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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4183496
公佈日期 : 2021/09/17
採購單位 : 屏東縣政府
採購案號 : 110-096-0812P1
採購名稱 : 屏東市崇仁新村(通海區)日治時期軍官眷舍修復工程(第二期)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24276082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111,000,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0-096-0812P1
採購名稱:屏東市崇仁新村(通海區)日治時期軍官眷舍修復工程(第二期)
採購類別:工程-地方建設和建築類
採購單位:屏東縣政府
機關地址:900屏東縣屏東市自由路527號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屏東縣文化資產保護所康呈吉
連絡人電話:(08)7227001分機22
傳真號碼:(08)7227002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1/09/01
截止收件日期:2021/09/06
開標日期:2021/09/07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112,433,261 元
Email:a9610014@oa.pthg.gov.tw
廠商資格 :
符合以下資格條件者:甲等以上綜合營造業E101011。投標廠商應依投標須知及其補充說明規定檢附投標文件,未檢附或檢附不齊全或所附具之文件經審查不符招標文件規定者為無效標。 與履約能力有關基本資格: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古蹟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結業證書。 特定資格:詳投標須知
附加說明 :
一、[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處所] 1.親自購領: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投標日或收件日止,上午8時至12時,下午1時30分至5時30分之辦公時間內(例假日除外),至本府行政處庶務科繳納文件費後領取。 2.通訊購領: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日止,依照「屏東縣政府暨所屬機關招標文件、圖說郵購處理要點」辦理申購。地點:屏東市自由路527號本府行政處庶務科(請自行估算預留郵遞時間)。 3.電子領標: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投標日或收件日止,至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電子採購網」(網址http://web.pcc.gov.tw/pis/main/pis/client/index.do)下載相關招標文件。 二、[其他] 1. 押標金以現金繳納者,應繳納至「臺灣銀行屏東分行」,戶名:「屏東縣縣庫存款戶」,帳號:「017000000000」(並請於匯款單註明所投【標案名稱】及存入【屏東縣政府押標金專戶】等字樣);以金融機構支票、本票、保付支票或郵政匯票繳納者,應為即期並以「屏東縣政府」為受款人。 2.屏東縣政府檢舉專線:(08)7337366,傳真專線:(08)7323654,檢舉信箱:屏東郵政20-6號信箱。屏東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電話:(08)7320415轉6691,傳真:(08)7323654。 3.截止投標日或開標日若本府因故(如颱風或其他天然災害等因素)停止上班之處理原則:(1)截止投標日因故停止上班時,則原定截止投標時間延至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時間,且原定開標時間一併延至該延長後之截止投標日之次一辦公日同一開標時間。(2)原定開標日因故停止上班時,則開標時間延至次一辦公日之同一開標時間。 4.本標案由屏東縣文化資產保護所依政府採購法第40條委託本府行政處代辦採購之招標程序,得標廠商於決標後請逕洽該所辦理訂(履)約等後續程序。 5.有關投標、開標或審標等相關疑義可先洽詢本府行政處採購品管科羅先生,電話:08-7320415轉6143,餘如契約條款、設計圖、施工規範(含補充規定)及估價單等相關疑義,請逕洽屏東縣文化資產保護所康呈吉,電話:08-7227001轉22;傳真:(08) 7227002。 三、 本案與履約能力有關基本資格及特定資格 與履約能力有關基本資格: 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古蹟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結業證書。 特定資格: 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者: 依據民國108年9月9日修正「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採購辦法」第7條規定,投標廠商須檢具曾參與修復之古蹟或歷史建築等證明文件。(如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或工程結算書供招標機關審查) 具有相當人力者:(應檢附證明書,詳投標須知附件) (一)工地負責人 依據民國108年9月12日修正「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11條規定,應設置具相關修復資歷之工地負責人1名,且具累積二年以上古蹟或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修復或再利用相關工程經驗。(須檢附該人員參與修復之古蹟或歷史建築之證明文件供招標機關審查 (二)匠師資格 3.本工程所需匠師如下: (1)泥作匠師 (2)瓦作匠師 (3)大木作匠師 (4)小木作匠師 4.本工程傳統匠師應符合「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12條規定,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 (4)依本法第八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指定並公告為文化資產保存技術之保存者。 (5)屬內政部刊印之臺閩地區傳統工匠名錄所列之匠師者(須檢附名錄影本以供查考)。 (6)其他具有相當傳統技術及成果,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後公告者(依文化部公告之傳統匠師名單為準)。 (三)超過新台幣5000萬元之工程,應附工地主任證書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一、[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處所] 1.親自購領: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投標日或收件日止,上午8時至12時,下午1時30分至5時30分之辦公時間內(例假日除外),至本府行政處庶務科繳納文件費後領取。 2.通訊購領: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日止,依照「屏東縣政府暨所屬機關招標文件、圖說郵購處理要點」辦理申購。地點:屏東市自由路527號本府行政處庶務科(請自行估算預留郵遞時間)。 3.電子領標: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投標日或收件日止,至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電子採購網」(網址http://web.pcc.gov.tw/pis/main/pis/client/index.do)下載相關招標文件。 二、[其他] 1. 押標金以現金繳納者,應繳納至「臺灣銀行屏東分行」,戶名:「屏東縣縣庫存款戶」,帳號:「017000000000」(並請於匯款單註明所投【標案名稱】及存入【屏東縣政府押標金專戶】等字樣);以金融機構支票、本票、保付支票或郵政匯票繳納者,應為即期並以「屏東縣政府」為受款人。 2.屏東縣政府檢舉專線:(08)7337366,傳真專線:(08)7323654,檢舉信箱:屏東郵政20-6號信箱。屏東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電話:(08)7320415轉6691,傳真:(08)7323654。 3.截止投標日或開標日若本府因故(如颱風或其他天然災害等因素)停止上班之處理原則:(1)截止投標日因故停止上班時,則原定截止投標時間延至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時間,且原定開標時間一併延至該延長後之截止投標日之次一辦公日同一開標時間。(2)原定開標日因故停止上班時,則開標時間延至次一辦公日之同一開標時間。 4.本標案由屏東縣文化資產保護所依政府採購法第40條委託本府行政處代辦採購之招標程序,得標廠商於決標後請逕洽該所辦理訂(履)約等後續程序。 5.有關投標、開標或審標等相關疑義可先洽詢本府行政處採購品管科羅先生,電話:08-7320415轉6143,餘如契約條款、設計圖、施工規範(含補充規定)及估價單等相關疑義,請逕洽屏東縣文化資產保護所康呈吉,電話:08-7227001轉22;傳真:(08) 7227002。 三、 本案與履約能力有關基本資格及特定資格 與履約能力有關基本資格: 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古蹟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結業證書。 特定資格: 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者: 依據民國108年9月9日修正「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採購辦法」第7條規定,投標廠商須檢具曾參與修復之古蹟或歷史建築等證明文件。(如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或工程結算書供招標機關審查) 具有相當人力者:(應檢附證明書,詳投標須知附件) (一)工地負責人 依據民國108年9月12日修正「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11條規定,應設置具相關修復資歷之工地負責人1名,且具累積二年以上古蹟或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修復或再利用相關工程經驗。(須檢附該人員參與修復之古蹟或歷史建築之證明文件供招標機關審查 (二)匠師資格 3.本工程所需匠師如下: (1)泥作匠師 (2)瓦作匠師 (3)大木作匠師 (4)小木作匠師 4.本工程傳統匠師應符合「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12條規定,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 (4)依本法第八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指定並公告為文化資產保存技術之保存者。 (5)屬內政部刊印之臺閩地區傳統工匠名錄所列之匠師者(須檢附名錄影本以供查考)。 (6)其他具有相當傳統技術及成果,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後公告者(依文化部公告之傳統匠師名單為準)。 (三)超過新台幣5000萬元之工程,應附工地主任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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