報等)。 六、請於截止投標前,隨時留意是否有更正招標公告。 七、本採購案之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說明如下: (一)投標廠商如為本公司依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通知後,於程序進行中,尚未依政府採購法第102條第3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 (二)以本公司於開標前查詢結果為準,投標廠商免付相關證明。 八、履約期限:得標廠商應自決標日次日起60個日曆天(含本公司審查期間15個日曆天)內完成製作並交貨.(110.8.25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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