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

TBN CC #: 4182707
公佈日期 : 2021/09/16
採購單位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採購案號 : 133-110-A036
採購名稱 : 「110年度外幣提款自動櫃員機設備暨3年維護」採購案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70838728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1,560,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33-110-A036
採購名稱:「110年度外幣提款自動櫃員機設備暨3年維護」採購案
採購類別:採購-電腦類
採購單位: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機關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120號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廖珮柔
連絡人電話:(02)23497102
傳真號碼:(02)23886417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1/09/01
截止收件日期:2021/09/09
開標日期:2021/09/10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1,625,200 元
Email:138842@mail.bot.com.tw
廠商資格 :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廠商納稅之證明。 3.廠商信用之證明。 4.投標廠商資格證明文件。 詳如附加說明【一】
附加說明 :
【一】投標廠商資格: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2.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最近一期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 3.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4.投標廠商資格: (1)投標廠商需具備完成類似本案招標標的類似之承做能力,並由投標廠商提出「契約影本及驗收合格」文件。 (2)投標廠商具有安裝、維修、資通安全及售後服務之專業能力,並應提送以下證明文件: A.投標廠商對其所提供之硬體設備(含作業系統),其技術人員應具備專業訓練之證明(如相關之證照或訓練課程證明),以證明具備安裝、維修及售後服務之專業能力。 B.投標廠商需提供維修人員經專業訓練之證明,及設立或具有或承諾於簽約日之次日起30日內於臺灣北、中、南等各地區分別建立自有或特約維修站或場所之證明等,以證明具維修、維護及售後服務之專業能力。 C.投標廠商需提供技術人員經資通安全訓練之證明(如行政院公告之資通安全專業證照清單之證照或相關訓練課程證明),以證明具備資通安全之專業能力。 (3)投標廠商於投標時出具承諾書並於開標後得標者,應於簽約日之次日起30日內提出建立自有或特約維修站或場所之證明文件。廠商如未能於簽約日之次日起30日內提交該相關證明文件,則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將解除契約並沒收廠商之履約保證金。 以上所應提之資格證明文件,如係國外使用者開具之證明文件,本行得要求提供經公證或認證之正體中文譯本。 ※本採購屬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之資訊服務採購,廠商不得為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之陸資資訊服務業者。(上開業務範疇及陸資資訊服務業清單公開於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網站http://www.moeaic.gov.tw/)。 【二】其他說明: 1.本案採電子領標,不提供紙本領標,請廠商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投標期限日止,至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web.pcc.gov.tw)下載招標文件(電子招標文件不得任意複製、抄襲、轉載或篡改)。 2.授權書應詳實填寫並簽章,且得與投標文件一併遞送,如由負責人親自出席開標,授權書得不填寫遞送(請攜帶身分證)。 投標廠商依規定進行減價、比減價或其他事項必須用印或簽署時,其所用之印文或簽署之文字應與授權書正本者相符。 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3.經寄(送)達本機關之投標文件,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投標廠商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發還、作廢、撤銷、更改。 4.本行將於開標後決標前辦理投標廠商姓名檢核作業,若投標廠商為「資恐防制法」第四條第一項或第五條第一項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本行將不決標予該廠商。 5.本行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5條規定應查詢交易對象是否為利害關係人,投標廠商應同意本行辦理該項查詢。 6.投標廠商如為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5條規範之利害關係人,且為決標對象時,須俟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報請董事會決議通過或符合經董事會決議概括授權經理部門依相關內部作業規範辦理後,該決標始生效力,倘經董事會否決或經理部門否准致決標不生效力者,繳交之押標金則由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未得標程序無息退還。 7.截止投標日如遇颱風天等不可抗力因素,致投標所在地停止上班,則截止投標期限及開標時間均順延至次一個辦公日之同一時段截止 投標及開標。 【三】履約期限: 本案分成二階段履約。 第一階段:硬體設備(含作業系統)及專業服務。 (1)廠商應於簽約日之次日起一個月內完成需求訪談及功能需求說明書,需求訪談紀錄需經雙方訪談人簽名。經本行確認功能需求說明書符合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完成符合需求訪談內容之所需功能及通過本行測試(與本案採購標的相同型號之自動櫃員機設備由廠商提供)並交付系統測試報告書。 (2)廠商應於本行確認系統測試報告書之次日起二個月內提供與完成系統測試之相同型號自動櫃員機設備送本行審查同意之檢測機構完成安全性檢測,並交付檢測機構出具之本案廠商得標型號之自動櫃員機安全性檢測合格證明。 (3)廠商應於本行通知交貨發文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依指示將全部或指定數量設備運抵各指定地點,並免費負責完成安裝、測試及正式環境順利運轉(由使用單位簽章認可)。 第二階段:3年維護服務。 餘詳招標文件之規定。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一】投標廠商資格: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2.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最近一期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 3.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4.投標廠商資格: (1)投標廠商需具備完成類似本案招標標的類似之承做能力,並由投標廠商提出「契約影本及驗收合格」文件。 (2)投標廠商具有安裝、維修、資通安全及售後服務之專業能力,並應提送以下證明文件: A.投標廠商對其所提供之硬體設備(含作業系統),其技術人員應具備專業訓練之證明(如相關之證照或訓練課程證明),以證明具備安裝、維修及售後服務之專業能力。 B.投標廠商需提供維修人員經專業訓練之證明,及設立或具有或承諾於簽約日之次日起30日內於臺灣北、中、南等各地區分別建立自有或特約維修站或場所之證明等,以證明具維修、維護及售後服務之專業能力。 C.投標廠商需提供技術人員經資通安全訓練之證明(如行政院公告之資通安全專業證照清單之證照或相關訓練課程證明),以證明具備資通安全之專業能力。 (3)投標廠商於投標時出具承諾書並於開標後得標者,應於簽約日之次日起30日內提出建立自有或特約維修站或場所之證明文件。廠商如未能於簽約日之次日起30日內提交該相關證明文件,則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將解除契約並沒收廠商之履約保證金。 以上所應提之資格證明文件,如係國外使用者開具之證明文件,本行得要求提供經公證或認證之正體中文譯本。 ※本採購屬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之資訊服務採購,廠商不得為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之陸資資訊服務業者。(上開業務範疇及陸資資訊服務業清單公開於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網站http://www.moeaic.gov.tw/)。 【二】其他說明: 1.本案採電子領標,不提供紙本領標,請廠商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投標期限日止,至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web.pcc.gov.tw)下載招標文件(電子招標文件不得任意複製、抄襲、轉載或篡改)。 2.授權書應詳實填寫並簽章,且得與投標文件一併遞送,如由負責人親自出席開標,授權書得不填寫遞送(請攜帶身分證)。 投標廠商依規定進行減價、比減價或其他事項必須用印或簽署時,其所用之印文或簽署之文字應與授權書正本者相符。 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3.經寄(送)達本機關之投標文件,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投標廠商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發還、作廢、撤銷、更改。 4.本行將於開標後決標前辦理投標廠商姓名檢核作業,若投標廠商為「資恐防制法」第四條第一項或第五條第一項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本行將不決標予該廠商。 5.本行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5條規定應查詢交易對象是否為利害關係人,投標廠商應同意本行辦理該項查詢。 6.投標廠商如為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5條規範之利害關係人,且為決標對象時,須俟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報請董事會決議通過或符合經董事會決議概括授權經理部門依相關內部作業規範辦理後,該決標始生效力,倘經董事會否決或經理部門否准致決標不生效力者,繳交之押標金則由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未得標程序無息退還。 7.截止投標日如遇颱風天等不可抗力因素,致投標所在地停止上班,則截止投標期限及開標時間均順延至次一個辦公日之同一時段截止 投標及開標。 【三】履約期限: 本案分成二階段履約。 第一階段:硬體設備(含作業系統)及專業服務。 (1)廠商應於簽約日之次日起一個月內完成需求訪談及功能需求說明書,需求訪談紀錄需經雙方訪談人簽名。經本行確認功能需求說明書符合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完成符合需求訪談內容之所需功能及通過本行測試(與本案採購標的相同型號之自動櫃員機設備由廠商提供)並交付系統測試報告書。 (2)廠商應於本行確認系統測試報告書之次日起二個月內提供與完成系統測試之相同型號自動櫃員機設備送本行審查同意之檢測機構完成安全性檢測,並交付檢測機構出具之本案廠商得標型號之自動櫃員機安全性檢測合格證明。 (3)廠商應於本行通知交貨發文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依指示將全部或指定數量設備運抵各指定地點,並免費負責完成安裝、測試及正式環境順利運轉(由使用單位簽章認可)。 第二階段:3年維護服務。 餘詳招標文件之規定。

provider:UCS.In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