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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4150322
公佈日期 : 2021/07/22
採購單位 : 新北市政府採購處
採購案號 : 1100623D
採購名稱 : 新北市政府秘書處府外檔案庫房暨設備搬遷服務案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54025464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2,445,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00623D
採購名稱:新北市政府秘書處府外檔案庫房暨設備搬遷服務案
採購類別:工程-委外服務類
採購單位:新北市政府採購處
機關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13樓(新北市政府新行政大樓)
採購方式:公開評選
連絡人:邱照瑋/羅小姐022960-3456#2345
連絡人電話:(02)29603456分機5758
傳真號碼:(02)29530960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1/06/22
截止收件日期:2021/06/29
開標日期:2021/06/29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2,468,080 元
Email:an1090@ntpc.gov.tw
廠商資格 :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1.公司或行號,或;2.前款外已立案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且 二、廠商信用之證明(投標廠商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且 三、廠商納稅之證明(投標廠商係為公司或行號者,其營業稅繳稅證明)。 上開廠商資格應備文件詳如本採購案「投標須知-資格文件準備須知/審查表」。
附加說明 :
[110.6.22更正公告] 1.本次更正招標文件內容略以說明如下:新增招標文件-「估價單」電子檔 2.依招標期限標準第7條第1項規定,延長開標日期至110年6月29日(詳投標須知)。 3.本次更正之招標文件內容請釋之截止期限至110年6月24日止。 4.請電子領標廠商自行至「政府電子採購網」之廠商端下載更新異動檔案 5.此更正公告涉及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6年3月2日工程企字第09600064690號函示,允許更正公告刊登日以前已投標或已將投標文件交郵遞之廠商申請撤回其報價或更正有關之內容;請已投標擬申請撤回報價或更正投標文件之廠商,派員檢具「收執聯*」及領取人身分證明文件,至採購處售標室(電話:29603456分機5658)領取投標文件;未檢具者,不允領取。(*收執聯:(1)投標文件以專人送達採購處售標室者,為該售標室開立之「廠商投標文件收取憑單第三聯(廠商收執)」,或其他足以證明廠商已投標且採購處售標室或新北市政府秘書處總收文已收訖投標文件之相關文件之文件。(2)投標文件以郵遞方式送達者,為中華郵政公司收訖寄件人交寄之掛號郵件所開立之「執據」。) 6.廠商如認為本處就本公告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得於接獲本通知之次日起10日內,以書面向本處提出異議 [履約期限] 自決標日起至110年8月13日前完成本案之執行,並依檔案搬遷確認表及廠商提供之佐證照片;(其餘)詳如本採購案契約書(樣稿)第7條。 [洽辦機關聯絡人] 新北市政府秘書處 檔案科 羅小姐,電話為:(02)29603456 分機2345、傳真為:(02)29676861。 [異議受理單位] 本公告「疑義、異議受理單位」欄位因有字數限制,有關本採購案異議受理單位之補充說明如下:本採購案係為新北市政府秘書處洽請新北市政府採購處代辦之採購案件,依採購法第75條,受理廠商異議方式如下:1.廠商如認為本案招標文件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自本採購案公告之次日起10日內,以書面向新北市政府採購處提出異議。2.廠商倘認為新北市政府秘書處或新北市政府採購處對於本採購案所作之處置有違反法令,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請逕向該處置機關提出異議。 [附記救濟程序] 廠商如認為本處就本招標文件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於自本採購案公告之次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向本處提出異議。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110.6.22更正公告] 1.本次更正招標文件內容略以說明如下:新增招標文件-「估價單」電子檔 2.依招標期限標準第7條第1項規定,延長開標日期至110年6月29日(詳投標須知)。 3.本次更正之招標文件內容請釋之截止期限至110年6月24日止。 4.請電子領標廠商自行至「政府電子採購網」之廠商端下載更新異動檔案 5.此更正公告涉及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6年3月2日工程企字第09600064690號函示,允許更正公告刊登日以前已投標或已將投標文件交郵遞之廠商申請撤回其報價或更正有關之內容;請已投標擬申請撤回報價或更正投標文件之廠商,派員檢具「收執聯*」及領取人身分證明文件,至採購處售標室(電話:29603456分機5658)領取投標文件;未檢具者,不允領取。(*收執聯:(1)投標文件以專人送達採購處售標室者,為該售標室開立之「廠商投標文件收取憑單第三聯(廠商收執)」,或其他足以證明廠商已投標且採購處售標室或新北市政府秘書處總收文已收訖投標文件之相關文件之文件。(2)投標文件以郵遞方式送達者,為中華郵政公司收訖寄件人交寄之掛號郵件所開立之「執據」。) 6.廠商如認為本處就本公告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得於接獲本通知之次日起10日內,以書面向本處提出異議 [履約期限] 自決標日起至110年8月13日前完成本案之執行,並依檔案搬遷確認表及廠商提供之佐證照片;(其餘)詳如本採購案契約書(樣稿)第7條。 [洽辦機關聯絡人] 新北市政府秘書處 檔案科 羅小姐,電話為:(02)29603456 分機2345、傳真為:(02)29676861。 [異議受理單位] 本公告「疑義、異議受理單位」欄位因有字數限制,有關本採購案異議受理單位之補充說明如下:本採購案係為新北市政府秘書處洽請新北市政府採購處代辦之採購案件,依採購法第75條,受理廠商異議方式如下:1.廠商如認為本案招標文件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自本採購案公告之次日起10日內,以書面向新北市政府採購處提出異議。2.廠商倘認為新北市政府秘書處或新北市政府採購處對於本採購案所作之處置有違反法令,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請逕向該處置機關提出異議。 [附記救濟程序] 廠商如認為本處就本招標文件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於自本採購案公告之次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向本處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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