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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4185432
公佈日期 : 2021/09/24
採購單位 :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
採購案號 : 110LM0139X
採購名稱 : EMU800型用遮陽簾裝置70ST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84782133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2,623,5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0LM0139X
採購名稱:EMU800型用遮陽簾裝置70ST
採購類別:採購-原物料類
採購單位: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
機關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北平西路3號5樓
採購方式:其他
連絡人:謝亞岑/謝馨儀
連絡人電話:(02)23815226分機9062/2388
傳真號碼:(02)23121704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1/09/06
截止收件日期:2021/09/14
開標日期:2021/09/14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2,646,000 元
Email:0066910@railway.gov.tw
廠商資格 :
須為合法登記設立且依法納稅之廠商,提送l.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由政府機關(含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或至經濟部網站商工登記資料查詢後列印作為證明文件。2.營業稅納稅証明。3.投標廠商聲明書。
附加說明 :
※本購案屬維修備品採購。 1.標的原產地:世界各國,排除韓國及中國大陸。 2.原供應廠商:1.協和興業 ; 2.NIPPON SHARYO。 3.交貨地點:北區供應廠 4.交貨期限:本案至多分2批交清,第1批40ST自決標次日起300天內交貨,第2批30ST依本局通知次日起60天內交貨(決標次日起3年內通知)。 5.本案履約保證金金額為契約金額10%,廠商以現金或金融機構票據繳納履約保證金者,本局於付款時將保留履約保證金之30%(即含稅總價3%)轉作保固保證金,得標廠商如不同意前述履約保證金轉作保固保證金之處理,得以另行繳納保固保證金之方式辦理。保固保證金於規定之各分批次保固期屆滿(依本局財物採購契約條款辦理)且無待解決事項後,分批次無息發還。同意本局保留履約保證金之30%轉作保固保證金者,另70%履約保證金於各分批次交貨驗收完成且無待解決事項後,分批次無息發還。(申請返還保固保證金請逕洽驗收單位)。 6.交貨時需檢附原供應(製造)廠/商/廠商之出廠證明,並具結保證該證明確實為原供應(製造)廠/商/廠商所提供之出廠證明。 7.配合「政府資訊公開法」施行,除立約商報價單之單價及總價外,均可於本局網站指定保管場所公開閱覽。(附記:民眾所申請之該項資訊中附有廠商之企劃文件,涉及智慧財產權者,則該部份資訊不公開。) 8.檢舉受理單位:臺鐵局政風室(地址:臺北市北平西路3號5樓、電話:02-23899554、傳真:23899548) 。 9.本案於招標公告已公開預算金額,投標廠商「標價超過預算者為不合格標」。(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6年10月2日工程企字第09600396110號函辦理) 10.標價未填列,或經塗改未蓋章,或蓋印章而無法辨識者,均視同未依招標文件規定投標,判為不合格標。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本購案屬維修備品採購。 1.標的原產地:世界各國,排除韓國及中國大陸。 2.原供應廠商:1.協和興業 ; 2.NIPPON SHARYO。 3.交貨地點:北區供應廠 4.交貨期限:本案至多分2批交清,第1批40ST自決標次日起300天內交貨,第2批30ST依本局通知次日起60天內交貨(決標次日起3年內通知)。 5.本案履約保證金金額為契約金額10%,廠商以現金或金融機構票據繳納履約保證金者,本局於付款時將保留履約保證金之30%(即含稅總價3%)轉作保固保證金,得標廠商如不同意前述履約保證金轉作保固保證金之處理,得以另行繳納保固保證金之方式辦理。保固保證金於規定之各分批次保固期屆滿(依本局財物採購契約條款辦理)且無待解決事項後,分批次無息發還。同意本局保留履約保證金之30%轉作保固保證金者,另70%履約保證金於各分批次交貨驗收完成且無待解決事項後,分批次無息發還。(申請返還保固保證金請逕洽驗收單位)。 6.交貨時需檢附原供應(製造)廠/商/廠商之出廠證明,並具結保證該證明確實為原供應(製造)廠/商/廠商所提供之出廠證明。 7.配合「政府資訊公開法」施行,除立約商報價單之單價及總價外,均可於本局網站指定保管場所公開閱覽。(附記:民眾所申請之該項資訊中附有廠商之企劃文件,涉及智慧財產權者,則該部份資訊不公開。) 8.檢舉受理單位:臺鐵局政風室(地址:臺北市北平西路3號5樓、電話:02-23899554、傳真:23899548) 。 9.本案於招標公告已公開預算金額,投標廠商「標價超過預算者為不合格標」。(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6年10月2日工程企字第09600396110號函辦理) 10.標價未填列,或經塗改未蓋章,或蓋印章而無法辨識者,均視同未依招標文件規定投標,判為不合格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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