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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4185363
公佈日期 : 2021/09/24
採購單位 : 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第二監獄
採購案號 : 11020011
採購名稱 : 大陸廠牌資通訊設備汰換採購案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70407621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7,400,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020011
採購名稱:大陸廠牌資通訊設備汰換採購案
採購類別:採購-電腦類
採購單位: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第二監獄
機關地址:734臺南市六甲區甲東里曾文街161號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廖宜欣
連絡人電話:(06)6987797分機121
傳真號碼:(06)6982489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1/09/08
截止收件日期:2021/09/15
開標日期:2021/09/16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7,904,000 元
Email:a0866@mail.moj.gov.tw
廠商資格 :
1.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政府主管機關或其授權機關核發之廠 商合法登記或設立營業(營業項目需與本採購案相關並具乙級以上之電信工程業)。 2.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從事與本採購性質相關之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影印本。 3.廠商納稅證明: (1)營業稅繳納證明:為營業稅繳稅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 (2)所得稅證明:最近一年所得稅納稅證明或所得稅結算申報繳費收執聯。 (3)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相關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4)依法免繳納營業稅或所得稅者,應繳交核定通知書影本或其他依法免稅之證明文件影本
附加說明 :
1.開標時,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外,人工領標收據經審查結果或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經政府採購走投標系統檢核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判定為無效標: (1)領標憑據編號重複者。 (2)提供之領標憑據非本標案或未檢附,經本機關依採購法第51條及其施行細則60條規定,通知廠商提出說明,仍無法提出本標案領標憑據者。 2.開標後由機關人員審查投標文件,投標文件不合於招標文件之規 定者,視為不合格,不得參加比、減價。 3.投標廠商於等標期間內應注意本公告是否有「更正事項」。 4.投標廠商得於投標前至現場勘驗,請洽本監戒護科蔡先生,連絡電話06-6987797#204 5.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1)親自領標: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投標期限為止,於辦公時間(08:00-12:00/13:30-17:00)內向本監總務科承辦人免費索取。(臺南市六甲區曾文街161號/ 06-6987797#121) (2)郵遞領標:請附貼足回郵郵資60元之大信封,註明聯絡人及住址,備註索取本案招標文件,郵寄至台南市六甲區曾文街161號免費索取。 (3)電子領標:請至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web.pcc.gov.tw)下載本案招標文件電子檔。 6.為確保戒護安全,廠商進出戒護區時,如有攜帶違禁物品或經值勤人員發現者視同違反約定,除了應負之責任外,第1次查獲者,懲罰新台幣1萬元;第2次查獲者,懲罰新台幣2萬元;第3次查獲者,懲罰新台幣3萬元並得終止或解除契約。 ★投標廠商資格補充說明(請詳閱標須知): 1.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政府主管機關或其授權機關核發之廠 商合法登記或設立營業(營業項目需與本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從事與本採購性質相關之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影印本。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在作為證明文件,勿再提供。請依下列方式擇一辦理(1)逕至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http://gcis,nat.gov.tw)之商工登記資料查詢網頁列印公司基本資料或商業登記基本資料。(2)向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發給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3)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改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3.廠商納稅證明: (1)營業稅繳納證明:為營業稅繳稅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明相關文件。 (2)所得稅證明:最近一年所得稅納稅證明或所得稅結算申報繳費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年證明文件者,得以前一年之納稅證明文件代之。 (3)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相關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4)依法免繳納營業稅或所得稅者,應繳交核定通知書影本或其他依法免稅之證明文件影本。 4.廠商信用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5.廠商或其受雇人員、從業人員具品管人員結訓證明或回訓證明文件、勞動部核發乙級網路架設證照文件。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1.開標時,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外,人工領標收據經審查結果或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經政府採購走投標系統檢核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判定為無效標: (1)領標憑據編號重複者。 (2)提供之領標憑據非本標案或未檢附,經本機關依採購法第51條及其施行細則60條規定,通知廠商提出說明,仍無法提出本標案領標憑據者。 2.開標後由機關人員審查投標文件,投標文件不合於招標文件之規 定者,視為不合格,不得參加比、減價。 3.投標廠商於等標期間內應注意本公告是否有「更正事項」。 4.投標廠商得於投標前至現場勘驗,請洽本監戒護科蔡先生,連絡電話06-6987797#204 5.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1)親自領標: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投標期限為止,於辦公時間(08:00-12:00/13:30-17:00)內向本監總務科承辦人免費索取。(臺南市六甲區曾文街161號/ 06-6987797#121) (2)郵遞領標:請附貼足回郵郵資60元之大信封,註明聯絡人及住址,備註索取本案招標文件,郵寄至台南市六甲區曾文街161號免費索取。 (3)電子領標:請至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web.pcc.gov.tw)下載本案招標文件電子檔。 6.為確保戒護安全,廠商進出戒護區時,如有攜帶違禁物品或經值勤人員發現者視同違反約定,除了應負之責任外,第1次查獲者,懲罰新台幣1萬元;第2次查獲者,懲罰新台幣2萬元;第3次查獲者,懲罰新台幣3萬元並得終止或解除契約。 ★投標廠商資格補充說明(請詳閱標須知): 1.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政府主管機關或其授權機關核發之廠 商合法登記或設立營業(營業項目需與本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從事與本採購性質相關之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影印本。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在作為證明文件,勿再提供。請依下列方式擇一辦理(1)逕至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http://gcis,nat.gov.tw)之商工登記資料查詢網頁列印公司基本資料或商業登記基本資料。(2)向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發給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3)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改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3.廠商納稅證明: (1)營業稅繳納證明:為營業稅繳稅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明相關文件。 (2)所得稅證明:最近一年所得稅納稅證明或所得稅結算申報繳費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年證明文件者,得以前一年之納稅證明文件代之。 (3)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相關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4)依法免繳納營業稅或所得稅者,應繳交核定通知書影本或其他依法免稅之證明文件影本。 4.廠商信用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5.廠商或其受雇人員、從業人員具品管人員結訓證明或回訓證明文件、勞動部核發乙級網路架設證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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