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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4185501
公佈日期 : 2021/09/24
採購單位 : 花蓮縣選舉委員會
採購案號 : hlec1100822
採購名稱 : 花蓮縣選舉委員會辦理110年全國性公民投票案第17案至第20案公投公報印製採購案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27475090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437,955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hlec1100822
採購名稱:花蓮縣選舉委員會辦理110年全國性公民投票案第17案至第20案公投公報印製採購案
採購類別:採購-印刷及出版品類
採購單位:花蓮縣選舉委員會
機關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介壽五街2-2號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黃彩蓮
連絡人電話:(03)8226430分機22
傳真號碼:(03)8228962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1/08/31
截止收件日期:2021/09/06
開標日期:2021/09/07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451,500 元
Email:hlec14@cec.gov.tw
廠商資格 :
(一)基本資格:資格文件應檢附向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發給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公開於該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投標。 (二)營業項目代碼、營業項目:營業項目需符合經濟部頒訂之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表碼之C7(印刷及其輔助業)中類或J3(出版事業)中類相關業務或其他依法得提供本案標的之合法設立公司行號(該特定營業項目非屬許可業務者,廠商所營事業之登記,如載明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者,視為包括該特定營業項目。)(無者免填;須具有特定營業項目方可參與投標者,依經濟部編訂之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所列之大類、中類、小類或細類項目為基準),廠商得於投標前至經濟部商業司建置之「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http://gcis.nat.gov.tw/mainNew/)─商工查詢服務,下載列印登記資料,納入投標文件。(註: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三)廠商納稅證明文件。 (四)投標廠商聲明書。 (五)如為原住民廠商;獨資請檢附負責人原住民身分之戶籍謄本。機構、法人或團體,請檢附縣(市)主管機關核發有效期限(6個月)之證明文件或公函。(僅適用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第一次招標) (六)另需檢附招標文件:詳如廠商資格審查表。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本採購案為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資格按「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十一條」規定,第一次招標符合資者如為原住民廠商,投標時應檢附下列證件影本:獨資請檢附負責人原住民身分之戶籍謄本。機構、法人或團體,請檢附縣(市)主管機關核發有效期間(6個月)之證明文件或公函,本案第二階段開標或辦理第二次及以上招標時不在此限。 二、開標方式: 1.本採購案如投標廠商未達三家時,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三條規定,當場改為限制性招標。 2.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4年12月6日工程企字第0940051080號函,第1次公告即開放原住民及非原住民廠商投標,並於招標公告或招標文件敘明將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如無原住民廠商投標、無原住民廠商為合格標,或原住民廠商之標價經洽減價仍超底價等無法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之情形,則作成紀錄後改就全部投標廠商辦理,擇符合需要者比價或議價。前述程序於第1次開標程序當場辦理,不另行通知。 3.請廠商於公告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本採購案為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資格按「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十一條」規定,第一次招標符合資者如為原住民廠商,投標時應檢附下列證件影本:獨資請檢附負責人原住民身分之戶籍謄本。機構、法人或團體,請檢附縣(市)主管機關核發有效期間(6個月)之證明文件或公函,本案第二階段開標或辦理第二次及以上招標時不在此限。 二、開標方式: 1.本採購案如投標廠商未達三家時,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三條規定,當場改為限制性招標。 2.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4年12月6日工程企字第0940051080號函,第1次公告即開放原住民及非原住民廠商投標,並於招標公告或招標文件敘明將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如無原住民廠商投標、無原住民廠商為合格標,或原住民廠商之標價經洽減價仍超底價等無法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之情形,則作成紀錄後改就全部投標廠商辦理,擇符合需要者比價或議價。前述程序於第1次開標程序當場辦理,不另行通知。 3.請廠商於公告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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