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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4184704
公佈日期 : 2021/09/23
採購單位 : 彰化縣溪湖鎮公所
採購案號 : 110032
採購名稱 : 溪湖鎮第二、四、六、八公墓墓塚遷葬整地工程委託設計及監造技術服務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16710294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930,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0032
採購名稱:溪湖鎮第二、四、六、八公墓墓塚遷葬整地工程委託設計及監造技術服務
採購類別:工程-委外服務類
採購單位:彰化縣溪湖鎮公所
機關地址:514彰化縣溪湖鎮湖東里青雅路58號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陳江龍或邱惠敏
連絡人電話:(04)8852121分機107
傳真號碼:(04)8813108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1/09/02
截止收件日期:2021/09/09
開標日期:2021/09/09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960,000 元
Email:ch13@ems.chihu.gov.tw
廠商資格 :
六十、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如允許依法令免申請核發本項基本資格證明文件之廠商參與投標,一併載明該等廠商免繳驗之證明文件): (一)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下列其中一項: 1.依法設立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執業項目包含土木工程或水利工程或大地工程等項目,執業執照所載之公司需與其登記證相符)。 2.依法開業之建築師事務所或專業技師事務所(執業項目包含土木工程或水利工程或大地工程等項目)。 (二)應繳證明文件: 1.依法設立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執業項目包含土木工程或水利工程或大地工程等項目)投標時應繳驗之證明文件如下: (1)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影本)。 (2)工程技術顧問全國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有效期會員證(影本)。 (3)納稅證明。 (4)技師證書及有效期技師執業執照(影本)(執業執照所載之公司需與其登記證相符)。 2.依法開業之建築師事務所或專業技師事務所投標時應繳驗之證明文件如下: (1)建築師證書或技師證書(影本)。 (2)有效期建築師事務所開業證書或技師執業執照(影本) (3)公會有效期會員證(影本)。 (4)納稅證明。 *詳投標須知六十點。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七十七、其他須知(請機關自行訂定。例如:採共同投標、統包、替代方案、辦理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1條規定之採購、辦理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69條規定之採購、辦理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第22條規定之採購,應注意依相關法規,將應於招標文件載明事項納入。): (一)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機關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不另行通知。 (二)廠商投標後,不得以任何理由撤回投標文件。 (三)本採購招標文件內容未經改變者,其流(廢)標以後之下一次招標,依下列原則辦理: 1.原領標廠商得以原領標文件投標。 2.已投標廠商未領回投標文件者,視為以該投標文件參加開標。 3.已投標廠商未領回投標文件且在投標截止期限前另行投標者,以後者文件參加開標。 (四)得標廠商應於決標次日起10工作天內將契約製作完成並用印送達本所辦理訂約程序。 (五)本案為本鎮第二、四、六、八公墓遷葬及整地工程設計及監造技術服務作業,實際執行地點依鑑界後範圍為準,務請投標廠商前往勘查,廠商應詳細勘查現場並符合實際需要,以期達設計完善,對設計有關之天然資料,如氣象、風力、地質等資料應多方面參考,以免設計錯誤造成施工困難,增加天然災害之發生及避免變更設計追加,以致執行預算發生困擾。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七十七、其他須知(請機關自行訂定。例如:採共同投標、統包、替代方案、辦理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1條規定之採購、辦理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69條規定之採購、辦理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第22條規定之採購,應注意依相關法規,將應於招標文件載明事項納入。): (一)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機關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不另行通知。 (二)廠商投標後,不得以任何理由撤回投標文件。 (三)本採購招標文件內容未經改變者,其流(廢)標以後之下一次招標,依下列原則辦理: 1.原領標廠商得以原領標文件投標。 2.已投標廠商未領回投標文件者,視為以該投標文件參加開標。 3.已投標廠商未領回投標文件且在投標截止期限前另行投標者,以後者文件參加開標。 (四)得標廠商應於決標次日起10工作天內將契約製作完成並用印送達本所辦理訂約程序。 (五)本案為本鎮第二、四、六、八公墓遷葬及整地工程設計及監造技術服務作業,實際執行地點依鑑界後範圍為準,務請投標廠商前往勘查,廠商應詳細勘查現場並符合實際需要,以期達設計完善,對設計有關之天然資料,如氣象、風力、地質等資料應多方面參考,以免設計錯誤造成施工困難,增加天然災害之發生及避免變更設計追加,以致執行預算發生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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