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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4183809
公佈日期 : 2021/09/17
採購單位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檢驗所
採購案號 : 11009-L0309
採購名稱 : 110年度總氯分析儀 (ECS 3000) 耗材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54349132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190,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009-L0309
採購名稱:110年度總氯分析儀 (ECS 3000) 耗材
採購類別:採購-儀器及實驗室設備類
採購單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檢驗所
機關地址:320桃園市中壢區民族路3段260號
採購方式:其他
連絡人:呂慧津
連絡人電話:(03)4915818分機1109
傳真號碼:(03)4910419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1/09/10
截止收件日期:2021/09/15
開標日期:2021/09/15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200,000 元
Email:huichin.lu@epa.gov.tw
廠商資格 :
(詳參本案「限制性招標比(議)價須知補充規定」規定) 廠商應檢附資格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2.廠商納稅證明文件:最近一期納稅證明。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本案採「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請廠商備齊資格、價格及其他投標文件等投至標封,於截標期限前投至本所收件處。 二、規格(報價)需求:本案投標耗材因儀器相容性需要,以荷蘭商Trace Element Instrument公司之原廠貨品為報價基準(請參閱「採購規格」及「投標標價清單」)。 三、投標文件準備: (一)資格文件:請參考本案「限制性招標比(議)價須知補充規定」及「資格及其他投標文件審查表」規定,將文件投至標封內。 (二)價格文件:請填寫「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及「投標標價清單」(請用印及填寫日期),將文件投至標封內。 (三)其他投標文件: 1.投標廠商聲明書(如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情形者,投標時請一併填寫及檢附「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2.如有分包廠商,請填寫並檢附「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投標廠商預計分包明細表」(無則免附)。 3.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僅供查對,不列入資格審查;如未檢附,由本機關依採購法第51條及其施行細則第60條規定,通知廠商提出說明,仍無法提出本標案領標憑據者,判定為無效標。) 四、「其他」: (一)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日前一日,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二)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 (三)機關以書面答復前條請求釋疑廠商之期限: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3條第3項規定。(機關最後釋疑之次日起算至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日數,不得少於原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未滿1日者以1日計;前述日數有不足者,截止日至少應延後至補足不足之日數。) 五、請得標廠商依規定繳納印花稅,如有疑義,請洽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電話(03)3326181(轉分機2472~2473、2475~2476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本案採「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請廠商備齊資格、價格及其他投標文件等投至標封,於截標期限前投至本所收件處。 二、規格(報價)需求:本案投標耗材因儀器相容性需要,以荷蘭商Trace Element Instrument公司之原廠貨品為報價基準(請參閱「採購規格」及「投標標價清單」)。 三、投標文件準備: (一)資格文件:請參考本案「限制性招標比(議)價須知補充規定」及「資格及其他投標文件審查表」規定,將文件投至標封內。 (二)價格文件:請填寫「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及「投標標價清單」(請用印及填寫日期),將文件投至標封內。 (三)其他投標文件: 1.投標廠商聲明書(如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情形者,投標時請一併填寫及檢附「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2.如有分包廠商,請填寫並檢附「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投標廠商預計分包明細表」(無則免附)。 3.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僅供查對,不列入資格審查;如未檢附,由本機關依採購法第51條及其施行細則第60條規定,通知廠商提出說明,仍無法提出本標案領標憑據者,判定為無效標。) 四、「其他」: (一)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日前一日,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二)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 (三)機關以書面答復前條請求釋疑廠商之期限: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3條第3項規定。(機關最後釋疑之次日起算至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日數,不得少於原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未滿1日者以1日計;前述日數有不足者,截止日至少應延後至補足不足之日數。) 五、請得標廠商依規定繳納印花稅,如有疑義,請洽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電話(03)3326181(轉分機2472~2473、2475~24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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